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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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1996年8月27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化工系统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推动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重申和建立的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信访举报线索后,及时向本级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不得向其他人员扩散。
(二)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接到报告后,可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也可以在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实的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将核实结果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同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信访举报线索后,及时向本级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不得向其他人员扩散。
(二)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接到报告后,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实,向本级党委(党组)书记报告,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按照第二条(二)的规定办理。
(三)初步核实后的处理程序,同第二条(三)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原同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对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应按照下列程序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对于部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线索,在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同时,须报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举报线索,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分别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部党组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报告。
(二)对于重要的举报线索应及时报告,一般的举报线索可每月报告一次,每季汇总报告一次。
(三)凡上报的举报线索,报告单位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核查结果或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原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可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举报线索的统计数字,在报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时,每季度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一次。
第八条 对于重要举报线索的初步核实工作,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举报人实施保护。发现诬告的也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对于不按规定报告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不报告真实情况或阻挠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要追究有关组织和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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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通告

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 司法部


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通告


  根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现将2002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工作通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10月12日、13日两天。具体安排为:

  10月12日

  上午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14:00~16:30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10月13日

  上午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三、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年度与成绩有效管理

  从2002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每2年组织一次调整为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

  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底至5月,具体报名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商同级经贸委确定,报名地点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

北 京:010-64161760 上 海:021-62538327
天 津:022-2339865 重 庆:023-69077283
河 北:0311-7025596 内蒙古:0471-6287995
黑龙江:0451-2317347 吉 林:0431-8905423
辽 宁:024-22526056 山 西:0351-3173021
陕 西:029-7251134 江 苏:025-3310047
浙 江:0571-88826386 安 徽:0551-2648014
福 建:0591-7836929 江 西:0791-6218683
山 东:0531-8550040 河 南:0371-6327274
湖 北:027-87325060 湖 南:0371-2217795
广 东:020-38493253 广 西:0771-52125
四 川:028-6757442 贵 州:0851-5822497
云 南:0871-5398823 海 南:0898-6535037
甘 肃:09318864002 宁 夏:0951-5043297
新 疆:0991-2610791 西 藏:0891-6835037
青 海:0971-6139342 新疆兵团0991-289047

2002年4月24日

池州市城区基准地价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城区基准地价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15号)

一、基准地价的应用范围
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等价格。
本市城区基准地价主要用于指导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一级市场中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依据。
二、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一级地区域: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一级地区域:
清风路以南--东湖路--南门大转盘--翠微路--幸福路--秋浦路--虎泉路西15米--建设路北侧15米--长江路西侧15米--长江西路西测15米--百牙路北侧15米。
二级地区域:
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区域;
工业大道--滨湖路--翠微堤路--翠微新村--新河埂--西六大桥--白洋路--建设路--金湖路--池口路--清风北路北侧100米。
三级地区域:
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
外江防洪堤--白沙湖--齐山脚--南湖村--白洋河埂--外江防洪堤。
四级地区域:
由三级地区域的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四级地区域:
白沙湖堤埂--地区加油站--南湖村一线--苗圃--杜坞大桥--长江。
三、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基准地价用途 一 二 三 四
商业综合 1151.16 599.06 402.44 /
住 宅 588.00 471.05 279.54 100.98
工 业 / 349.74 245.91 106.37
四、有关事项
1、以本基准地价为基础评定宗地价格时,可以采用交易实例比较法或因素修正法进行,采用因素修正法必须根据具体家地各种地价影响因素与基准地价对应的土地级别区域整体影响因素状况的差别,进行商业繁华度、交通便捷度、城市设施完备度等区域因素和环境质量、容积率等个别因素的修正。修正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
2、与本基准地价相对应的土地级别为市区统一的土地级别;现行的土地使用费、公房租金、成套公房出售、房屋动拆迁等各自采用的土地等级应逐步调整到该级别标准上来。相应其它形式的土地价格、土地租金、土地税费等将以本基准地价为基础另行制定或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未调整之前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3、基准地价公布以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施情况每隔2-3年进行一次调整修订.调整如唤油有关部门组织论de,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4、基准地价应用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