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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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科奖字〔2010〕70号


各推荐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的要求,现将2011年度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办法和要求
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仍采取推荐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各推荐单位于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见附件1)进入网络推荐系统,按要求组织推荐。如选择专家推荐形式,请推荐专家与我办联系获取专家推荐候选人的推荐号和校验码。国家安全与国防类(专用)和涉密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网络推荐。
所有非国家安全与国防类(专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或人选的推荐材料,必须使用我办提供的规定填写软件填写。推荐书填写软件可以从我办网站(http://www.nosta.gov.cn)和国家科技奖励管理业务平台(http://168.160.158.231/xmsb)下载。使用的计算机要求安装了Microsoft Word 2000以上版本,把“宏”的安全性设为“中”,具体操作步骤请详细阅读网站和国家科技奖励业务平台上的使用说明。
2010年度经评定未授奖(通过形审进入评审程序)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2011年度不能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再次被推荐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单位推荐指标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指标
指标不限,请注重推荐优秀的中青年科学家。鼓励部门和地方联合推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指标
指标不限,请注重推荐回国服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指标
各单位推荐指标数及系统登录信息表由我办发放(见附件1)。请严格按照下达你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奖种的指标数进行推荐,超指标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专家推荐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1项(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奖种限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人独立完成科学研究项目的人选),不能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
3.专家应推荐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且每人每年只能推荐1次。当推荐项目(人选)出现异议时,有责任协助处理异议。
4. 由专家推荐的项目公示时将公布专家姓名。
二、推荐书填写要求
推荐书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推荐单位(推荐人)按照《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附件2)要求认真填写,重点突出候选人的重要科学发现、主要技术发明或者科技创新内容。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
三、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请推荐单位(推荐人)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人选)的遴选、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及报送工作。报送要求如下: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非涉密项目
各推荐单位按要求将推荐材料报送我办,并登录国家科技奖励网络推荐系统,按要求组织本部门项目(人选)的网上材料报送工作。专家推荐候选人的书面推荐材料由候选人直接寄送我办,网上材料报送工作,由候选人直接登录系统进行操作。
2.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密项目及国家安全类专用项目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密项目推荐书纸质版材料及电子版材料需由专人送交我办,其中电子版材料只能以光盘形式报送,不得通过网络报送。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安全类项目由专用项目推荐单位按照现行专业组报送至受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由民口推荐单位推荐的专用项目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我办,不得通过网络报送。
专用项目除报送推荐材料外,还需向我办报送专用项目汇总表及其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推荐书首页和项目简介各1份。
3.有以下情况的推荐项目,应提交相应的书面报告
(1)在《项目名称》栏中,名称与公布名填写不一致的推荐项目,应在报送书面推荐书时,提交推荐单位的报告。
(2)完成人本人不能签名的,应提交纸质书面说明。
(3)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专家回避报告,详细说明提请回避的理由,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见附件5)。
注:“推荐材料”包括:书面推荐书2套(含原始件1套,复印件1套,其中推荐书主件和附件一并装订成册);推荐项目(人选)汇总表一式3份(见附件3、附件4);推荐书电子版及汇总表电子版(刻录成1张光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还需报送推荐书从基本情况到推荐意见九个部分内容合订简本30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还需附3套科普作品。
四、推荐截止时间
1.推荐项目书面材料及推荐项目光盘请于2011年2月28日以前报送我办,逾期不予受理。
2.为了保障网络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办按单位分类确定各推荐单位网络推荐截止时间,请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做好网络推荐工作,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别行政区、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络推荐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
(2)中共中央直属单位、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专家推荐,网络推荐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6日。
(3)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大型行业协会、学会,大型国有企业及其他推荐单位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上推荐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朱 清 010-68581762
吴 晓 010-68598395
黄雅丽 010-68598100
金寿平 010-68519746(专项奖励处)
传 真 010-68598100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信息处(请注明推荐材料)
邮编:100045
查询电话:010-68598100

附件:1.推荐指标数及系统登录信息
2.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5197534.pdf
3.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非涉密项目(或人选)汇总表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7381505.doc
4.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涉密项目汇总表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7387472.doc
5.回避专家申请表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7548066.doc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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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69号令颁布,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测绘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为了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科学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修订和完善了我国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后的第一部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全面总结了我国测绘成果管理的实践经验,既规范了测绘成果汇交行为,又明确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的措施;既强化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统一监督管理,又赋予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对测绘成果管理的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测绘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测绘成果的管理,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推进测绘依法行政进程,规范测绘公共服务行为,促进测绘成果广泛利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

开展《条例》的学习,是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条例》的基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广大测绘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并将其作为当前法制学习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对测绘成果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能够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并正确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注重学习实效,把学习《条例》同贯彻《测绘法》和《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制观念,提高测绘依法行政意识。

为了做好有关的学习工作,国家测绘局已组织印刷《条例》单行本。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测绘局将共同组织编写《条例释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条例》单行本及《条例释义》订购发行工作。

三、广泛宣传《条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条例》不仅规定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而且规范了测绘生产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是一部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行政法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将《条例》的宣传作为今年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的主要内容,在全国掀起宣传《条例》的高潮,并将《条例》的宣传纳入到“五五”普法内容中,广泛进行宣传普及。在宣传活动中,要动员测绘行业各单位参与宣传活动,争取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专题报道、新闻发布、领导讲话、专家讲解、知识竞赛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政府相关部门、测绘生产单位、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单位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了解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为《条例》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好《条例》的各项制度措施,加大对测绘成果汇交、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等各个方面的监督管理。在《条例》贯彻实施中,要坚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要及时开展与《条例》相关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清理与《条例》内容不相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推动《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实。近期,国家测绘局将专门印发《条例》贯彻实施意见,对有关工作做出部署。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促进测绘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推进测绘事业新的发展。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强化社会监督,治理乱收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省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单位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市属高等院校、初级职业中学、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及其分校。
  三、凡按照有关规定经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联合批准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杂费(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改实验课本费、住宿费、借读费、电教代办费、中招考试费、高中毕业会考费、职高实验实习费等,教育收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四、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收费单位被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自愿交费的项目应在公示内容中注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学校主要负责人姓名、市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纠风办监督投诉电话。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事前经过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每年秋季开学前一个月为教育收费公示资料核准月,各级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所属教育收费单位上报收费公示材料,协调价格、财政部门完成公示前核准工作。
  六、教育收费公示形式:
  (一)在教育收费单位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收费前在缴费处及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进行公示;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向学生和家长发放宣传单,进行教育收费告知和公示宣传。
  各教育收费单位必须采取前款(一)的形式公示,结合实际也可采取前款(二)或(三)的形式进行补充公示。
  市属高等院校及各级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还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变。
  七、教育收费公示栏管理: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当地价格、财政和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有利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各教育收费单位负责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设立和维护。如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在文件执行之日起5日内更新有关内容。公示的内容必须做到看得见、标得准、留得住。
  八、教育收费公示责任:
  (一)各教育收费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收费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按时上报核准所需的收费公示资料;
  2.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严格按收费公示内容实施收费;
  4.负责组织及时按规定更换公示内容,维修和刷新公示栏、牌、墙;
  5.负责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咨询。
  (二)各级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对所属教育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1.组织协调公示资料的核准工作;
  2.组织各教育收费单位落实收费政策,统一组织开展公示收费工作;
  3.组织对各教育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市、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对教育收费单位收费公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1.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收费单位,及时换发《收费许可证》;
  2.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的,价格部门要在收到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教育收费单位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会同财政部门督导教育收费单位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3.对有关学校收费的请示,应在法定时间内依照职责做出书面答复。
  九、教育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权拒交,并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经公示收费的;
  (二)收费公示内容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
  (三)实际交费与公示的收费标准和要求不一致的;
  (四)收费未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的”;
  (五)自立项目收费的。
  十、教育、纠风、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监督检查各教育收费单位收费公示工作,受理社会投诉、查处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意见,曝光典型案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教育收费单位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十一、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