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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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十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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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委员名额: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13人至19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9人至15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7人至11人;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会委员为5人至9人。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
(二)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
(三)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
(四)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以检察院名义或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1名副检察长主持。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遇有上述情况,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开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要建立会议制度,定期开会。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八条 本条例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发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


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12日)
深民民〔2004〕8号


   为加强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管理,贯彻和实施深圳市民政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特制定《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管理,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深圳市民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收取的非应税收入凭证、各社会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凭证,以及各民间组织内部结算和单位往来非应税凭证。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各类票据的发放、核销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民间组织第一次领购票据前,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领购票据理由、用途、数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领取《财政票据领购手册》,以后凭《财政票据领购手册》领购票据。
   领购《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时,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实后,向民政部门提出领购。
   根据收费单位的具体情况,一次性购买量为收费单位的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的使用量,原则上一次购买量不超过5本。
   第五条 各社会团体依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六条 各民间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非应税收入,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七条 各民间组织内部结算和单位往来的非应税收入,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第八条 各民间组织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票据的管理:
   (一)票据启用前,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二)票据填写应当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三)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申明作废,查明原因后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民间组织每使用完一本票据,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深圳市民间组织票据核销表》,并加盖单位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印章,在《财政票据领购手册》上如实填写票据核销日期,经核销人签字后,送民政部门验证后方可购买新的票据。
   第十条 各民间组织应按照广东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出具票据。
   第十一条 票据实行专票专用。
   第十二条 各民间组织按章程开展的有偿服务及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收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各民间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但未办理而进行收费的;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的;
   (三)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范围收费的;
   (四)应当出具票据而不出具或出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五)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
   (六)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七)伪造票据的;
   (八)制售假票据的;
   (九)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十)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十一)丢失毁损票据的;
   (十二)应当使用税务发票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而偷税漏税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