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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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

1988年1月13日,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勘测设计单位的成本管理与核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及《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核定的成本计划;核算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耗费,计算勘测设计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反映和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促进勘测设计单位加强成本管理,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和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办法;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和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等各项定额,以及内部相互提供劳务、产成品、材料的内部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成本核算所使用的工时、工作量、产值、工资总额、平均人数等指标,必须核实,并应与生产、劳资、计划经营等部门核对相符。因口径不一致出现的不符,编表时应予说明。
第四条 勘测设计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季为计算期。
第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实际完成的产值、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勘测设计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可比专业项目成本与不可比专业项目成本的界限,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与未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第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队室、部门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勘测设计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价差的调整,费用的分配,应计提费用的比例,工程项目成本和专业项目成本的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在院长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组织建立和健全各职能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制,并对全院的经济效果负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和落实成本计划,监督、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并搞好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二、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的编制、落实和综合平衡,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开工和竣工通知单,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实际完成实物工作量和产值或货币工作量等指标,为成本核算提供准确的数据。
三、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物资供应计划,汇集材料消耗的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材料成本和设备使用费成本。
五、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劳动工资计划,改进劳动组织,控制生产用工,健全考勤制度,归口负责降低人工成本。
六、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技术经济责任制和内部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和成本分析制度,加强成本管理,做到算为管用,管算结合,努力实现成本核算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成 本 核 算 对 象
第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以上级下达和外部委托的各个阶段包括规划、初步可行性研究(火电勘测设计单位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对一些收入较小的项目(暂定省院为五万元以下,直属院为十万元以下),为简化核算手续,可以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为适应勘测设计的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各阶段勘测设计工程项目还应分别以设计、勘测、科研试验、专项费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用,下同)为成本核算对象。并分别设计、勘测、科研试验和专项费用开设“勘测设计成本核算卡”,归集生产费用。
一、设计工作。包括火电工程设计、水电工程设计、水利工程设计。
二、勘测工作。指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勘测资料的各项勘测工作。勘测工作应以各专业项目为成本计算对象,勘测专业项目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包括:钻探、土钻、平硐、竖井(以上以标准米为单位)、坑槽探(以标准立方米为单位)、工程测绘(以标准平方公里为单位)、物探(以标准点为单位)、地质(以工日为单位)、水文观测(以标准站年为单位)、地震监测(以标准台年为单位)等。火电勘测设计单位包括:工程测量(以标准平方公里为单位)、水文地质(以标准米为单位)、工程地质(以标准米为单位)、物探(以标准点为单位)、水文气象(以工日为单位)、化验(以标准件为单位)。
三、科研试验工作。指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工程试验工作。包括水工试验、结构试验、材料试验、土工试验、岩基试验和其他试验等。
四、专项费用。指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为进行野外勘测工作所发生的进点费,工地临时设施费,专项生产费用和航测、水文站建站费,地震台建台费等。
第十四条 专项拨款以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规程规范项目和指定的专用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五条 专项工程以核定的专用基金计划进行的工程项目和固定资产大修理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 辅助生产按辅助生产部门所提供的产品、作业和劳务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成本项目及内容
第十七条 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专项费用应设置工资及福利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差旅运输费、印制资料费、其他直接费、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八个成本项目。

辅助生产设置工资及福利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费、差旅费、其他费用和队室经费七个成本项目。
专项拨款、专项工程的成本项目,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八条 勘测设计成本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龄工资、附加工资、加班工资、临时工工资、野外津贴、少数民族补贴、粮价补贴、夜餐费、边远地区科技人员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按生产人员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执行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的单位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职工探亲旅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福利费支出。
二、材料费。指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三、设备使用费。指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使用的机械仪器设备所发生的燃料费,动力费,与机械配套的工具和附加费,中小修理费,润滑及擦拭材料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计提的折旧及大修理费,设备租赁费等。
四、差旅运输费。包括:
1.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飞机票价及手续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以及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运输费。
2.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器材及行李运输费以及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运输费。
五、印制资料费。指直接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项目服务的印制资料费。包括外购资料费,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资料费和打字、复印、描图、晒图、印刷费,电算费,委托试验费等。
六、其他直接费。指以上各项未包括,但可以直接计入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专项费用成本计算对象的其他开支。包括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定额编制、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按不超过施工图阶段结算收入的4%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工程验收、工代及回访等技术服务费;电力设计院按结算收入的3%提取上交的标准化基金;实际开支的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咨询费,工地现场取暖,生产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和为生产服务的其他直接费用。
七、队室经费。指勘测设计单位生产处、室、所、科、队、厂(以下简称队室),来组织和管理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其费用项目包括:
1.工资及福利费。指队室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内容与“工资及福利费”成本项目同。
2.办公费。指队室管理用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费等。
3.邮电费。指队室开支的邮资、电报、电话费。
4.差旅费。指队室为组织和管理生产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车补助费。
5.水电费。指队室办公照明用电,生活用水、用电,烧开水用煤等费用。
6.设备使用费:队室管理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内容与“设备使用费”成本项目同。
7.修缮费。指队室管理、使用的房屋应负担的修缮费和五万元以下零星土建费。
8.印制资料费。指队室管理部门发生的印制资料费,内容与“印制资料费”成本项目同。
9.职工教育经费。指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实际开支的应由队室负担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列入成本的技术培训费用。
10.文体宣传费。指队室组织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开展宣传鼓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订阅报刊、杂志、政治学习资料,宣传用的纸张、笔墨、色彩、模板和图标等,以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队室按规定支付的大型文体活动补助费。
11.冬季取暖费。指队室发生或应负担的冬委取暖费。包括锅炉用煤、水、电及工器具,临时工工资,办公室、宿舍无暖气设备的单位需要装备的煤炉、烟筒、煤铲等用具及燃料等费用。
12.其他费用。包括队室管理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以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队室发生的消防费,财产保险费,契约合同证费和鉴证费,出国人员费用,外宾接待费,展览和广告费,排污费,仓库管理费,市内材料运杂费,机关绿化费,材料盈亏和毁损(不包括责任亏损和定额内损耗),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坏帐损失,周转金贷款利息等。
13.窝工费用。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勘测队由于计划任务不足,窝工期间生产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等开支。
八、院管理费。指勘测设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全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其费用项目包括:
1.工资及福利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内容与“工资及福利费”成本项目同),以及拨交的工会经费。
2.办公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费等。
3.邮电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邮资、电报费和电话费。
4.差旅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车补助费。
5.水电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照明用电,生活用水、用电、烧开水用煤等费用。
6.设备使用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内容与“设备使用费”成本项目同。
7.修缮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使用的房屋的修缮费和发生的五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费。
8.印制资料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印制资料费,内容与“印制资料费”成本项目同。
9.职工教育经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实际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列入成本的技术培训费用。
10.文体宣传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组织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开展宣传鼓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订阅报刊、杂志、政治学习资料,宣传用的纸张、笔墨、模板和图标等。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大型文体活动补助费。
11.冬季取暖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和应负担的冬季取暖费。内容与队室经费同。
12.其他费用。包括院管理、后勤部门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消防费,财产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出国人员费用,外宾接待费,展览和广告费,排污费,仓库管理费,市内材料运杂费,机关绿化费,材料盈亏和毁损(不包括责任亏损和定额内损耗),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坏帐损失,周转金贷款利息等。
第十九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勘测设计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列支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保统筹基金,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和国家规定不准列入成本开支的奖金及部分自费调资经费。
四、按国家规定其他不准列入成本开支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要素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表(卡)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通过“工资”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计算工资总额。
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人员的工资,先按部门分别进行分配,同时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工程项目的分阶段的实耗工日,编制“工资分配表”,据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专项拨款,专项工程支出,下同)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辅助生产部门人员的工资,生产队室和院部的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政工和行政管理干部以及不直接参加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的工人的工资,应当按照单位和部门,直接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并随同工资进行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和队室经费、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拨交的工资经费直接计入“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外购材料(包括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院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不包括市内运杂费)和加工费用。
第二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工程项目名称和用途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项目。领用的燃料、备品备件、与机械配套的工具及附具,润滑及擦拭材料,应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领用的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辅助生产部门、队室、勘测总队(公司)、院职能部门领用的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用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和管材按下列摊销方法列入成本:
一、一次摊销法。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下的管理用品和小型工器具可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二、五五摊销法。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按百分之五十摊入成本。
三、分期摊销法。单价超过五百元,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
四、定额摊销法。钻探用管材,可采用“台月定额摊销法”或“单位工程量摊销法”进行摊销,定额的制定由各单位根据不同机型、不同动力、不同岩石硬度系数和不同孔深等条件进行查定。计算公式是:
1.台月定额摊销法:
计算期应计入成本的管材摊销额=台月摊销定额×计算期实际开动台月数。
2.单位工程量摊销法:
计算期应计入成本的管材摊销额=摊销定额×计算期实际进尺数。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某种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按月分摊。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率。可以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也可按当月的实际差异率计算。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
=------------------------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100%
本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本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某工程项目(或部门)领
用材料的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分配率。
第二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中选定一种。计算公式是:
先进批量的材料实际成本
材料先进先出平均单价=-------------
先进批量的材料数量
材料加权平均单价
月初材料实际成本+本月收入材料实际成本
=--------------------
月初库存材料数量+本月收入材料数量
材料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购入前结余材料实际成本+本批购入材料实际成本
=------------------------
购入前结余材料的数量+本批购入材料的数量
第二十七条 生产班组年终剩余不用的材料或工程竣工剩余不用的材料,要退回仓库。需要留待下年度或下一工程继续使用的材料,必须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二十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动力费用,应当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耗用量进行分配,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自制动力的费用应当通过辅助生产核算。外购动力,根据结算凭证,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按照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使用的机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根据《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按月提取,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一、生产班组使用的机械和仪器设备,在同一计算期为几个工程项目服务的,可按照各工程项目使用设备的时间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计算期生产组折旧总额
生产组日折旧分配率=------------
计算期实际生产组日数
某工程项目折旧费分配额=某工程计算期实际生产组日数
×生产组日折旧分配率。

二、机械仪器设备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与经常性的中、小修理费用。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三、固定资产租金和租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根据结算凭证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四、辅助生产、队室、勘测总队(公司)、院部职能部门使用的机械仪器、交通运输设备,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和大修理费,实际开支的中、小修理费、租金和租用设备的大修理费,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运输费、印制资料费、电算费,应根据报销单据、外部或内部结算凭证,经审核后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差旅运输费”和“印制资料费”项目。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建设基金,参加试车考核、工程验收、工代及回访等技术服务费,火电勘测设计单位提取的标准化基金,都应根据提取计算表和凭证,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直接费”项目。
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施工现场照明,冬季取暖,保健津贴,劳保用品,清凉饮料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直接费”项目。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受益对象确定分摊比例和分摊额,按季摊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应由本季成本负担而在以后季度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本季提取时列入“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季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及少提数应调整费用支付月份的成本。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一、新组建的勘测队、班组,一次大量领用的管材及低值易耗品;
二、季节性生产的勘测队闲工期间的费用;
三、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租赁费,中、小修理费和财产保险费;
四、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五、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契约和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六、其他需要预提和待摊的费用。

第五章 辅助生产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辅助生产部门包括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提供产品、劳务作业的修配、供电、供水、供风、木材料加工、汽车、船舶、索道吊运、描图、晒图、复印、打字、印刷、电算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由其他辅助生产部门转入的费用,应当按照辅助生产部门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辅助生产部门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和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不负担管理费。但对外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基建项目、专项工程、劳动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均应负担院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辅助生产部门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应当根据各该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
一、按计量仪表所显示的实际耗用量计算,如风、水、电动力部门按电度表、流量表计算受益部门的耗用量;
二、按机械开动的马力小时,千瓦小时,台班计算。如动力部门无计量仪表时,可查定受益部门的耗用量;
三、按行驶里程、载重量、行驶时间的吨公里、车公里、车班、人次计算。如汽车、船舶、索道吊运部门计算受益部门的劳务使用量;
四、按产值或货币工作量、产量、工时、设备运转台时计算。如修配、木料加工、描图、晒图、复印、打字、印刷、电算部门计算受益部门取得的产品、劳务或作业量;
五、按定额或理论耗用量计算。如供水部门按水泵单位时间的抽水量;照明用电按灯头瓦数及照明时间计算受益部门的耗电量。
第三十六条 辅助生产部门相互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成本,应当采取“一次交互分配法”进行交互分配。相互提供劳务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部门。
辅助生产部门采用内部结算价格向受益部门结算分配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成本,其分配数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可直接列入“盈余—内部结算盈余”科目。
第三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以对内服务为主,兼营外协任务,其外协收入部分,应当通过“其分结算”科目,结算经营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并列入“盈亏—其他盈余”科目。
凡是以面向社会对外服务为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修造厂、印刷厂能作为辅助生产部门,应视同附属企业全部通过“其他结算”科目,结算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并列入“盈余—其他盈余”科目。

第六章 管理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八条 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应按队室、部门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归集,并按季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各专项拨款工程,专项基金工程和专项借款工程一般不负担院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 管理费用的分配方法是:
一、队室经费按生产人员实耗工日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队室经费分配率
计算期队室经费总额
=-----------------------×100%
计算期生产工日总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某一工程或专业项目应分配的队室经费=该工程或专业项目计算期实耗工日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队室经费分配率
二、院管理费可以按照平均人数分配到队室,然后再按队室经费分配的办法分配到项目,也可以直接按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院管理费分配率
计算期院管理费总额
=---------------------------
计算期全院生产队室人员平均数(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某队室(或某工程项目、专业项目)应分配的院管理费=该
队室计算期平均人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院管理费分
配率。
第四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季发生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除季节性的勘测设计单位外,一般应在当季分配完毕。季节性的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全年计划开工月份,计划产值同闲工月份队室经费、院管理费计划数的比例,确定计划分配率,根据计划分配率和开份实际产值计算开工月份应负担的闲工月份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连同开工月份实际发生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一并计入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年度终了,全年闲工月份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于年终调整当年的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
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
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计划数
=------------------×100%
开工月份计划产值
开工月份应负担的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开工月份
实际完成产值×计划分配率。
第四十一条 实行二级或三级核算的勘测设计单位,院管理费可采用计划分配率进行分配,全年院管理费的发生数与计划分配数的差额,年终调整当年的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可以按照各队室平均人数分配到处室,然后再按生产工日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分配到项目,也可以直接按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分配。公式是:
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全年院管理费计划数÷全年计划各队室平均人数合计(或生产人员及福利费)×100%
某队室(或某工程项目、专业项目)计算期应分配的院管理费=该队室计算期平均人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

第七章 专项费用的核算
第四十二条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接受上级下达的前期项目,进行电站、水库枢纽或其他水利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勘测队伍调遣费,修通至勘测工地现场的便桥或便道、接通电源、水源和通讯设施费用,竹、木、青、苗赔偿费,土地征用和占有赔偿费,工地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水文建站费,地震台建台费,航测摄影费,水上勘测大型作业船及特殊设施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专项费用项目进行核算,汇集专项生产费用。
第四十三条 为保持专业项目成本的可比性,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专项费用,不计入专业项目成本,只在工程项目下设立“专项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作为工程项目成本的组成部分。
专项费用不负担院管理费。

第八章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成本是指为进行电站、输变电工程、水库枢纽和其他水利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包括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应以各设计阶段为对象,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进行汇集。
第四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可根据内部生产组织形成,采取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
一、设计成本核算体系。由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生产队室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院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按季将各生产队室的工程项目分阶段成本发生额合计数汇总编制季度“工程项目成本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转帐记入按分阶段工程项目设置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内。生产是按对象组织的,即一个成本对象只在一个生产队室设计的,可由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的勘测设计明细帐代替成本卡。对由院直接掌握的各工程项目的开支,以及应分配的院管理费,可直接记入“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可由院财务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卡”,并按各生产队室设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由各生产队室按工程项目设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
二、勘测成本核算体系,按照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的核算形式,由院财务部门或勘测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卡”。
1.承担工程项目较多的综合勘测队,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专业项目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工程分阶段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按季编制季度“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转帐记入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的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
2.承担工程项目较少的综合勘测队,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专业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
3.专业勘测队,一般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
三、科研试验成本核算体系,一般与设计成本核算体系同。
四、专项费用核算体系,一般与勘测成本核算体系同。
五、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可由院财务部门通过“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或会计报表,将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进行汇集。
第四十六条 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分阶段完成后,应以单位千瓦、千伏安、公里或单位库容计算各工程项目阶段的单位成本,专业项目成本汇总后,应以单位工程量计算专业项目的单位成本。
第四十七条 跨年度工程,应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汇集历年工程项目阶段及专业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一、建立跨年度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登记簿”,以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帐,按专业项目设户,按成本项目设专栏,根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进行登记。
二、已完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分阶段全部结算后,应按专业累计历年的实际总成本,据以编制“已完勘测设计成本表”。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成本结算应按进度分阶断进行。已完工程项目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竣工通知单”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办理结算。未完工程项目,年终决算时,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形象进度、实际完成产值或货币工作量、实物工作量进行结算。必须做到结算项目的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和成本上一致,同步结转。不得将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结转一部分,而成本全部结转;也不得将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全部结转,而成本还保留一部分。要保持勘测设计结算工作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十九条 业余设计和咨询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正确归集各项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用。

第九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建立成本分析制度,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对勘测设计成本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查明劳动耗费的节约和浪费情况,分析节约或浪费的主客观原因,提出改善成本管理、降低消耗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部勘测设计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包括总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可比成本和不可比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二、可比专业项目成本降低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包括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各专业成本降低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析;
三、单位成本分析。包括各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单位成本的分析以及各成本项目的分析。
第五十二条 成本分析和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勘测设计成本分析,必须在调查研究,占有系统、全面、正确、真实的资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实际为依据,以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为准绳,对经济活动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分析,避免主观片面性,克服随意性。
二、坚持辩证分析的原则。勘测设计成本分析,要分清现象和本质、内因和外因、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也要看到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不仅要分析各项成本指标的执行情况,还要把产值、劳动生产率、盈余、资金、质量等指标联系起来分析;不仅要看到当前利益,又要看到长远利益。
三、坚持宏观经济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分析勘测设计成本的升降,不仅要看其对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影响,而且要分析其对勘测设计产品质量和单位技术水平的影响,正确处理节约和增产、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国家与集体的关系。促进勘测设计单位提高勘测设计质量。
第五十三条 成本分析应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分析。
一、明确目的,制定计划;
二、搜集资料,掌握情况;
三、分析比较,找出差距;
四、查明原因,作出评价;
五、提出建议,写出报告。
第五十四条 成本分析应根据分析的目的和成本管理要求采取适当的成本分析形式,做到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相结合,全面分析和专题分析相结合,事前分析、日常分析和事后分析相结合。
季度和年度应结合生产技术进行定期的全面分析,平时应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逐步开展预测分析。
第五十五条 勘测设计成本分析可采用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差额分析法,相关指标比率分析法,动态分析法,回归分析法和量本利分析法等技术分析方法。

第十章 成 本 核 算 组 织
第五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成本管理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要求,逐级建立分层次的成本核算组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加强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第五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成本核算组织形式,应根据勘测设计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确定。规模较小的勘测设计单位可实行院部一级成本核算,规模较大的勘测设计单位一般应实行二级成本核算或三级成本核算。
一、一级核算。由院部统一核算。
二、二级核算。一级为院部核算,二级为生产队室核算。
三、三级核算。一级为院部核算,二级为生产处、室、总队核算,三级为勘测队核算。
第五十八条 实行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的单位,一般只核算成本,也可以根据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形式核算盈亏。
第五十九条 实行二级或三级核算,核算的生产处、室、队应配备必要的核算员,按统一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并按期报帐。要保持各级核算口径、数字和项目名称的一致性,保证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第六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班组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要求,确定核算形式、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章 责任成本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分层次建立各级责任中心,并规定各责任中心的领导(责任人)对其可能控制的成本承担责任,组织责任成本核算。做到责任成本与工程项目、专业项目成本相结合,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建立责任成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将所有成本项目按成本可控分为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并为每个成本项目及其明细项目确定由谁负责,形成责任中心的可控成本。
二、要为每个责任中心制定实绩和成果的评价与考核的经济指标。制定标准要考虑到有利于调动各责任中心工作的积极性,并能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利益。
三、要以各个责任中心为对象,组织责任成本核算。
四、各责任中心对其能够控制的成本负责,并能及时通过对实际成本与责任预算的对比、分析、掌握责任预算执行情况,控制、调节其经济活动。
第六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年要编制成本计划,做好成本预测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技术市场信息,制定目标成本,搞好目标管理。按照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中心,把目标成本层层分解为各中心的责任预算,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一、成本预测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出一个目标成本草案;
2.采取各种专门方法,预测当前实际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水平,并算出预测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距;
3.动员内部一切潜力,拟订出降低成本的各种可行性方案,并力求缩小预测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距;
4.对各种降低成本的可行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从中选出经济效益最佳的降低成本方案,并据以制定正式的目标成本,作出成本的最优决策。
二、勘测设计单位可结合单位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选用判断预测法、历史资料加权平均法和高低点法等方法预测成本。
第六十四条 勘测设计单位各责任中心和责任人应以责任预算为依据,控制各项耗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成本形成的具体活动进行严格监督,随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计划的浪费和损失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现象,使每项经济业务活动和全部费用开支,限制在责任预算范围之内,形成全院统一的成本控制网。
成本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的原则。要处处精打细算,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充分挖掘内部的节约潜力。
二、目标管理的原则。即依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控制、监督和指导。
三、全面性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充分调动各责任中心每个职工的积极性,按定额、标准、预算进行成本控制,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审批,事后有检查。
四、例外管理的原则,对属不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要集中精力进行分析研究,追根求源,查明发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责任成本核算,应按照责任归属原则,分别以单位和部门设户,建立责任成本明细帐。建立一套完整的日常记录、计算和积累各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数执行情况的信息系统,并定期编制责任成本报告,将实际数与预算数对比,借以评价和考核有关责任中心的工作成绩。
第六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组织责任成本核算必须明确分清各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对各责任中心相互间提供的物资和劳务,要实行等价交换和等价补偿的原则,按照内部转移价格进行内部计价结算,办理责任转帐。
一、制定内部统一的计划价格。内部计划价格的制定要有利于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二、建立内部结算制度。要以院财务部门为结算中心。结算方式有内部支票、内部银行、内部转帐凭证等,可任选一种。
三、建立以院长为首,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参加的仲裁机构,协调各责任中心之间的经济纠纷。
第六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各责任中心定期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的实绩,分配物质利益,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二章 成本核算电算化
第六十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应逐步实现电算化。
第六十九条 成本核算软件设计原则主要是:
一、合法性。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财经法令、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通用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的内涵、费用开支范围、各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符号、代码、逻辑关系都必须一致。
三、适应性。程序设计应适应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满足会计报表格式和要求。数据项目的设置和安排要便于操作和使用,满足日常管理和查询的需要。
四、正确性和完整性。在输入凭证和原始数据后,程序应满足一次计算出工程项目成本、专业项目成本、责任成本及总成本,并能打印输出总帐、各种明细帐和各种报表。

程序设计应具有插入、增删、查询、修改、检索、校验等多种功能。成本核算电算工作要建立各种文件,文件设计应选择适当的结构和存取方式。软件设计应在满足成本核算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存取速度快,节省储存空间。
五、保密性。为监督操作,防止非法篡改数据,程序设计应考虑必要的保密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七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注意加强成本核算电算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一、为适应成本核算电算工作的需要,财务部门应对现有财会人员工作逐步进行合理调配和组织,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随着电算化的实现,财务人员应逐步从繁琐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转为信息管理人员,从事预测、分析等管理工作。
二、成本核算电算工作,应与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密切配合。对核算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和调试,使其不断完善。
三、成本核算电算工作,应配备计算机操作人员,从事数据准备、输入、核对和上机操作工作。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成本核算电算化工作的领导,财务部门领导必须有专人负责电算工作。
第七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做好成本核算电算化的基础工作。
一、对输入的原始资料及凭证,必须对科目和代码的设置、数量和金额等有关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二、各种基础统计资料,必须准确及时。工程产值、计划工日、实耗工日、实物工作量、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必须与计划统计、劳动工资部门的数字一致。
三、为便于查阅,应设立信息代码登记簿,代码簿中包括处室代码、人员代码、工程代码、会计科目代码等。对往来单位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等资料也可在代码簿中登记。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可比照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财务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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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第三条 (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
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 (主管与协管机关)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主管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所属的上海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其中市政公用岸段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港务、海监、航道、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同防汛墙管理部门做好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所辖范围内黄浦江防汛墙保护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 (养护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工作。
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区的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
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与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责任。
第七条 (养护责任变更登记)
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原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变更前持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签订的养护责任变更协议,到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申请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养护责任的转移,以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办结时为准。
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对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养护责任变更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同时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明确、落实养护责任。
第八条 (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市水利局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 (养护责任要求)
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必须按照本市防汛墙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按期完成;对各种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加以制止;发现防汛墙损坏时,立即向防汛墙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第十条 (维修养护监督)
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养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并严格按标准验收。
在汛期到来之前,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做好全面检查工作,督促养护责行单位落实有关渡汛措施。接到黄浦江防汛墙设施损坏或者有关险情的报告时,防汛墙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有关养护责任单位修复,必要时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督促修复,并给
予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碰撞防汛墙;
(二)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
(三)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四)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五)打桩、爆破;
(六)危害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外的附近地区从事施工或者作业,不得危害防汛墙的安全。
第十二条 (限制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事先经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同意;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段的,须事先经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
(一)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
(二)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
(四)疏浚河道;
(五)从事可能影响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墙体凿洞开缺行为的限制)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在黄浦江防汛墙上凿洞、开缺的,应当事先报请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同意,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段的,应当事先报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同时抄送市水利局备案。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后的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费、运行管理费的列支)
黄浦江防汛墙的维修养护费和运行管理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各单位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的返回部分中列支;
(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防汛墙以及部队和市属事业单位负责养护的其他岸段防导墙,在市堤防维护费中列支;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在各区留存和市财政返回的堤防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抢险应急工程经费)
黄浦江防汛墙抢险应急工程经费,应当先从市防汛抢险应急费中垫支,事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经费申报程序)
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经费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在每年10月前,各单位应当将下一年维修养护计划报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综合平稳并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和用款计划,经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防汛墙设施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综合利用黄浦江防汛墙设施时,必须保证防汛墙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
第十八条 (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利局或者市市政局按照管理分工,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改变黄浦江防汛墙主体结构,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打桩、爆破,未经同意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擅自在防汛墙墙体上凿洞、开缺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黄浦江防汛墙上带缆泊船、进行装卸作业,或者擅自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疏浚河道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运输工具碰撞黄浦江防汛墙,擅自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防汛墙损坏不立即报告并按期修复,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或者区防汛墙管理机构、市市政局可以委托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程序)
黄浦江防汛墙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黄浦江防汛墙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防汛墙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防汛墙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8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全国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全国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秘密〕国检监〔1993〕128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衔接到货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一日在哈尔滨召开了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座谈会。会议介绍了与日本自动车工业会有关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谈判及技术交流情况;研究、学习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做法;研究了获证汽车、摩托车到货检验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探讨了边贸进口汽车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并已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汽车和摩托车,到货检验的项目和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执行。

  二、日本各汽车厂家目前正在进行申请中,对其汽车已采取的一些灵活措施依然有效。

  三、对未获准进口的汽车,凡一合同到货超过20辆或进口单位从1990年5月1日起累计进口超过100辆者,要报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处理;一合同到货在20辆以下,进口单位累计100辆以下的,由各口岸局依法处理,并对已到货的汽车进行许可前的补验(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一);对边贸进口单位累计进货在20辆以下的,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经批评警告后,可接受报验。

  四、对旧车到货,要进行正常的安全检验,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报国家商检局;对假旧车(即合同上为旧车,实为新车)和走私车,要严加管理,不论数量多少,都要进行许可前补验。

  五、对于在口岸已进行许可前补验的车辆,口岸局在初检单上加注已获安全许可字样,以便到货地商检局检验把关。

  六、许可前补验由口岸商检局抽样,原则上送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商检实验室检测;从香港进口的汽车,由中国(香港)检验有限公司汽车检测中心负责。

  附件1:汽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附件2: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附件1: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

│序│ 项  目 │车型│ 95年底前 │ 96年以后 │获证后到│ 许可前 │

│号│      │  │      │     │ 货检验 │ 补验 │

├─┼──┬───┼──┼──────┼─────┼────┼────┤

│ │  │   │  │93年底前:厂│     │安全标志│ 同左 │

│ │  │   │  │牌、型号、出│     │、商标、│(指同获│

│ │  │   │ 全 │厂编号   │与94年后相│铭牌、发│证后到货│

│ │  │3-1铭 │  │94年后再加:│同    │动机和底│检验,下│

│ │  │牌  │  │出厂年、月,│     │盘、型号│同)  │

│3 │汽车│   │ 部 │总质量或载人│     │出厂编号│    │

│ │标记│   │  │数     │     │及防更改│    │

│ │  ├───┤  ├──────┼─────┤措施  │    │

│ │  │   │ 车 │可提供文件说│当无位置(│    │    │

│ │  │3-2终 │  │明:位数、字│已打满)可│    │    │

│ │  │止号 │  │形     │不打印,否│    │    │

│ │  │   │ 型 │      │则须打印,│    │    │

│ │  │   │  │      │形状不限 │    │    │

├─┼──┴───┼──┼──────┼─────┼────┼────┤

│ │ 外形尺寸 │全部│按附件2第4条│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      │     │    │长、宽、│

│4 ├──────┼──┼──────┼─────┤    │高后悬长│

│ │ 后  悬 │全部│按附件2第4条│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1)     │去除 (1) │    │    │

├─┼──────┼──┼──────┼─────┼────┼────┤

│ │      │全部│      │     │    │特种车的│

│5 │ 侧翻稳定角 │车型│按附件2第5条│同95年底前│    │侧翻稳定│

│ │      │  │      │     │    │角   │

├─┼──────┼──┼──────┼─────┼────┼────┤

│6 │自动变速器操│全部│按附件2第6条│同95年底前│    │    │

│ │纵装置   │车型│      │     │    │    │

├─┼──────┼──┼──────┼─────┼────┼────┤

│ │      │  │      │     │按GB7258│加3.6转 │

│7 │ 转向装置 │全部│按附件2第7条│同95年底前│3.1,3.2,│弯半径 │

│ │      │车型│      │     │3.3,3.5 │    │

│ │      │  │      │     │检查  │    │

├─┼──────┼──┼──────┼─────┼────┼────┤

│ │      │  │按ZBT24007中│按ZBT24007│ O型、剩│O型、剩 │

│ │      │  │:      │中:    │余制动性│余制动性│

│ │      │  │O型试验: (2)│O型试验: │能的空载│能的空载│

│ │      │  │5.1.1,   │去除 (2) │试验驻坡│试验、驻│

│ │      │  │6.6.2.1,  │5.1.1,  │度,   │坡度  │

│ │      │  │6.6.2.2,a  │6.6.2.1,a │ 如条件│    │

│ │      │  │I型试验:  │6.6.2.2,a │不充许也│    │

│ │      │ 全 │5.3,6.8,  │I型试验: │可用  │    │

│ │      │  │剩余制动性能│去除 (3) │GB7258相│    │

│ │      │  │:      │5.3 6.8  │应条款 │    │

│ │      │ 部 │5.2.1,6.7.4.│剩余制动性│    │    │

│ │      │  │3      │能:    │    │    │

│ │      │  │如达不到要求│5.2.1,  │    │    │

│ │      │ 车 │,只要有双管 │6.7.4.3  │    │    │

│8 │ 制动装置 │  │路也可   │驻车制动 │    │    │

│ │      │  │驻车制动:  │5.6.1~  │    │    │

│ │      │ 型 │5.6.1~5.6.5│5.6.5   │    │    │

│ │      │  │6.11.1~  │6.11.1~ │    │    │

│ │      │  │6.11.4   │6.11.4  │    │    │

│ │      │  │在满载单车状│     │    │    │

│ │      │  │态下,驻车坡 │     │    │    │

│ │      │  │度可为18  │     │    │    │

│ │      ├──┼──────┼─────┼────┼────┤

│ │      │  │应急制动性能│     │    │    │

│ │      │轿车│: (4)   │同95年底前│    │同95年底│

│ │      │  │5.2.2,   │     │    │前   │

│ │      │  │6.7.2.2a  │     │    │    │

├─┼──┬───┼──┼──────┼─────┼────┼────┤

│ │  │ 9-1 │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      │9-1条   │    │    │

│ │制动├───┤ 全 ├──────┼─────┼────┼────┤

│9 │软管│ 9-2 │ 部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车 │      │9-2条   │    │    │

│ │  ├───┤ 型 ├──────┼─────┼────┼────┤

│ │  │ 9-3 │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      │9-3条   │    │    │

├─┼──┴───┼──┼──────┼─────┼────┼────┤

│10│驾驶员前方视│M1类│   免   │按附件2第 │    │    │

│ │野     │  │      │10条   │    │    │

├─┼──┬───┼──┼──────┼─────┼────┼────┤

│ │  │   │全部│左、右外后视│同95年底前│    │    │

│ │  │ 装备 │车型│镜     │     │    │    │

│ │  │ 要求 ├──┼──────┼─────┤    │    │

│ │  │   │M1类│内后视镜 (5)│同95年底前│    │    │

│ │  ├───┼──┼──────┼─────┤    ├────┤

│ │  │   │M1类│外后视镜按 │外后视镜同│    │    │

│11│后视│   │  │85/205/EEC │95年底前内│装备要求│    │

│ │ 镜 │后视野│  │86/562/EEC │后视镜按 │    │    │

│ │  │ (6) │  │内后视镜不 │JB4186第 │    │后 视 野│

│ │  │   │  │检查    │2.1.5条  │    │    │

│ │  │   ├──┼──────┼─────┤    │    │

│ │  │   │M1类│按JB4186按 │同95年底前│    │    │

│ │  │   │以外│2.1.4条   │     │    │    │

│ │  ├───┼──┼──────┼─────┤    ├────┤

│ │  │后视镜│全部│   免   │     │    │    │

│ │  │技术要│车型│      │     │    │    │

│ │  │求  │  │      │     │    │    │

├─┼──┼───┼──┼──────┼─────┼────┼────┤

│ │  │   │  │原则上全部车│     │    │    │

│ │  │ 装备 │全部│型装备,但N2 │     │    │    │

│ │  │ 要求 │车型│、N3、M2、M3│同95年底前│    │    │

│12│除箱│   │  │用户提出不装│     │    │    │

│ │除雾│   │  │时可免装  │     │装备要求│ 同 左 │

│ │  ├───┼──┼──────┼─────┤    │    │

│ │  │ 性能 │  │只要求除雾性│除箱、除雾│    │    │

│ │  │ 要求 │轿车│能,按附件2第│均按附件2 │    │    │

│ │  │   │  │12条    │第12条  │    │    │

├─┼──┼───┼──┼──────┼─────┼────┼────┤

│ │  │装备 │全部│全部车型装备│同95年底前│    │    │

│ │  │要求 │车型│      │     │    │    │

│ │  ├───┼──┼──────┼─────┤    │装备要求│

│13│刮水│刮刷 │轿车│按附件2第13 │同95年底前│装备要求│、刮刷频│

│ │器 │面积 │  │条     │     │    │率刮刷面│

│ │  ├───┼──┼──────┼─────┤    │积   │

│ │  │性能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要求 │车型│      │13条 (12)│    │    │

├─┼──┴───┼──┼──────┼─────┼────┼────┤

│14│  洗涤器  │轿车│只装备要求 │按附件2第 │装备要求│ 同左 │

│ │      │  │      │14条 (12)│    │    │

├─┼──────┼──┼──────┼─────┼────┼────┤

│ │照明及信号装│全部│只要求数量和│     │    │    │

│ │置的数量、位│车型│光色,按   │按附件2第 │    │    │

│ │置、光色  │  │GB4785   │15条   │检查数量│    │

│15├──────┼──┼──────┼─────┤、目测光│ 同左 │

│ │照明和信号装│全部│按附件2第15 │同95年底前│色,96年 │    │

│ │置一般要求 │车型│条,示宽灯不 │     │以后查位│    │

│ │      │  │符合的可缓和│     │置   │    │

│ │      │  │1年     │     │    │    │

├─┼──┬───┼──┼──────┼─────┼────┼────┤

│ │  │   │  │按GB7258第 │同95年底前│    │照射位置│

│ │  │照射 │  │5.3条,只要能│     │    ├────┤

│16│前照│位置 │  │调到规定位置│     │    │    │

│ │灯 │   │  │即可    │     │照射位置│    │

│ │  ├───┤全部├──────┼─────┤    │配光性能│

│ │  │配光 │车型│按日本JIS的 │按附件2第 │    │    │

│ │  │性能 │  │反向品   │16条   │    │    │

├─┼──┴───┼──┼──────┼─────┼────┼────┤

│17│转向信号灯 │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目测闪光│闪光频率│

│ │      │车型│      │17条 (12)│频率  │按标准做│

├─┼──────┼──┼──────┼─────┼────┼────┤

│18│位置灯和制动│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    │    │

│ │灯     │车型│      │18条 (12)│    │    │

├─┼──────┼──┼──────┼─────┼────┤    │

│19│倒车灯   │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19条 (12)│    │    │

├─┼──────┼──┼──────┼─────┼────┼────┤

│ │图形标志  │全部│符合ECE、ISO│按修订后的│ 检查 │ 同左 │

│20│      │车型│、或日本标准│GB标准  │    │    │

│ │      │  │中之一即可 │     │    │    │

├─┼──────┼──┼──────┼─────┼────┼────┤

│21│喇 叭   │全部│按附件2第21 │同95年底前│测量声级│ 同左 │

│ │      │车型│条     │     │    │    │

├─┼──────┼──┼──────┼─────┼────┼────┤

│22│车速表   │全部│按附件2第22 │同95年底前│ 测量 │ 同左 │

│ │      │车型│条 (7)   │去除(7)  │    │    │

├─┼──┬───┼──┼──────┼─────┼────┼────┤

│ │  │标记 │全部│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    │    │

│ │  │   │车型│条     │     │    │    │

│ │  ├───┼──┼──────┼─────┤检查标记│    │

│23│轮胎│   │轿车│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外观质│ 同左 │

│ │  │   │  │条     │     │量   │    │

│ │  │性 能├──┼──────┼─────┤    │    │

│ │  │   │轿车│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    │    │

│ │  │   │以外│条     │     │    │    │

├─┼──┴───┼──┼──────┼─────┼────┼────┤

│24│门 锁   │全部│按附件2第24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

│25│门铰链   │全部│按附件2第25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26│客车车门  │M2、│按附件2第26 │同95年底前│检查  │ 同左 │

│ │      │M3类│条 (8)   │     │    │    │

├─┼──────┼──┼──────┼─────┼────┼────┤

│27│座椅强度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27条 (12)│    │    │

├─┼──────┼──┼──────┼─────┼────┤    │

│28│内饰材料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28条 (12)│    │    │

├─┼──────┼──┼──────┼─────┼────┤    │

│29│门窗玻璃  │全部│按附件2第29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30│安全带   │20座│只装备要求, │按附件2第 │装备要求│ 同左 │

│ │      │以下│按附件2第30 │30条 (12)│    │    │

│ │      │或车│条 (9)   │     │    │    │

│ │      │长6m│      │     │    │    │

│ │      │以下│      │     │    │    │

├─┼──────┼──┼──────┼─────┼────┼────┤

│31│燃油系统其排│全部│按附件2第31 │同95年底前│ 检 查 │ 同左 │

│ │气管    │车型│条 (10)  │     │    │    │

├─┼──┬───┼──┼──────┼─────┼────┼────┤

│ │  │32-1 │M1、│   免   │按附件2第 │汽油车: │ 同左 │

│ │  │工况法│N1类│      │32-1条  │测怠速排│另加曲轴│

│ │  ├───┼──┼──────┼─────┤放   │ 箱排放 │

│ │  │32-1 │全部│按附件2第  │同95年底前│柴油车: │    │

│ │  │怠速法│车型│32-1中怠速排│     │测自由加│    │

│ │  │   │  │放要求   │     │速烟度 │    │

│32│汽车├───┼──┼──────┼─────┤    │    │

│ │排放│32-2曲│全部│按EEC只测负 │同95年底前│    │    │

│ │  │轴箱排│车型│压法    │     │    │    │

│ │  │放  │(汽 │      │     │    │    │

│ │  │   │油车│      │     │    │    │

│ │  │   │)  │      │     │    │    │

│ │  ├───┼──┼──────┼─────┤    │    │

│ │  │32-2自│全部│按附件2第  │同95年底前│    │    │

│ │  │由加速│车型│32-3条   │     │    │    │

│ │  │烟度 │(柴 │      │     │    │    │

│ │  │   │油车│      │     │    │    │

│ │  │   │)  │      │     │    │    │

├─┼──┴───┼──┼──────┼─────┼────┼────┤

│33│加速噪声  │全部│按附件2第33 │同95年底前│    │ 测量 │

│ │      │车型│条 (11)  │去除 (11)│    │    │

└─┴──────┴──┴──────┴─────┴────┴────┘

  注:(1)95年底前,3轴车的后悬达到日本保安基准规定也可以。

  (2)对M3、N2、M3类车,空载制动时,允许车轮在速度大于10km

/h时抱死,但不能偏出3.7m宽车道。

  (3)M和N1类车,93年底前不符合者不予审查,94年1月1日起补充

审查。

  (4)从94年1月1日起适用。

  (5)对不能提供任何后视影像的车,可以不装备。

  (6)M1类车在1年内达到要求,M1类以外的车在三年内达到要求。

  (7)对个别车可缓和1年后适用。

  (8)装有常锁机构的车门(从内侧不能打开的车门)也可在汽车左边。

  (9)对个别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缓和1年。

  (10)立式排气管口不得朝右的要求,日本96年后达到。

  (11)M1,N1类车不符合者可缓和1年,1年后复查。

      M2、N2、M3、N3类车,94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若

不符合者,95年1月1日后复查。

  (12)96年后不符合者,作为悬案再次协商。

附件2:        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

│序 号│      项  目     │    获证后到货检验     │

├───┼──────────────┼───────────────┤

│2.1  │标记            │检验             │

├───┼──────────────┼───────────────┤

│2.2  │车速里程表         │检验             │

├───┼──────────────┼───────────────┤

│2.3  │安全防护装置        │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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