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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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财政资金安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国家、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债或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所属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稽察和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主要环节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发改委应当根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拟定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稽察特派员制度

第七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稽察制度。稽察特派员负责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稽察特派员可以由相关部门推荐,市发改委根据稽察业务要求,择优选拔相关专业人员,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八条 项目稽察实行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配备一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为国家公务员。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行使稽察职责,对稽察情况和稽察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知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项目稽察业务培训。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不得将稽察特派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单位从事稽察工作。同一稽察特派员对同一项目实行稽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察设计稽察、工程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工程建设标准稽察、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以及项目后评价等。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条件、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审批、核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合法、严谨、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第十六条 开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它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以及“三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第十七条 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合法、严谨、规范,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是否按设计规范及标准执行,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规模和随意调整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二十三条 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为项目及时提供各种服务,是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章 稽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八条 确定稽察项目。稽察项目按照当年稽察计划确定。市稽察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和服务,并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单位,同时编制项目稽察提纲。

第二十九条 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及专家根据稽察计划和稽察工作需要,进入项目现场,按照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第三十条 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特派员应及时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报市稽察办。

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由市稽察办负责人审核,报经市发改委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察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和抄送有关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稽察办。

第三十一条 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单位整改。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复查验收。市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写出复查报告,报市发改委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

第三十三条 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集中立卷和归档。

第五章稽察工作方法

第三十四条 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经常性稽察、重点稽察和专项稽察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稽察可以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也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

第三十六条 现场稽察主要采取听、看、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依法进行录音、复印、拍照和摄像。

第三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稽察成果实行部门共享。

第三十八条 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稽察情况,并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分管领导交换意见。

第六章 稽察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听取有关建设情况的说明,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

(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市稽察办商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可以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

第四十条 稽察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项目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

(三)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六)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项目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诉;

(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四十四条被稽察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市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八章 对相关问题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整改不力的,市发改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或建议作出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相关部门和企业同类新项目的审批与核准。

第四十七条 重大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其他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稽察办除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外,还应承办上级交办的项目稽察以及对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进行稽察。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本级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稽察与后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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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确保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四川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普查办法。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为全面掌握我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市、县两级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等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表,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经济普查。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原则上我市各级政府经济普查经费总预算不得低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预算,且2004年度实际拨付到位不得低于总预算的60%。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 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个体经营户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0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第八条 经济普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2004年12月底前为准备阶段;2005年1月至5月为填报阶段;2005年2月至8月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年9月至2005年底为数据评估和发布阶段;2005年9月至2006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在2004年11月底以前完成。
  第二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九条 德阳市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以及从事农林牧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第十条 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分列的具体行业范围是: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第三章 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按照经济普查对象的不同,分为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四川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经济普查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方案和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当地的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任务。
  第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聘用或抽调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在普查工作期间,普查办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纳入本人年度考核,普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做好整理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济普查的准备阶段必须进行单位清查。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建设、卫生、教育、运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形成的经济普查单位名录,做好普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数据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普查数据处理工作责任制,由各专业分工负责。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向县(市、区)提供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县级普查机构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直接对基层普查表数据进行汇总,并按统一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等要求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 数据处理结束后,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起经济普查数据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本专业的质量控制办法,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于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复查、审核、数据处理等全过程。
  第三十条 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各级经济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济普查数据的评估、公布及资料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成立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吸收本地区熟悉经济情况的领导和各行业的有关专家,对分行业的普查有关数据及总量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对外发布本级的普查公报时,必须报上市经济普查机构核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普查数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对普查资料的装订、移交和保存、管理工作。严防普查获得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泄露。
  第三十四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经济普查公报发表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为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普查信息和咨询服务。要发动和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统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经济专家、学者等,对经济普查取得的宝贵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普查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经济普查行为的经济普查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统计 普查 实施办法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德阳军分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10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印50份)



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萍乡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萍府发〔2009〕13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萍乡市2010年度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办字〔2010〕149号)文件精神对“重点区域封山育林”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区域封山育林,是指在全市风景名胜区、市县区城区周边和交通干线两侧、水资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进行的封山育林。
   第三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封造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可结合国家、省生态公益林及森林生态保护示范园建设一并实施。
   二、实施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实施的主要区域范围:
   (一)市、县(区)城区;人口密集区乡镇、厂矿等周边从林地边缘算起2公里范围内的林地。
   (二)高速公路、国道、浙赣铁路、省道等交通主干线两侧原则上2公里以内的林地。第一层主山脊在2公里范围内的以第一层主山脊为界;第一层主山脊在2公里范围外的,确有必要的可向外延伸至第一层主山脊。
   (三)全市“小二型”以上水库,以山脊为界汇水区内的林地;萍水、草水、袁水、栗水、禾水“五大河流”源头的林地。
   (四)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及省级森林公园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其它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林地。
   (五)重点区域内的国有林场林地优先纳入封山育林计划。
   第六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周期:一封五年,方式为全封。
   第七条实施内容:
   (一)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在封山育林区内落实人员严格野外火源管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好防火线。防火线宽度10-15米,防火网眼不大于30公顷,每年对防火线进行维护。同时要加强封山育林区内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工作,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
   (二)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内采伐林木、开垦、放牧、采石、采砂、取土和种果、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开展造林抚育。对荒山和裸露地实施造林;对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者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进行补植补造,树木密度达到每亩不少于167株;对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根据需要进行平茬和抹芽;对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抚育性修枝等培育措施;对新造幼林地进行抚育,做到新造幼林造林当年抚育两次,次年和第三年每年最少抚育一次。
   三、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市、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封山育林尤其重点区域封山育林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封山育林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有封山育林计划的县(区)、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都要设立封山育林管理办公室,设立专人负责封山育林工作。
   第九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规划设计由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划定区域和提供相关数据,市级森林资源监测机构进行规划设计,以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单位编制重点区域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书,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加强本区域封山育林的组织工作,将重点区域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措施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集体或村民个人所有林木的封山育林,在县(区)林业局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二)国有林场的封山育林由国有林场负责实施;其它国有林木的封山育林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已经划定给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的林木的封山育林由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组织实施主体设立封山育林禁牌、界桩。禁牌设置在封育区周界明显处和主要交通路口、村庄附近、人为活动频繁地段、河流交叉点处等。有重点区域封山育林任务的乡(镇)要制订封山育林公约。
   第十三条封育禁牌设置分永久性和临时性禁牌两种。永久性禁牌按要求每集中连片达2000亩设置一块,采用砖混结构,标准为:基座1.4米(长)×0.75米(高)×0.38米(厚),牌1.2米(长)×0.95米(高)×0.13米(厚)。临时性禁牌作为永久性禁牌的补充,每个小班设置一块,采用水泥板、木材或铁质制作均可,标准为牌1.0米(长)×0.6米(高),脚柱高1米。
   第十四条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林业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封山育林档案,为封山育林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实施前要对封育山岭进行摄影、摄像,摄影、摄像资料要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作为今后检查和评估封山育林绩效的依据。
   四、护林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开展封山育林的护林工作。选择身体健康、素质高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担任护林员。山区每2000亩左右配一名护林员,平原地区每1500亩左右配一名护林员。
   第十六条护林人员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县(区)林业局要与护林员签订护林劳务合同。新聘护林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进行聘用。护林人员一年一聘,聘期不能超过2015年12月31日。聘用护林人员名单、护林面积、范围等要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变更。县(区)林业局每月要对护林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发放护林人员报酬的依据。
   第十七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重点防火期,凡遇晴天必须巡山鸣锣提示群众预防山火发生和禁止野外用火。
   (二)每日巡查管辖林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协助进行查处。
   (三)宣传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林业的规定。
   (四)对森林病虫害进行监测,发现病虫害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封山育林的其它任务。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履职期间,凡未按要求进行护林的,特别是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内的晴天,未按要求巡山、呜锣警示和制止野外用火,导致所辖范围内出现森林火灾和乱砍滥伐的,一律取消该护林员资格和年底奖金。该区域内的护林工作另聘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五、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筹措:市财政对纳入全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范围的林地(全市50万亩)每年每亩补助8元,补助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开设防火线、开展补植补造、进行幼林抚育及其它育林措施所需的经费,则通过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林业项目的渠道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每半年市财政局按下达的重点区域封山育林任务将补助资金向县(区)财政局拨付。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
   (一)被聘护林人员的工资(含护林人员所有福利待遇)。在试用期内每人每月500元,试用期满后每人每月600元。如一年内未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现象,严格按相关要求加强巡山护林工作的,在每年年底按护林绩效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
   (二)开展规划设计、制作封育禁牌,补充开设防火线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重点区域的封山育林资金在县(区)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每年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对重点区域的封山育林资金进行一次检查,凡违规使用的资金要收回市财政。
   (二)护林人员每月的工资表由县(区)林业局根据护林人员的履职情况制作,县(区)林业局对护林人员履职的检查监督人员要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县(区)财政局凭县(区)林业局每月制作的护林人员工资表按照一人一卡(或一本存折)的原则直接向护林人员发放。凡出现护林人员未履行职责而发放了护林人员工资的,要追究县(区)林业局检查监督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县(区)财政局要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底向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报送一份发放护林人员报酬(含工资、奖金)的财务报表。
   六、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封山年度,市级林业局将对重点区域封山育林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市级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府考核县(区)政府林业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检查和考核内容:
   (一)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封山育林领导小组情况、召开会议情况、县(区)政府公布实施封山育林,制定护林公约情况。
   (二)是否有市森林资源监测机构编制的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书。
   (三)有否按要求设立了封山育林禁牌和宣传牌、按规定聘用专职护林人员护林,护林员是否履行了自己工作职责。
   (四)是否按要求开设了森林防火线、开展补植补造、进行幼林抚育及其它育林措施。
   (五)封育期内是否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伐和滥伐林木以及其它损毁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六)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有挤占、挪用封山育林补助资金的现象,是否按要求发放护林人员工资。
   (七)案件查处以及森林火灾处置情况,封山育林档案收集与保存情况。
   第二十五条每年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封山育林任务的、或封育措施不到位的、或对市级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县(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调减该县(区)重点区域封山育林面积。同时,对全市重点区域封山育林工作表现突出、取得较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