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8:57:25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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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局,宁波、厦门、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自发),总局各司(局)(自发),各直属、挂靠单位(自发):

今天下午,四川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全国许多地方有明显震感。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立即做出重大部署,质检总局紧急进行研究,现对全系统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受灾地区质检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抽调所有人力、物力,紧急投入到抗震、防震、抢险、救灾工作中去,并做好防止次生灾害的应急准备工作。

二、其他地区的质检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抗震、防震和保证稳定的工作。在确保人员安全、装备安全的前提下,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正常工作。

三、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口岸安全、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受灾地区的损失减到最低程度,并力争保障检验检疫业务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质检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口岸通关安全、顺畅。要在抢险救人的同时,加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对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食品等救灾物资的质量安全。特别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余震,要求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使用单位一律停止运行。

四、各地质检部门,要按照总局和地方政府的部署,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业务工作不受影响。各级领导干部要身先士卒,广大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要带头坚守工作岗位,发扬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精神,确保抗震救灾各项任务的完成,确保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五、各地质检部门要严格值班、值守,由领导干部带班,保证信息畅通,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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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以文化部令的形式颁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文化系统和相关文化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颁布,对于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和服务水平,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促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制定本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工作方案,组织文化系统和相关文化单位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活动,并将学习《办法》与学习其它农村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起来,使文化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县乡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熟知《办法》,全面掌握有关条文内容,准确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从而进一步增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文化单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乡镇综合文化站建好、管好、用好,切实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将学习、宣传《办法》纳入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计划,作为文化站长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和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组织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全面掌握文化站相关政策知识,明确文化站的职能和任务,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服务。

  三、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渠道,加强《办法》的宣传工作。各地要积极与新闻媒体等进行沟通,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等播发消息,或开展专题宣传报道,重点宣传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乡镇文化站岗位上默默奉献、做出突出成绩的文化站和文化站工作队伍,让广大基层群众了解文化站,理解和支持文化站的工作,并积极参与文化站开展的各项活动,更好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要通过板报、橱窗等方式,在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办法》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办法》的各项规定和主要内容。要通过宣传,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和任务,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关心、支持文化站建设,积极营造文化站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根据本地实际,加紧制定本地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政策法规。《办法》针对农村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文化站规划建设、职能服务、经费保障、人才队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加紧制定本地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顺利开展。

  五、按照《办法》和有关农村文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组织一次全省(区、市)贯彻落实乡镇综合文化站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对照《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查摆不足和困难、问题,提出督查意见,以及本地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方案,并与专项督查报告一并于2010年2月1日前报送我部社会文化司。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期间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退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征收。
  三、对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凭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200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执行到2003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