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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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增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提高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等第一责任者意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以下简称投入品),以及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运输生鲜乳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投入品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采购进口投入品还需查验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口登记证,并建立投入品供货商信息档案或记录。
第四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兽药,应当现场查验并确认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完整,并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有说明书,字样清晰;
(二)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与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
(三)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四)在保质期内。
第五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现场查验并确认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完整无破损;
(二)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附具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附具中文标签;
(四)在保质期内,且无霉变、结块。
第六条 现场查验合格后,奶畜养殖场(小区)应当填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货记录》。
第七条 投入品供货商未提供第三条规定的资质材料的,或现场查验确认投入品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奶畜养殖场(小区)不得采购。
第八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不得采购违禁添加物或禁用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第九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查验奶畜强制免疫情况。奶畜养殖场(小区)应当提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交售人信息档案或记录。
第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留样,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并填写《生鲜乳收购记录》、《生鲜乳检测记录》和《生鲜乳留样记录》。
第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生乳》国家标准。不符合《生乳》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经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测无误后,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不合格生鲜乳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应当填写《生鲜乳销售记录》。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参照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挤奶厅和周边环境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填写《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第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车辆应当携带生鲜乳准运证明,并与运输车辆牌照一致;
(二)运输车辆应当携带交接单,内容真实;
(三)生鲜乳贮存罐应当密封完好,保持低温;
(四)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印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留样记录、检测记录、购销合同、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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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2010年第119号  


  为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在提交能够证明其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规定相关文书的基础上,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5/001aa04b79580e3de30f01.doc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5/001aa04b79580e3de30f01.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0〕20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推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现就做好2010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应急指挥中心、调度中心、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干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其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核。

对2010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或者已经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单位,不再重复进行干部选拔任用报告评议。其他有关事项按年度考核要求办理。

二、时间安排

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底集中进行。各单位根据实施时间和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统筹安排。

三、考核内容

(一)全面考核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注重考核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实绩,了解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党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完成重点任务,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情况。

(二)全面考核总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德能勤绩廉表现。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导向,注重考核干部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果。

(三)对各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四)对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方法步骤

年度考核工作在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一般采取总结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单位作重点考核,开展个别谈话、民意调查,进一步了解年度工作及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1.各单位提前组织撰写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领导干部撰写个人述职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各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既可以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形成“一报告两评议”专题报告。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测评样表等材料,要提前发给参加年度考核测评的人员。

2.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年度考核测评会议,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报告,并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作个人述职报告或书面述职,在总结述职的基础上,开展年度考核测评,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提拔任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机关司局年度考核测评参加人员为本司局全体人员。各直属单位年度考核测评参加人员包括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所有处级以上干部。

3.安全监管总局派出考核组参加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测评会议。会前统一印制年度测评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分送各单位,会后负责收回进行集中统计。

4.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加强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把年度考核情况与历年考核、平时了解的情况,以及年度巡视、审计等考核结果结合起来分析,形成考核评价意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总局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单位根据评优比例,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报人事司。人事司根据测评考核情况以及各单位意见,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局党组审定;总局机关其他处级以下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由各单位根据考核和平时了解的情况,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报人事司审定。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机关和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五、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

1.各单位考核测评结果出来后,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并向分管领导呈报考核测评结果。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过组织核实认定的,按照中组发〔2009〕13号文件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以及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核实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或不称职的,按中组发〔2009〕13号文件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2.“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根据情况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有关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3.各单位应在领导班子范围内通报考核的有关情况,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已召开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4.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档案,加强对考核情况的积累和运用,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为今后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打好基础。

六、考核组组成

年度考核工作在安全监管总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司牵头,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机关党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开展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邀请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参加。

七、有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要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引导参加测评人员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地填写测评票。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切实防止拉票等不正之风。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年度考核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年度考核、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2.年度考核具体时间安排,由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商定。

3.总局机关干部、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本人签字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请各单位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人事司。请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2010年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总结报告报送总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