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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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林业部 公安部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

1986年8月20日,林业部、公安部

前言
为贯彻执行1985年6月20日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暂行规定如下:

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
(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一)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1立方米至5立方米,幼树50株至250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0.5立方米至2.5立方米,幼树25株至125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林木,林区在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非林区在1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以上;非林区在50立方米以上,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5立方米至20立方米,幼树250株至1000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2.5立方米至10立方米,幼树125株至500株。林区在40立方米以上,幼树2000株以上;非林区在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20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0株以上,非林区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破坏集体生产案。故意毁坏林木、苗林,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2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1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四)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
(五)放火毁林案。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其中烧毁森林20亩以上,或者损失10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为重大案件;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者损失10000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失火毁林案。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100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000元以上,以及死亡3人以上、死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0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万元以上,以及死亡1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1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数额1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数额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投机倒把案。在林区非法经营木材,倒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3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经营数额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30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20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10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九)违法狩猎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在本规定第二部分第一、第二项幅度内,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三)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四)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的,应当从严掌握;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五)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执行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对木材需要折价计算的,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七)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根据烧毁林木的立木蓄积数量,以每立方米50元折算。
(八)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地森林案件的具体立案标准,应报公安部、林业部备案。
(十)森林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的统计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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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78号

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3年8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等设备设施。第四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该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第五条 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为住房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明细户按单幢住宅设置。第六条 售房单位维修资金帐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应当归集维修资金额的30%时,原售房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及时进行续筹,续筹的维修资金应当按业主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第七条 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确需维修的,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若帐户内维修资金不足,不足部分可按产权人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每年年初应当根据住房实际维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报市房产管理局,已售公有住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其项目预算在报市房产管理局之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维修预算报告。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接到维修资金使用报告5日内,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对项目预算报告进行评估,在10日内作出维修资金使用批复,并按项目所需维修资金的50%出具《单位住房资金使用通知单》。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单位住房资金使用通知单》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拨付维修资金。第十二条 项目维修结束后,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组织对维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竣工审计,对按预算使用维修资金且符合实际情况的维修项目拨付剩余维修资金。对违规使用的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追回。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未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第十五条 已售公有住房灭失时,其维修资金面余额应当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由财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原有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工商办字〔201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现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内容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服务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举措。总局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思想动员、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妥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积极推进总局门户网站建设,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同时利用门户网站信箱、咨询反馈等栏目,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解疑释惑,进一步提高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和实效。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2011年,总局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总局所属报刊及部分业务司局子网站等,多渠道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近94万(各司局子网站发布信息近93万条,其中商标档案类信息近92万条)。重点公开“稳增长、惠民生、调结构、促和谐”的政策措施,发挥了政府信息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引导和服务作用。在服务稳增长方面,公开了支持山东“一蓝一黄”经济区建设、江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等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公开了企业债权转股权、广告产业园区规划发展等规范性文件,公开了商标申请、注册、转让、争议及驰名商标认定情况的有关信息。在服务惠民生方面,公开了对乳制品、食用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实施的一系列整治措施,公开了以汽车配件、手机、服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商品的专项执法行动措施、要求,及时澄清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不实信息。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全消费维权组织网络,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和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服务调结构方面,把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组改制、淘汰落后产能、指导企业转型、帮扶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通过总局门户网站以公众留言答复的形式进行了公开,进一步拓展了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市场主体质量的空间。在服务促和谐方面,重点抓好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后续利用。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发布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公益短信4.3亿条,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打击传销公益广告片和电影《黑梦》,举办禁止传销博文大赛和知识竞赛活动,收到、转办群众传销投诉举报23975个,认真做好化解矛盾和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的公开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1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938件(查询企业档案信息申请7620件),申请公开内容主要涉及总局法规司、竞争执法局、消保局、市场司、食品司、企业注册局、外资局、广告司、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单位业务。所有申请均及时办结。 此外,通过总局门户网站信箱,商标注册大厅政府信息公开窗口,总局企业局、商标局、监察局投诉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及时答复各类咨询和申请。2011年收到和解答各类咨询近10万件。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2011年,总局严格按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严格按照保密审查程序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使其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现阶段总局没有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1年,有针对总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79件(均为同一申请人提起),经审理维持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决定。没有涉及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总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1年,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公开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公开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2012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功能,提高现场服务质量,夯实工作基础,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效能。

  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机制,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细则,规范重点业务条线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巩固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工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总结和推广各地的经验做法,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