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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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

  (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 征收和缴库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缴纳按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范围主要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住房基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彩票公益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具体编制范围按照财政部每年公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

  第十二条 对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和“两上两下”流程同步编制年度相关预算,逐级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案。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结余、上级各项补助收入等因素,科学、准确预测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收入编制到“目”级科目,支出编制到“项”级科目和具体的项目内容,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内容的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编制政府性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基金收入预算应当准确反映各项基金收入来源,具体包括:预期收入总额、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等。收入预算数应为全年收入总额,不能以支出预算数代替收入预算数。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由市地税部门根据当年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年收入增减趋势进行测算,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下一年度收入预测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城乡建委、城管局根据当年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年收入增减趋势进行测算,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下一年度收入预测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3.彩票公益金,由市民政局、体育局根据上级各项补助收入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收入预算。

  4.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提供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管理费用及计提廉租住房资金情况。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以出让方式供应和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各类用地所缴纳的出让金和划拨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报送市财政局。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尽量落实到具体区域、具体宗地、面积、收储时间、收储成本、预计上市时间、预计成交单价及总价款,在保持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区域内相同用途地块可作位置调整。综合考虑以前年度已成交土地跨年度收入,以及根据本年度土地供应时间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合理确定全年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可筹措的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储备土地上市收入、从土地收益中安排的储备资金,按宗地编制年度收储计划,按规定时间分别报送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土、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收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增强土地出让、收储计划的准确性和约束力。

  6.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入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

  (二)支出预算。基金支出预算应当严格对照上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使用范围、用途和财务制度,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统筹处理好基金预算与一般预算的协调安排问题。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预算的审核,凡是基金预算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应再从一般预算安排经费,其中:基本支出参照一般预算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应当细化到项目和具体活动,并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审核、排序,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三)预算编制说明。

  1.基本情况:包括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资金用途以及上年结余、本年收入和支出安排等;

  2.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

  3.各项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4.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在审核市级部门、单位编制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市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全年收入预算组织收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收入情况,均衡安排支出,确保全年收支预算执行。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按照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缴库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均衡。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遵守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确保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预算经批准后,非特殊情况、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已完成的项目,及时收回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比照一般预算调整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市级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性基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收缴、使用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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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的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着力扶持农村市场主体,积极推动农村金融创新,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促进城乡商品和要素有序流通,努力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切实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深化登记效能建设,服务现代农业市场主体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行政服务和行政指导职能作用,围绕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积极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种养大户、种子(种苗)企业、科技型农业服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健康发展,着力培养农村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大力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潜能释放。
  (一)促进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鼓励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困难企业,提高规模效益。支持商贸、邮政企业开展直接为农民服务的农产品连锁配送业务,为连锁经营门店和网点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农产品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二)积极支持农村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机构,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支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组改制为公司制法人机构的,做好登记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依法办理登记。支持涉农企业以公司股权出质融资,推行股权出质当场登记,提高融资效率。
  (三)积极支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引导国有企业参与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要求,提供便利条件,降低企业重组成本,促进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引导城市资本到农村投资,以企业化方式经营农业。
  (四)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等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化、规模化经营,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加强对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的研究,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工作。
  (五)支持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于农业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积极提供登记指导和服务。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有条件的农业基层站所投资兴办农业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支持种子(种苗)企业兼并重组,降低企业重组成本,促进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涉农企业、农业科技机构转企改制、涉农中介服务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
  (六)培育和发展农民经纪人。继续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加快培育发展农民经纪人等生产经营型人才,壮大高素质的农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民经纪人连接农业生产与市场的特殊桥梁作用,指导农民经纪人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帮助农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促进农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深化监管效能建设,服务城乡商品有序流通
  各级工商机关要围绕服务城乡统筹发展,继续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商品入手,集中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着力解决农村市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主体资格和交易行为,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为工农业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城乡间有序流通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一)扎实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不断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并将其作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积极查处擅自使用知名涉农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涉农企业名称等“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涉农产品市场秩序。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继续加大对猪肉等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巩固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依法查处涉农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及时解决各类涉农合同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二)扎实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突出农村食品市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质量安全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着力提升农村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
  (三)扎实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消费维权组织网络,推动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方便农村消费者就近投诉、就近解决消费纠纷,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认真开展农村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促进农村消费者提高识假辨假能力,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
  (四)扎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继续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农资的违法行为。按照总局《关于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农资市场突发事件的能力,实现事后查处向行政指导、预警防范和长效机制转变,建立农资市场监管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机制。
  三、深化服务效能建设,服务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等措施,服务农业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切实推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积极促进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帮助建立联通城乡市场的高效流通网络。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制度,统筹产区与销区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活动,将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场所,支持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引导和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
  (二)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积极引导农民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指导相关地方和组织注册地理标志。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人申请国际注册,加大海外维权力度,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支持。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知识,提高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管理和运用水平,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商标,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促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现代农业发展。强化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鼓励和支持有关协会和组织运用商标制度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遏制商标抢注行为。
  (三)积极支持农产品网上交易。积极支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鼓励广大农户开展农产品网上交易,直接对接市场,实现增产增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中小微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网络交易,拓宽市场购销渠道,不断壮大自身市场交易能力和实力;培育一批交易商品类别齐全、市场覆盖面广、特色明显的大型综合性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实现传统市场升级转型;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将网络交易向农村、农产品基地、农户延伸,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购销服务、技术服务,降低农业生产信息采集和发布成本、农产品交易成本,帮助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问题;支持鼓励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向农村延伸、发展,带动农村走向产业化经营道路。
  (四)大力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支持投资人以股权、债权及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涉农企业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商标质押贷款,加强涉农信贷和保险协作配合,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相关企业提高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水平,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五)切实服务农业产业经营体制创新。鼓励推进“公司+商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引导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转变;引导农户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加快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打造品牌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和涉农骨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建立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紧密利益联接机制,发展品牌连锁经营。大力培育涉农商标服务市场,鼓励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送法下乡”,开拓农村市场业务,为农业企业和农户提供高水平的商标代理服务,积极推进城乡服务均等化。
  (六)稳步推进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加强对订单农业各方当事人的指导与帮助,增强涉农企业和农民的合同法律意识,促进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求关系。大力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意识,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要积极依法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拓宽符合农村特点的融资渠道。要结合创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探索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公示范围,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四、深化队伍建设效能,服务履职尽责能力提高
  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坚持开拓创新,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监管理念、执法理念和维权理念。要以建设“三个过硬”高素质队伍为重点,坚持不懈抓队伍建设,持之以恒抓基层基础,加大涉农地区工商局,特别是农村工商所服务“三农”工作的培训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三农”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要在进一步巩固完善已有做法的基础上,及时提升和推广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经验做法,把零散性的思路系统化,把临时性的措施长期化,把长期性的做法规范化,努力提高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1月3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企业年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年为契机,认真贯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行新的企业监管模式,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企业
改革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现就2000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合企业年检,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普查。普查采用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以书式审查为主,实地检查企业不低于登记注册企业户数的20%,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实地检查比例。对企业的实地检查最迟应在两年内全部完成。检查内容按本通知第二、三、四条的
规定执行。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需办理前置性审批的企业进行清理核实。对应办而未办前置性审批手续或前置性审批手续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企业,登记机关在年检中应督促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提交有效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格认定文件。逾期未办的,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
或办理注销登记。
三、继续贯彻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清理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以下简称“五小”)企业。凡按规定到2000年底前应关闭的“五小”企业,登记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年检手续,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对应办理注销登记而拒不办理的企业
,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紧密结合年检审查的内容,将企业登记事项及股东实际状况与企业登记档案进行对照检查,摸清底数,通过各种方式,尽快在基层工商所建立辖区内的企业经济户口,为实行登记机关与工商所联动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五、继续加强对股东、出资人出资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重点检查以实物出资方式设立的企业,对违反出资规定,拒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六、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在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中弄虚作假、欺骗登记机关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审计机构和咨询代理机构,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和继续清理“三无”企业。
八、有条件的地方,继续试行企业免检制度。可以对那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免检。具体实施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3.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新设立的企业;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十、严禁乘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收费,除国家规定的年检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严禁其他部门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之机“搭车收费”。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第690号)执行。
结合年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换发营业执照工作。
十二、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总结年检工作经验和汇总年检统计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总结应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20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