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防控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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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防控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防控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09]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病毒病是危害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主要病害,一旦发生流行,控制难度极大,将给产量造成毁灭性损失。近年来,灰飞虱在长江中下游、江淮、黄淮、环渤海湾等地发生基数异常偏高,带毒率不断上升,导致由其传播的水稻条纹叶枯病、黑条矮缩病和玉米粗缩病发生区域扩大、危害程度加重。当前春耕生产从南往北即将开展,为未雨绸缪,组织做好防控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防控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发生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降低危害损失。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防控方案


  受全球气候变暖和耕作制度变化等因素影响,近年来灰飞虱在我国长江中下游、江淮、黄淮、环渤海湾等地发生基数异常偏高,带毒率不断上升,导致水稻条纹叶枯病、黑条矮缩病和玉米粗缩病发生范围逐年扩大,发生程度不断加重,危害风险显著加大。据专家分析,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发生防控形势较为严峻。为及时有效控制危害,保障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生形势及防控任务

  根据我部组织专家会商,预计2009年灰飞虱发生程度继续加重,由其传播的水稻条纹叶枯病在江苏、上海、安徽中东部、浙江北部稻区呈偏重流行态势,北方稻区发生区域继续扩大,辽宁中南部等环渤海湾部分稻区中等发生,预计发生面积2200万亩,需防治面积3000万亩次以上;水稻黑条矮缩病在江淮、江南、东南沿海稻区中等发生,浙江南部、江苏中北部以及江西和福建局部稻区偏重发生,预计发生面积800万亩,需防治面积近1500万亩次;玉米粗缩病在山东、江苏、河北、河南、安徽等黄淮和华北部分夏玉米种植区偏重发生,预计发生面积将达2000万亩,需防治面积2500万亩以上。

二、防控对策

  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在系统总结当地灰飞虱发生规律和病毒病流行特点的基础上,强化灰飞虱种群数量监测和带毒率检测,全面掌握虫情和病情发生动态,准确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加强组织发动,强化技术指导,因地制宜采取农业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等综合防控措施,切实打好“治虫防病”战役,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链”,努力减少发病面积和减轻危害损失,保障水稻、玉米生产安全。

三、防控技术措施

  病毒病一旦发生,将给农作物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为有效控制危害,必须在加强监测预警工作的基础上,前移防控关口,采取“抗(耐)、避、断、治”等综合防控措施,降低灰飞虱发生数量和传毒风险,减轻病毒病的发生危害。

(一)全面加强监测预警。一是要按照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冬后麦田、稻田、玉米田、冬闲田及田外寄主灰飞虱种群密度系统调查和普查,及时掌握灰飞虱的种群消长动态;二是要做好越冬代灰飞虱带毒率检测,严重发生区或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做好迁移代等带毒率跟踪检测;三是要根据种群动态监测和带毒率检测结果,结合水稻、玉米生育期和抗(耐)病性等,对发生期、防治适期、重点防控对象田等作出准确预报,科学指导防控工作开展。

(二)推广种植抗(耐)病品种。根据当地病毒病发生情况,坚持“高产、优质、多抗”原则,因地制宜指导农民种植抗(耐)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玉米粗缩病品种,严重发生区尤其要大幅度减少高感品种种植面积比例,降低病害流行程度,减轻防控压力和危害损失。

(三)调整作物播期避开感病高峰期。水稻出苗至分蘖期、玉米出苗至9叶期是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玉米粗缩病易感生育期。实践证明,单季稻区推广适期晚播技术,春玉米播期适当提前、夏玉米播期适当后延等均是经济有效的栽培避害措施。各地要根据当地温、光、水等条件,在不影响作物产量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水稻、玉米播种期,避免灰飞虱迁移高峰期与作物易感生育期吻合,控制传毒危害,减轻病害发生。

(四)水稻秧田覆网防虫阻断传毒。灰飞虱发生数量大、带毒率高的地区,以及感病品种种植区,要采取集中育秧方式,并于播种后用20目左右防虫网或15-20克/平方米的无纺布全程覆盖秧田,阻止灰飞虱迁入到秧苗上刺吸传毒危害。机插秧比例高的地区,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五)抓住关键时期科学“治虫防病”。水稻、玉米病毒病严重发生区,一是要结合小麦穗期病虫总体防控战役,最大限度压低麦田灰飞虱种群基数;二是要抓住灰飞虱成虫迁移盛期,对处于易感生育期的水稻、玉米秧苗组织实施专业化统防统治;三是要结合冬闲田和沟、渠、路边等地的化学除草,加入杀虫剂兼治灰飞虱,降低田外虫源基数;四是稻区要结合穗期其它病虫防控,做好穗部灰飞虱防治工作,避免刺吸危害影响水稻产量和品质,并有效压低越冬基数。稻田防治可选用吡蚜酮、毒死蜱、异丙威等药剂;玉米田、小麦田等防治可选用吡蚜酮、溴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小麦田慎用)等药剂。

(六)协调应用其它控害措施。一是优化栽培措施,严重发生区要尽量避免“小麦套播玉米”种植方式和“麦套稻”、“稻套麦”连作制度,推广翻耕种植;二是水稻秧田尽可能连片安排和集中时段播种,便于统一防治管理,并将秧池尽量远离麦田,防除周边杂草,减少病毒转移过渡寄主,截断毒源传播链;三是加强田间管理,平衡施肥,增强植株抗逆性,同时对田间病株进行及时拔除补种(水稻移栽时剔除病株),降低毒源基数,防止灰飞虱刺吸后再次传毒危害。

四、防控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有效防控,是保障水稻、玉米生产安全,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把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健全病虫防控指挥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属地防控责任。要尽早安排,科学制定防控预案,强化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全力组织打好防控战役。

(二)广泛宣传培训,普及防控技术。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的防控适期短、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农民难以掌握。各地农业部门和植保机构要通过电视预报、广播、组织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防控技术,要结合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加强综防技术的示范展示,并在防治关键时期要组织技术人员分片包干,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切实提高防治技术的到位率。

(三)开展专业化防治,提高防控效率。病毒病传毒介质灰飞虱具有较强的迁移能力,一家一户单独防治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我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意见》要求,积极扶持发展专业化防治组织,加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努力提高专业化防治比例,充分发挥其治虫防病的示范带头作用,实施联防联治、统防统治,努力提高防治效果和效率。

(四)协作攻关研究,优化防控技术。针对近年来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发生流行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与相关科研、教学单位联系,密切协作,协同攻关,加强灰飞虱发生消长规律和监测预报规范、带毒率快速测定方法、治虫防病新药剂以及综合防控技术集成等研究,为可持续控制灰飞虱及其传病毒病提供技术支撑。

(五)强化农药监管,确保防治效果。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我部“2009农药市场监管年”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防治用药市场监督抽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净化农药市场,保障适销对路农药的有效供应,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药”,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坑农害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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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和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和国营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应贯彻思想教育为主的方针。经教育无效的,可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企业可按《暂行规定》予以辞退。对干部的处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条 企业辞退职工必须查清其违纪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形成书面材料后和本人见面,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再由厂长(经理)决定。
辞退违纪职工,企业应填写《辞退违纪职工登记表》一式四份,由企业存档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送交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各一份。表格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发。
第五条 违纪职工被辞退时,企业应按规定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被辞退职工的档案,由企业在辞退工人后五天内送交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保存。《辞退证明书》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发。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应在辞退后十五日内,持《辞退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被辞退职工待业期间的管理及待业救济金与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细则》办理。
第七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时,按《暂行规定》第五条及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0〕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
音视频会议设备 京内单位
复印机
文印设备 指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
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投影机
碎纸机 京内单位
摄像机 京内单位 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
电视机 京内单位
电冰箱 京内单位
复印纸 京内单位
移动存储设备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以上
照相机 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
汽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供暖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指除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变配电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指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分配资金进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的项目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会议金额在2万元以上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的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海洋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特种车辆(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京内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