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以法官职业化和法院管理为视角/蔡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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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以法官职业化和法院管理为视角

蔡鸿铭

摘 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略和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继续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本文从分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入手,进而提出在司法领域,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官职业化建设和推进法院管理机制改革。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法官职业化 法院管理机制改革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基于对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准确把握,基于对社会主义中国长期发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基于对当今世界有关发展的认识成果的合理借鉴,着眼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工作必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承担着打击、保护、规范、调节、引导、监督等重要职能。人民法院的工作如何,直接影响到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国家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包含了对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要求。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才能使法院自身的发展跟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步伐。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极端重要性。
首先,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人民法院一方面要依法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发展,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依法服务大局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要在依法服务中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高调处各类经济、社会矛盾,协调各种关系的能力。如果没有一支讲政治、顾大局、重团结、守纪律的法院领导班子,就无法凝心聚力,带好法院队伍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的目标。如果没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的法官队伍,就不可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其次,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基本准则。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法院工作要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就必须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把司法为民、亲民、利民、便民的各项措施落实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里。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善待百姓的关系,既要依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又要注意依法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依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我们求真务实的工作实绩,让最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党的温暖。
第三,科学发展观也是评价法院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在法院工作中,既要统筹处理好案件质量、队伍建设、法院管理、作风建设、后勤保障、基础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更要体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和命脉。在利益的保护上既要维护好国家的公共利益,又要依法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正当利益;在稳定的保障上,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又要调节、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经济纠纷;在审判的结果上,既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才能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官职业化建设
发展的实践丰富着发展的理论,发展的理论指导着发展的实践。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人民法院能否适应新形势,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取决于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伟大历史进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紧跟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循序渐进、卓有成效地推进法院改革,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
(一)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严格法官职业准入。这是法官队伍的进门槛和试金石,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法官选任主要采取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形式,但随着法院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职业化建设的推进,这种选任制度逐步显示出准入条件过低、精英程度不高等局限性。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从体制上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笔者认为,法院补充审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招录,并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统一笔试,通过后再由用人单位进行面试、体检、政审,最后择优遴选。被录用人员在被任命为法官职务前,必须在省(直辖市)法官培训学院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提请任命法官。此外,还要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上级法院新录用的法官,应先到基层法院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法院,使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足够的审判经验积累。从而,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条件、较高素质,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
(二)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法官职业技能。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是学习,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下大力气加强法院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提高广大法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一是更新学习观念。科学发展观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法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让学习与工作高度融合,做到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二是提高培训层次。由于每个人理解能力各不相同,难免对同一法律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裁判。专家、学者、教授研究得深,研究得透,站得高看得远,邀请他们来单位授课,能帮助法官准确理解立法的本意,走出法律适用中的误区,了解各家学派之争鸣,掌握将来发展之动向,提高培训层次,拓宽知识面。三是加强调查研究。现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存在许多弹性条款,无疑增加了法官执法的难度。审结一件案子,不仅是完成一份工作任务,而且是一次法理上的思索,要在理论上有所收获。这就要求法官坚持调查研究,对审判实践进行思考、研究、探索、总结,将共性的法律与个性的案件事实加以结合。
(三)增强法官职业意识,培养法官职业道德。职业意识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主动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增强独立审判意识和中立意识,在办案中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是审判工作最根本、最基础性的规律;增强平等意识,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要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自身修养,培养爱憎分明、刚正不阿、敬业进取、清正廉洁的品格,自觉遵守各项司法礼仪,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模范遵守法庭规则,约束业外活动,以良好的品行和个人声誉,庄重文明、正直善良、无私无欲的道德操守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尊重。
(四)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维护法官职业尊荣。法官的身份和物质保障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关键。法官只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保障,才能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一是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法官身份保障主要指法官在任职和行使职务权力方面受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大部分法院对法官实行动态管理,为审判资源调配提供充足的弹性空间,增强法官的危机感,对促进队伍素质提高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绝非长久之计。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了对法官进行定编的问题,这是实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前奏,定编后的法官将有比目前优厚的物质保障和可靠的身份保障,法官一经任命,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予以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二是建立法官职业物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任职高薪制,使法官的待遇高于公务员待遇;法官职业待遇的级别平衡,使法官级别主要反映业务素质和荣誉,允许不同级别法官待遇有差别但限度应合理;法官职业的区域要相对平衡;建立合理的法官豁免制度,保证法官在审判时毫无顾虑,不必担心因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处于不利的地位,免受外界干扰,确保公正司法。
(五)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完善法官职业监督。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现行的法院监察制度,由监察部门行使对违法违纪法官进行追究处理的主要职能,专业特点不鲜明。笔者认为,应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带有鲜明专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作为重点,着眼于涉及程序的有关行为,不仅要约束法官业内行为,还要约束法官业外行为,要把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有关业内和业外行为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同时,要加强法官职业监督,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审判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在哪里,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继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
三、以科学发展观推进法院管理机制改革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与时俱进,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出发,改革创新司法管理机制,提高法院管理水平,把法院管理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目前,面对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的复杂局面,加上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利益重组,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以及对司法制度提出日益迫切的新的服务需求,传统的司法管理机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法院工作全局,加大对包括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在内的司法管理机制的改革,从而建立体现审判工作特点、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科学模式。
第一、积极推行执行改革。重点是改革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深化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协调,统一领导的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及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统一管理、协调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把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实行电脑排案等。
第二、改革司法审判管理机制。要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与效率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统一的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主要包括人均结案率、上诉率、申诉上访率等十项评估指标。
第三,健全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施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要加强对审判流程管理的监督力度,把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时间都在电脑上记录下来,坚决避免办案时间的随意性。
第五,加强和规范以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力度,统一审判尺度。要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充分发挥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同时,要积极撰写和报送典型案件给上级法院。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管理机制就是要消除审判工作的后顾之忧,消除司法腐败以及司法职能偏移等现象,突出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通过改革,形成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通过加强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突出制度建设,把管人与管事、管人与管案、管人与用人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建立体现审判工作特点、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科学模式。
四、结语
目前,法院各项工作正处于不断深化、扎实推进的时期,面对新的任务,新的机遇和挑战,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法院各项工作长足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努力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创新思路,谋划新的发展,实现新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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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于今年三月一日开始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后颁布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又一重要基本法,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是对《渔业法》的补充和完善。该法规定,我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我部和林业部于今年一月十四日联合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约八十余种。
为了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切实履行国家赋于我们的职责,现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管理部门当前应做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充分认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中水生动物占有重要地位,水生动物中有很多是属于珍贵稀有的物种,在经济、科学、医学和文化方面都具有较高价值,是我国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
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国际交流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努力创造条件,为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做了大量工作,制定颁布了必要的保护法规,开展了珍稀物种的资源调查,建立了一
批自然保护区和保护站。一些省、市、自治区对海龟、玳瑁、儒艮、白暨豚、江豚、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物种的保护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受到了国内外的关注。但是由于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意义还没有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仍有不少地区经常发生滥捕滥杀和破坏其栖息环
境的事件,使其资源受到严重破坏,许多珍贵的物种已经处于灭绝的危险状况。因此,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已成为我国自然保护事业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渔业、渔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要使依法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意义和要保护的物种做到家喻户晓,以取得广大群众和渔民的自觉行动和支持。
二、明确职责,健全管理体系。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要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和对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从组织管理体制上统一起来。
因此,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凡已设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应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力量,切实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尚未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或建立机构或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鉴于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在短期内基本不产生经济效益,故这项工作所需经费的解决,一是要纳入各级财政和基本建设计划;二是渔业资源增殖管理费的使用应包括此项费用。
三、完善法规建设,加强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基本法,开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和实施办法。目前,我部正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颁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为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地方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等进行准备工作。在完善法规建设的同时,各级渔业渔政管理部门要严于执法,加强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
动物资源及其环境进行调查研究,摸清资源数量、分布状况和数量变动原因,对濒危物种应及时采取科学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对有一定资源数量的物种要制定规划合理利用,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
请各地把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情况和建议及时告我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1989年6月30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5]7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应急联动服务系统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工作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由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各联动单位值班室、应急服务分队组成。以市公安局110警务系统为依托成立市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有关日常服务和效能投诉事项。
第三条应急联动服务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满意为最高目标,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履行对外公布的服务范围内事项的救助抢险、日常服务、效能投诉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具有最高指挥调度权,在受理群众电话后,有权对联动单位应急分队直接指挥,有权将有关情况通报至有管辖权的联动单位,有权对联动单位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各部门应当建立与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相衔接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六条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服务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确保应急联动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协调运行。
第七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和各联动单位接受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电话时应当做到:
(一)态度和蔼、用语文明。
(二)响铃三声必须接听电话,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这里是许昌市应急联动110,我是××号值机员,请讲。”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情绪紧张,要设法缓解其情绪。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理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九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应当及时下达出警指令,联动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救助时间,影响案(事)件的处置。
第十条凡属于对外公布的联动服务范围内的紧急情况,联动单位接到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救助,联动单位接到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通报的情况后应当视情况尽快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重大复杂事项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

第三章应急救助

第十一条应急联动服务工作应急救助实行“一级受理、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受理的应急救助范围:
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紧急救助的;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突发疾病需要立即救治的;道路、水上交通事故;地震、气象紧急灾害;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涉及水、电、油、气、热等公共设施以及特种设备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紧急处置的。
第十三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接到救助事项后,需要公安部门先期处置的,要首先指定110民警赶往现场,同时向相关联动部门下达救助指令。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要同时向多个部门下达救助指令。各部门要协同作战,发挥整体优势。
第十四条对谎报紧急情况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各联动单位应急力量到现场处理时,应当按规定着装,配戴明显的标识,携带必要的抢险装备和设施。
第十六条各联动单位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妥善处置。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向应急联动服务中心反馈,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十七条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人员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本单位值班室。需要联动系统其他部门配合的,该单位应急力量现场处置人员或该单位值班室要及时向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报告。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增援。
第四章日常服务

第十八条应急联动服务工作日常服务实行“统一受理、分类移交”的原则。
第十九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受理的日常服务事项范围:
供水、供气、供暖设施出现损坏,影响公共安全或公民个人利益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受到自然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环境污染举报;非法传销举报;电力抢修;违法窃电行为举报;弃婴、乞讨人员的救助;对无证产品的举报;营运车辆纠纷;旅游纠纷;对网吧违规行为的举报;对妇女儿童权益侵害行为的举报;对拖欠民工工资、雇用未成年人情况的举报;对安全隐患问题的举报;有关咨询;其他认为应当提供服务的事项。
第二十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电话后,属于日常服务事项的,具体了解反映问题所属的时间、地点以及当前状况。
第二十一条根据掌握的情况,工作人员分门别类,迅速转有关联动单位服务分队到达现场。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置的,指令多个相关部门服务分队到达现场。
第二十二条根据掌握的情况,工作人员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属一般事项的直接转有关联动单位处置,属严重或比较严重事项的报指挥中心带班领导,根据带班领导批示及时转相关联动单位处置。
第二十三条属于群众一般性咨询事项的,工作人员能够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够答复的转有关联动单位答复。
第二十四条联动单位服务分队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受联动指挥中心指派,视情况妥善处置。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反馈,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当一个联动单位服务分队不足以当场处置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指挥中心,并提出意见,指挥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指令相关联动单位赶赴现场。第一到达现场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第五章效能投诉

第二十六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受理投诉的范围: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发生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
第二十八条受理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漏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三十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应按照“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要求,及时将接到的投诉件移交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登记。
对日常工作投诉事项,市直各单位应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反映问题办理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6〕55号)要求,认真办理。对情况清楚,政策明确,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立即办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量较大,当即不能办理的,要向指挥中心、群众说明情况,尽快办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群众要求合理,情况真实,短时间解决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速办理,力争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指挥中心应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共同办理,力争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群众反映的需要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制订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每月向指挥中心报进度,认真负责地办理。
对涉及市直单位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效能提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需要立案调查的投诉事项,市监察局、优化办应根据《许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案件办理暂行规定》,启动案件快速查处机制,按时办结,并向指挥中心和投诉人反馈案件办理结果(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
第三十二条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立卷备查。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各单位应当建立自己的值班室,始终保持线路畅通,保证与指挥中心能够随时联系,本单位主管领导、应急分队负责人通讯工具应24小时保持畅通。
第三十四条各联动单位应当建立各自的应急抢险队伍,各联动单位应急队伍应当按照抢险救急工作需要配备交通、通讯工具等装备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应急队伍专用车辆应当统一喷涂“城市应急联动110”字样,并配备必要的急救抢险设备。
第三十五条各联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服务队伍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办事公道。
第三十六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应建立完善各类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总预案,各联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处置工作子预案,并报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各联动单位的应急力量开展处置各种案(事)件的预案演习,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各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各联动单位要经常组织本部门应急力量开展演练,提高本部门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能力。
第三十八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应当加强接线人员的政治、法律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经常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考核,提高接线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和各联动单位值班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应急联动服务工作监督检查以市优化办为主,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鼓励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参与,主要对应急联动服务指挥中心、各联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教育督导与责任追究并重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根据指挥中心信息反馈,人大、政协、新闻媒体情况反映,企业、群众举报投诉,采取暗访督察、个案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对应急联动服务系统内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人员空岗不及时接警,指挥失误、处置不当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还要追究牵头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各联动单位机制不健全,值班制度不落实,不服从指挥调度,不接警或出警不及时,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因主观原因处置或办理事项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该批评的批评,该告诫的告诫,该问责的问责,该党政纪处分的给予相应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暗访督察、责任追究情况与市直单位服务经济发展季度考评挂钩,在许昌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予以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由城市应急联动服务系统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