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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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1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船舶吨税。
  二、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三种。缴纳期限由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自行选择。
三、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应税船舶抵港申报纳税时,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详见附件),同时应当交验如下证明文件:
  (一)船舶国际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为拖船的,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提供发动机功率(千瓦)等相关材料。
  四、船舶吨税的缴款期限为自海关填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之日起15日。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五、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缴纳船舶吨税后,应将加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业务印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海关。
  六、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船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五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七、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延期事项发生地海关办理船舶吨税执照延期的海关手续,同时应提交延期申请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缴纳船舶吨税前申请先行签发执照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
  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核准下,可凭与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申请办理先行申报手续。
  十、船舶吨税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船舶吨税担保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批准的船舶吨税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船舶吨税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海关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344921.htm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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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总局
2004-10-23


  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保证全国执法标准和尺度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针对广告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并对基层工商所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协调配合、统一查处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本辖区内的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辖区发现的在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辖区内有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的包装物上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的,应当进行协调,必要时可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查处。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的情况通知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发现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广告违法案件,应当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见附件:《广告违法案件协调查处函》)

  六、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同一广告主跨省发布同一商品或者服务违法广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指定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发布相同违法内容的广告,应当及时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案件进行督办:

  (一)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虚假广告或者不良广告;

  (二)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署查处的案件、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协调查处或者移送的案件,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广告监测通报或者公告中涉及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对案件管辖、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案件定性、法规适用、处罚幅度等有争议的,应当逐级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十、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应当责令其予以改正。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逐步在内部网站建立各地广告执法协调信息公示平台,内容包括:各地查处案件信息、移送案件信息、委托调查取证信息、通知协调查处违法广告信息、督办信息、协助配合工作的进展情况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内部网站,将执法办案中有关协调办案的动态信息,及时上传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加强各地执法信息的沟通联络和协助配合。同时也对各地广告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卫生部


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12月19日,卫生部

街道卫生院是我国城市医疗预防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好街道卫生院,充分发挥它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对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发展工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街道卫生院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性质和任务
一、街道卫生院在现阶段有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是综合性的医疗卫生单位。
二、街道卫生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针。做好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妇幼卫生以及力所能及的科研教学工作,并配合街道办事处搞好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
1.认真搞好医疗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根据“三班门诊制”精神和病人就诊规律适当安排门诊时间。为方便群众就医,建立出诊、家庭病床等制度,有条件的可设立观察床和简易病床。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工业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和妇幼卫生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疫情报告,做好预防投药和预防接种工作。积极防治传染病、职业病、结核病、精神病和其它多发病、常见病。
3.负责指导本街道范围内居委会群防站及有医疗挂钩关系的厂、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卫生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技术训练,宣传普及卫生知识,并做好三防(防原子、防化学、防细菌)和战伤救护训练。
4.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中医中药知识,应用中西医结合的成果,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和临时医疗保健任务。

领导体制
三、街道卫生院必须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党的领导关系由当地党委决定),在区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街道卫生院要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设支部书记一人,正、副院长一至二人(不能脱离业务工作),分工负责党政和业务工作。
四、街道卫生院行政办事机构的设置,应本着精简的原则,按卫生院规模大小和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综合性办公室,负责业务、政工、后勤、财务、计划统计等工作。
五、街道卫生院应根据防病治病的需要和可能,设置预防保健、内、外、妇、儿、五官、口腔、中医、化验、放射、理疗、药房等科室。
六、街道卫生院的行政、业务科室,实行院和科室两级制。院长由区卫生局(科)任命,科室组长,逐步实行群众提名,民主选举,由卫生院报请区卫生局(科)审批。每二年选举一次,群众信任的可连选连任。
七、街道卫生院负责医疗保健的人口数,一般以三万至五万人左右为宜,不足此数者可由二、三个街道联合设置。街道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应根据门诊量,地段人口数(包括纯居民和有医疗挂钩关系的厂、校、机关、企事业人数)和床位数综合制订:门诊人次与医院职工人数之比为10:1;地段人口数与医院职工人数之比为2000:1;床位与医院职工人数之比为1:0.5。卫技人员担任行政职务的,均不应脱离业务工作。行政政工后勤人员提倡多面手,只能占全院工作人员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最高不要超过百分之二十。
八、街道卫生院的行政办事机构和业务科室的设置,须经区卫生局核准。街道卫生院的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区卫生局会同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医务人员从大专、中专毕业生中补充。如从社会招工要经过专业考试,择优录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街道卫生院安插人员。

规章制度
九、街道卫生院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分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制定科学的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门诊、急诊、住院、值班和交接班、查对、出诊、转诊、会诊、病案讨论、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隔离消毒、疫情报告、预防保健、医疗登记统计等项基本业务工作制度,以及政治、业务学习和奖惩制度,提高医疗预防质量和工作效率,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考核和晋升制度,首先对未定职的各级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定职。今后要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包括政治思想、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医疗护理质量、有无著述、有无创造发明等),并把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后勤财务
十一、街道卫生院的财务工作,要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管理。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政制度,保证医疗质量,不加重病人经济负担的原则下,合理组织收入,节约支出,保证业务需要,促进事业的发展。
国家对街道卫生院的补助,可以略低于国家对农村公社卫生院的补助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
十二、街道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批零差价的原则。中西药品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消”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交点和赔偿等制度。
十三、后勤工作人员要明确树立为医疗预防工作,为全院职工服务的思想,保证物资供应,维修房屋,保养设备,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医务人员要尊重后勤人员的劳动,对他们的工作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遵守后勤的有关规章制度。

工资福利
十四、街道卫生院集体人员的工资待遇要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其工资、保健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卫生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办得好的可以高于全民,办得差的也可以低于全民。
十五、街道卫生院中集体人员的退休、退职费和退休人员医疗费,当年由原单位开支,从第二年起由卫生事业费拨付。
十六、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抽调街道卫生院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的工作。必须抽调街道卫生院人员参加体验、会议保健等临时医疗任务时,其工资及一切费用应由抽调单位负责开支。

政治工作
十七、街道卫生院的书记、院长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完成卫生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八、组织全院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继承发扬实事求是、群众路线、艰苦奋斗等革命的优良传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预防工作质量。
十九、街道卫生院要制定业务建设规划,积极组织和鼓励医务人员为革命钻研技术,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务人员每周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防病治病工作和业务学习。关心职工生活,解决工作上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二十、要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对刻苦学习、勤奋工作、遵守纪律、在执行各项任务中做出贡献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那些不积极工作,不遵守纪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给予适当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