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196号
各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现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的编制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密行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现状,分析标准需求,做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急需先行。经标准清理、复审后,急需修订的项目,各行业规划中急需项目应优先安排。
(三)协调配套。项目申报应主要注意系统、配套,互相协调,系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发挥标准的系统效应。
(四)提升水平。采用先进安全管理理念,运用先进安全技术,总结积累安全管理经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水平。
二、申报重点
(一)提高本质安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安全生产基础标准项目;
(二)各行业危险源辨识、评价以及控制、管理所需的各类标准项目;
(三)各类生产作业所需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的标准项目;
(四)各类生产作业所需的操作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的标准项目;
(五)各类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防火防爆等方面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范围
(一)各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应该是本行业灶务所含盖的范围,参照以下规定:
——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按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范围;
——按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对于跨行业、通用、基础、强制的标准应积极申请国家标准的立项。不能将属于企业标准范围的标准和有关行政法规、办法制定成行业标准。特别是有些行业的管理要求,国家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未能,没有必要再进行规定。
(三)本单位涉及的其它行业标准管辖的生产活动,并已有标准的,没有必要再制定标准。
四、申报要求
为使安全生产标准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互协调、互为补充,本次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一并编制,分开列表,同时申报。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行业发展需要,做好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征集及筛选工作,做好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及科学性的论证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标准项目计划。
(一)报送材料(含电子版)
1、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等;
2、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按行业分别列表),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3,按行业分别列表),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4)及标准草案,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5)及标准草案,国家/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见附表6)及国家标准草案,研复制国家/行业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见附表7)。
(二)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于2011年2月8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联系人:肖月华,联系电话:010-68205380,电子邮箱:xiaoyuehua@miit.gov.cn。
附表:
1、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2、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
4、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5、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6、国家/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
7、研复制国家/行业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474702.files/n13474707.doc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城建、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申请者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个人申请者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有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存货库房。
第五条 申请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申请者的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
(三)个人申请者的身份证明;
(四)库房位置平面图。
第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点的设置应当定量布局,繁华场所、繁华街路和消防重点防火单位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0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七条 拟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领取《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并按要求进行填写后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对申请人资格和存放烟花爆竹的库房进行审核合格后,再到公安分局治安、防火部门复检;
(二)复检合格的持《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到市城建部门办理占道手续,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
(三)持《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和《临时占道许可证》到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领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四)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临时占道许可证》到零售地点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批购烟花爆竹时,必须同时持《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发单位购进烟花爆竹。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批发单位不得批售烟花爆竹。
第九条 长春市日用杂品总公司(以下简称日杂公司)归口负责烟花爆竹货源组织、采购和市场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货源组织、采购和市场供应。
第十条 日杂公司采购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不得采购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烟花爆竹。采购后应当将所购进烟花爆竹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等情况报送市公安局,接受公安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烟花爆竹时,要将《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摆放在销售地点,不得无证经营。
第十二条 零售烟花爆竹必须在有关部门规定的地点销售,不得以燃放的方式进行促销。
零售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翌年的正月十五。
第十三条 《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 零售烟花爆竹存货库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居民住宅不得少于30米;
(二)库房内不得有火源、电源和其他易燃物品,库房内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
第十五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在烟花爆竹批购或送存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的运输规定,做到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不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烟花爆竹。
零售单位和个人,对过期未售出的烟花爆竹应当送交日杂公司,凭购货发票由日杂公司给予免费代保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砸炮、擦炮;
(二)燃放时产生有毒气体或者飞行轨迹不规则的;
(三)超大药量的;
(四)质量低劣、粗制滥造和无厂名、厂址、商标、无出厂日期的。
第十七条 燃放期间市民携带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日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零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时证照不全或者无证经营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零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直至收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500元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携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工商行政、城建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由其所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