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李国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11:33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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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

梅州市五华县 中兴中学 李国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与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彼此之间在犯罪中采取的欺骗手段给司法工作人员造成的迷惑,看似都构成了诈骗罪,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般来说盗窃罪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上市有明显区别的,本文就如何区分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诈骗罪二者之间的界限试作分析和论述。

盗窃 诈骗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从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了欺骗行为,如甲打电话给乙,以乙的亲属发生事故而故意将乙骗出家,甲趁机进入乙家进行窃取财物。虽然甲实施了欺骗行为,但乙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成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成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为甲的盗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甲以此而取走的财物只能以盗窃论处。也并非只要行为人使于欺骗等手段导致对方财产“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就构成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比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晾着衣服,于是就欺骗本店的员工C说“B要洗衣服,但没有时间来拿,你去帮B把衣服拿过来洗吧”,C信于为真,取来了衣服给A,A将衣服占为己有。C虽然是受骗了,可他只是A盗窃B衣服的工具罢了,并不具有将B的衣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的是盗窃罪(间接正犯)。
故此可以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受欺骗者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者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所以,处分行为的有和无,划定了诈骗与盗窃的界限,被害人处分财产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时即行为人夺取财产时是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认识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之处。
首先,诈骗的受骗者其吃饭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即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者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者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譬如,A假装在商店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去照顾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A此时不成立诈骗罪,而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了骗,但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的意思表示。
如果换种方式说:A穿上西服后对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我的丈夫的同意后,我将我的工作证押在这里,如果我的丈夫同意我改天来交钱,如不同意我将返还西服”。B同意了A得要求,但A的工作证是假冒的,以后不见A回来还钱拿回证件,那么此时的A则应认作诈骗罪。因为,B答应了A穿衣回去实际上已经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成分行为又是基于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今社会常见的以借打手机为名的案子,实际上也应该认为盗窃而不是诈骗,例如,甲与乙通过网上聊天后,约在某茶餐厅见面,见面聊了几句以后,甲的手机响了时声称电量不足自动关机了。于是借某乙的手机打电话,甲接过乙的手机同时声称同有涉及个人私事装着走开了,趁乙不注意之时某甲逃走了,这种行为不能认为是诈骗,只能认为是盗窃罪,因为乙虽然受骗了但他没有因此而产生将手机转移给甲支配和控制的处分行为意思表示,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已将手机递给甲支配和控制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乙仍然是手机的实际支配和控制者,即甲没有占有手机,甲取得手机的支配和控制完全是后来的盗窃行为所致。如果说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则意味着甲接到手机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甲打完电话后将手机还给乙,还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恐怕说不过去。
其次,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骗者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所以不要求受骗者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所以,即使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也完全可能因为认识错误等原因而处分财产。
再次,在受害人与被害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而不可能处分自己没有占有的财产,至于受害人是否对该财产有所有权,都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比方说,A进入车厢后,发现自己的座位上有一个钱包,于是问身边的B:“这是你的钱包吗?”尽管不是B的,但B却说:“是的,谢了。”
于是A将钱包递给了B,由于A并没有占有钱包的行为意思,所以他不可能处分该钱包,故B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视钱包的性质认定为侵占罪或盗窃罪。
最后,在受害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只要受害人事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对方的行为也成立诈骗罪,一方面,受害人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就不能认定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诈骗的处分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受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行为人的行为便完全符合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特征,显然,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与地位,成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一个关键,至于受害人事实上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应通过考察受害人是否是被害者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害人转移财物的行为是否得到社会观念的认可,受害人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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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财政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联合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执行财政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联合通知》的通知

1987年12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南京市中心支行:
财政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87)财税字第236号《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原文已发各分行,现将我行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行以前年度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问题,经财政部领导同志批示:“至于审计署审计中涉及到以前年度的代征手续费考虑到有关领导同志曾同意给予照顾,经部里研究,同意不再补交,请从1987年开始按统一办法办理”。
二、从1987年起,我行代征建筑税的手续费收入,改按《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纳入我行营业收入,在“营业收入”科目,“手续费收入”户核算。为此,(85)建总会字第3号通知“六、代征建筑税收取的手续费,不作为营业收入,留给分行作为发展基金。”规定,自1987年1月1日废止。
以上通知,请各分行转知所属行处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泸州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州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泸州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工作,规范补偿协调程序,保障全市建设项目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等有关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 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牵头协调的主体,负责搭建平台,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间补偿的处理和落实。

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经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间自行协商,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双方协商有争议的,由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双方在区、县人民政府协调下共同委托具有矿山设计或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补偿协调的依据。

第七条 矿山设计资质单位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工程对压覆矿山资源及生产的影响,包括垂直安全评价、矿区范围及井巷工程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工程垂直压覆投影范围内井巷工程加固方式及费用测算;不能继续使用原井巷工程须另凿井巷形成生产系统的费用测算;压覆采空区安全评估,补救措施及费用测算。

(三)建设项目工程对垂直压覆投影范围外不能开采开拓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压覆的;因安全等方面因素影响建设工程须关闭矿山的;建设项目工程垂直压覆投影范围内井巷工程不能加固,因区域地质条件又不能另凿井巷形成生产系统须关闭矿山的,应开展资源和资产评估。资源评估指剩余储量价款评估;资产评估包括:井下资产、地面资产。

第九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建设单位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调解,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主动介入进行行政调解。调解一致的,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协商或协调一致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凭签订的《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书》、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备案资料、变更矿区范围要件及时到原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