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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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第121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

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提高存量房交易登记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包括买卖和租赁),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条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前,应当向市国土房产局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后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市国土房产局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后,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将经纪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备案。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委托的,应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及时发布委托出售和出租房产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建筑面积、结构、位置、用途等状况;

  (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更新或者注销备案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交易后,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服务。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将交易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备案。

  交易双方当事人在达成交易合同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再次比对房地产权属状况。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交易合同的,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变更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在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手续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交易合同的,应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注销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或出租存量房的,可以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发布房源信息;达成交易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当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交易合同的平台。

  第十四条 存量房交易实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划转交易资金。

  第十五条 交易保证机构是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的机构。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十七条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的,买卖双方应当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交付交易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并遵守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及网上备案系统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土房产局可将经纪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经纪机构的诚信档案,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二十条 市国土房产局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房产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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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布顿珠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投资本市实施的建设项目,财政拨款投资建设项目,援藏资金建设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贷款或者自筹新建、改扩建、迁建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局(下称审计机关)是本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报管辖区内审计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审计费用列入概算批复。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并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安排进行开工前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据资料、前期财务支出及资金结存资料;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设期间审计即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八)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的条款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项目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与该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及其说明书、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四)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和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八)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br>   第十二条 未经审计机关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在对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认为有必要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有关内容进行审计的,可以一并审计。
  第十三条 凡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财政性资金、援藏资金不予全额拨付,房屋产权部门不得进行产权登记,施工工程尾款不得付清。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0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职工医疗待遇,妥善解决部分特殊疾病大额门诊费用,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特殊疾病范围暂定如下:
(一)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各类急性中毒等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二)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患者进行的放疗、化疗;
(三) 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四)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五)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七)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八)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以上门诊特殊疾病的具体诊断标准必须依据国家部颁标准要求执行。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实行审批制度。
(一)参保职工患上述疾病可申请办理《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证》);
(二)由(原)用人单位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参保职工填写《申请表》后,将本人1年以上的特殊疾病病史资料(原始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交(原)用人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申请,统一组织体检,符合条件的,发给《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第四条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以一个医疗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其中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各类急性中毒等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患者进行的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参照住院管理,6个月算一次住院,进行结算。
第五条 参保职工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不含参照住院管理的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医疗结算年度末由单位汇总《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和本人病历、专用处方、费用明细清单、收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自费500元后,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2000元。
第六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的规定,门诊就医时其用药必须与相关病种相对应,超出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特殊疾病的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个医疗结算年度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八条 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享受资格,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统一组织复查审定。弄虚作假者,责令其退还相关费用,并取消其终身享受资格。
第九条 病种范围、用药范围、支付标准随基金积累情况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

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一)制呼吸道感染类:
青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氨苄西林钠(氨苄青霉素)、盐酸林可霉素、苯唑西林钠(苯唑青霉素)、硫酸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红霉素、头孢氨苄、罗红霉素、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国产)、阿莫西林。
(二)制心衰:
氢氯噻嗪、呋塞米、氯化钾、氨苯喋啶、螺内酯、硝酸异山梨酯、硝苯地平、卡托普利(国产)、马来酸依那普利。
(三)改善呼吸道功能:
痰咳净、氨茶碱、二羟丙茶碱、硫酸特布他林、盐酸溴已新、复方甘草片(合剂)。
并发症:硫酸沙丁胺醇、氯化钾、卡巴克络。
二、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复方降压片、常药降压片、硝苯地平、卡托普利(国产)、马来酸、依那普利、尼群地平、非洛地平、阿替洛尔、酒石酸美托洛尔、氢氯噻嗪、螺内酯、复方罗布麻冲剂。
并发症:复方丹参片、盐酸普罗帕酮、地高辛、地奥心血康胶囊、硝酸异山梨酯、地西泮 (安定)、普通胰岛素、氯化钾、门冬氨酸钾镁、盐酸美西律、盐酸维拉帕米、阿斯匹林。
三、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列本脉、格列齐特、消渴丸、普通胰岛素。
并发症:复方丹参片、非诺贝特、卡马西平、马来酸依那普利、阿司匹林、青霉素、头孢氨苄、诺氟沙星(氟呱酸)、阿莫西林。
四、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化疗类
环磷酰氨(片、针)、司莫司汀胶囊、硫嘌呤片、羟基脲、硫酸长春新碱针剂(醛基长春碱)、他莫西芬(片、胶囊)、白消安(马利兰)、盐酸吗啡、盐酸哌替啶、磷酸可待因、盐酸布桂嗪、安痛定片(针)、双氯芬酸钠(胶囊)。
五、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益肝灵、肌苷(针剂)、VitC、叶酸。
并发症:螺内酯、氨苯喋啶、氢氯噻嗪、呋塞米、西米替丁(甲氯咪哌)、氯化钾、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盐酸普萘洛尔、氨苄西林钠(氨苄青霉素)、哌拉西林钠、云南白药。
六、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盐酸氯丙嗪、氯氮平、五氟利多、舒利、奋乃静、地西泮(安定)、盐酸硝西泮 (硝基安定)、盐酸苯海萦、利培酮。
七、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类
肝素〔钠盐、钙盐〕、叶酸、硫酸亚铁、维生素B12、促红细胞生成素。
八、器管移植的抗排斥治疗
环孢素、硫唑嘌呤、环磷酰胺、醋酸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