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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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9〕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自主创新成果,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形成新兴产业或带动传统产业升级,以创新知识为基础且具有较高技术密集度和复杂度的高新技术、高新产品及工艺技术的工程化、规模化和商品化。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第二条所指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和从事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发展重点



第四条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构建信息、生物、新材料、

新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主体产业链,从重大项目入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继续滚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及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加快培育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



第三章 项目认定



第六条 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工作。

第七条 项目认定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水平及成熟度、知识产权状况、规模生产工艺技术条件、产品市场前景、经济可行性、抗风险能力和业主资信、企业运行机制等。

第八条 经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发文并颁发认定证书。凡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或国家核准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直接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下同),市级产业化专项资金应优先予以支持,开发生产的新产品应优先纳入市财政补贴计划。

(二)所需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三)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 费用摊销政策。

(一)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支持政策。

(一)发挥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作用,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发展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外,因投资上缴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自缴税年度起连续3年由市财政以补贴形式全额返回;之后2年,给予减半返回。

第十二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提供贷款,对短期内付息能力较差的企业适当给予政府贴息。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中心同等条件优先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风险担保。

(三)鼓励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以无形资产参与产业化项目投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项目投资各方业主按《公司法》规定协商确定。但在公司解散时,无形资产超过35%的部分不得作为股份参与资产清算和分割。属职务发明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持有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数额30%的股份。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政策。

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生产的产品,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自主创新基础能力项目,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持续创新支撑。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基础能力项目择优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可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

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重庆海关、市统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研究、重大项目策划、项目库建设,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启动实施、重大项目引进、项目投融资。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提供优质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建立高技术产业发展统计制度,定期公布统计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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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21日 财教〔2006〕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在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优化结构、注重实效。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骨干教师“双语”教学培训费支出和专用教学仪器设施购置费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项目立项。每年下半年,根据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省(区),并布置备选项目省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备选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备选项目省的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审批项目并确定分省专项资金数额。
第六条 各省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经费的使用效益。对经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较好的省份,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对经费管理不严、使用效益较差的省份,将酌情扣减或取消下年度教育专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财文字〔1994〕第423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月1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8年6月5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