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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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 [2007] 7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实施统计信息网上采集(以下简称网上采集)的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上采集,是指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法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行网上报送资料的统计信息采集方法。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不具备实行网上采集条件的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和先导区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工作。
  第五条 实行网上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单位(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进行网上报送。统计调查单位及统计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理解并积极支持网上采集工作。
  第六条 统计调查单位应配备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及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单位内部做好密码的交接,通过采集系统提供的修改密码功能完成密码的修改工作。
  第七条 统计调查单位应使用通过国家数字认证办公室认证的数字认证证书登录,保证用户身份确认和网上传送数据安全。暂时没有数字认证证书的,应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在“一证通”的推行过程中尽快安装统一的数字认证证书。
  涉密的统计信息,严禁通过网上报送。
  第八条 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统计部门在使用网上采集系统前,须做好网上采集单位名录的核对工作,确认符合网上采集的调查单位。对不符合的单位,应报市统计部门进行修正。
  第九条 市统计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备份方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网上采集的安全可靠。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统计部门应做好有关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十条 市统计部门应对网络流量进行监控和分析,制定合理的方案分配网络带宽,确保网上采集的网络畅通。
  第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和先导区统计部门应加强网上采集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通过安装入侵监测系统及防火墙、隔离网闸,设置单位账户密码等保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开展系统使用培训和统计业务培训及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对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统计调查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单位的网上采集数据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单位在网上采集活动中违反规定,迟报、拒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将依据《统计法》及《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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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3)1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建设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电梯、起重机、锅炉、办公家具、公务用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

2、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服务类。公务车辆维修(在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

1、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装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求助船舶和直升机、港务监督巡逻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

2、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3、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2003年3月14日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4〕43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七日    

  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推进我市政务信息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进一步推动政务信息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二)各县、区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四)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评比项目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三)优秀信息。
  三、计分标准
  (一)《宿州要情》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
  (二)《信息摘报》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三)《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四)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
  (六)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
  (七)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0分;
  (八)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0分;
  (九)约稿信息迟报、不报的,每条减5分;
  (十)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的和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条(次)减10分。
  信息被上述多种刊物同时采用或有几位领导批示的,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为准。
  四、考核评比条件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评选以得分高低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有专人从事信息工作,有良好的信息工作机制;
  2、信息的整体开发能力强,能为领导提供大量深层次的调研信息,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3、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重大信息无迟、漏、错、瞒、虚报现象。能认真督办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信息的落实情况,约稿信息反馈及时。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在先进集体中产生,每个先进集体可选1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评选先进个人的具体条件是:
  1、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2、热爱信息工作,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水平;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及时,主动服务意识强。
  (三)优秀信息评选条件
  1、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全局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及新情况、新问题;
  2、信息内容翔实、言简意赅,文法规范、文字精练;
  3、信息针对性、前瞻性和综合性强,对领导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实施办法
  (一)每月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年度按计分标准累计得分并进行考评。
  (二)年终进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的评选。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先进集体根据年度累计得分情况评选确定。
  (三)优秀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从领导批示的信息和调研信息中评选出30条,再经考评小组评选出20条。
  (四)荣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年度评比表彰,集中组织一次先进单位负责人、部分优秀信息工作者外出考察学习活动。
  (五)政务信息考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具体实施。
  (六)本办法自2004年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