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业上市研究报告(2008-2009)/林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5:59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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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上市研究报告(2008-2009)


一、 2008-2009福建企业上市情况一览表

企业 地区 行业 上市地 上市时间 融资额 上市费用 发行价 首日收盘价 目前股价 及市值 实际控制人 发行PEF F

一、境内上市(共8家)

福晶科技 福州 电子元器件 深圳中小板 08.03.19 3.7亿元 2264万元
(6.1%) 7.79元 20.80元 11.38元,
21.62亿元 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35.53%) 29.96
紫金矿业F F
龙岩 贵金属矿采选
上交所
08.04.25
99.82亿元 1.75亿元
(1.8%)
7.13元
13.92元 9.64元,
约1280亿元(含H股)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公司(28.96%)
40.69
合兴包装 厦门 纸制品 深圳中小板 08.05.08 2.54亿元 1971万元
(7.8%) 10.15元 17.00元 15.76元,
29.94亿元 许晓光家族(67.3%) 29.85
鸿博股份 福州 印刷 深圳中小板 08.05.08 2.78亿元 1768万元
(6.4%) 13.88元 23.24元 19.70元,
26.79亿元 尤丽娟家族
(70.51%) 23.53
安妮股份 厦门 纸制品 深圳中小板 08.05.16 2.73亿元 2231万元
(8.2%) 10.91元 18.00元 15.90元,
23.85亿元 林旭曦、张杰夫妇(64.61%) 29.98
新华都 厦门/福州 零售百货 深圳中小板 08.07.31 3.22亿元 1869万元
(5.8%) 12.00元 31.31元 35.00元,
37.45亿元 陈发树家族(陈发树个人40.76%) 27.91
圣农发展 南平 家禽饲养 深圳中小板 09.10.21 8.10亿元 4479万元
(5.5%) 19.75元 26.25元 25.03元,
102.62亿元 傅光明家族(63.45%) 44.89
太阳电缆 南平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 深圳中小板 09.10.21 6.99亿元 3044万元
(4.4%) 20.56元 37.71元 33.33元,
44.66亿元 李云孝家族
(22.25%) 51.40
企业 地区 行业 上市地 上市时间 融资额 上市费用 发行价 首日收盘价 目前股价及市值 实际控制人 发行PEF

二、境外上市(共33家)

力恒锦纶
Li Heng 福州 锦纶 新加坡主板 08.03.12 2.72亿
新币 1324万新币(4.9%) 0.80新币 0.75
新币 0.27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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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5?

1994-04-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你部铁专报[1993]23号《关于铁路企业的地方税和对铁路建设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和铁专报[1994]2号《关于铁路资金短缺情况的报告》均收悉。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0号《听取铁道部关于铁路资金紧张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精神,现对你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路建设基金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根据国务院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起,铁路建设基金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到铁路建设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为支持铁路建设,在“八五”后两年,对铁路建设基金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按增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如数拨给铁道部,全部用于铁路建设。你部可在完税之后,于每个季度终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对铁路建设基金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返还。“八五”后两年,铁路建设基金暂免缴所得税。
  二、关于铁路企业缴纳四种地方税问题。根据国家原对铁道部的有关文件规定,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实行新税制以后,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运价不调整将面临亏损,为帮助铁路企业缓解困难,同意在“八五”后两年继续按原有关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1989年5月29日 (89)国税地字第048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七五”期间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营业帐簿,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缓缴纳印花税。
  二、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贴印花。
  三、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和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以及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部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太原市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分工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分工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6月28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投诉权利,及时受理和调处公民权益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公民之间、公民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人身、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权益纠纷,其受理投诉的组织和机关间的分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应本着方便群众,保护诉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凡属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受理,依法调解。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发生公民权益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到县(区、市)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投诉的,按以下分工受理;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毁损的经济赔偿的投诉,由公安机关受理。
(二)因土地使用发生纠纷的投诉,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三)因使用、变更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公、私房产发生纠纷的投诉,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四)因城市规划、建设发生纠纷的投诉,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五)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等发生纠纷的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六)因食品卫生、医疗、医药发生纠纷的投诉,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七)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投诉,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八)其他方面的公民权益纠纷的投诉,由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受理。
第八条 对行政主管部门裁决不服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国家机关对于当事人的投诉,都应当热情接待,倾听陈述,作好登记,不得推诿。按照分工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按照本规定向当事人作出明确解释,介绍当事人到应该管辖的机关投诉。

第十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国家机关都可受理的公民权益纠纷的投诉,应按以下办法受理:
(一)投诉请求单项的,由先接到投诉的调解组织或机关受理;
(二)投诉请求多项的,应由先接到投诉的调解组织或机关受理属于自己应该管辖的部分,同时将其他投诉请求移送有关调解组织或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在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中,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受理;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指定受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同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指定受
理。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国家机关在接待当事人投诉时,凡发现事态可能激化的,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均应先采取措施使事态得以缓解,然后再决定受理或移送。如需限制纠纷当事人行动自由的,应告知附近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规定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的单位领导人和责任人,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