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4:49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已经明确保健食品产品所用辅料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使用的,需开展产品辅料替代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同时,可申请使用其他辅料进行替换或申请去除相关辅料。替换或去除辅料应对产品质量安全无影响,并符合保健食品有关标准规范。

  二、国产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按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中的变更其他事项申请受理。

  三、申请人应提供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参照《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该通知要求开展许可管理工作。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发现未在规定时限内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一步核实后,注销相关产品批准文号并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民航机载农业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暂行规定

民航局


中国民航机载农业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暂行规定

1989年1月27日,民航局

机载农业设备,是指安装在航空器上用来进行农(含林、牧、渔、副)业飞行作业的专用配套设备。包括用于喷撒干物料(如播种、撒粉状农药、化肥和其它颗粒剂等)和喷洒液体(如水释剂、乳剂、油剂、微粒剂、悬浮剂和微胶囊剂等)两种。机载农业设备不仅要符合适航标准,同时,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农业设备在航空器上应合理布局。通常应安装在机身下部和机翼的下部后缘,以便利用航空器在飞行中产生的下冼气流来提高物料的分散度和均匀度。
第二条 农业设备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重量轻,飞行阻力小,维护、拆装方便,使用寿命长。接触农药、化肥等物料的部件,特别是喷嘴中的垫片和水泵中的密封圈,应具有较好的防腐蚀性能。
第三条 安装在机翼下面后缘的横向主喷管,其长度,在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应使喷出的液体尽量少受翼尖涡流的影响,以避免产生公害。管道系统设计应便于排除故障和清洗、更换。
第四条 农业设备应具备应急释放装置,如遇紧急情况可将物料(干料或液体)迅速排放。其应急排完时间,对单发飞机为5秒,对双发飞机为8秒。
第五条 喷撒(洒)系统各有关部位,特别是喷嘴、喷管料桶和料桶开口处,密封性要好,不得有药物向机舱或空中渗漏。排料或出液构件开闭灵敏,功能迅速可靠。喷液或喷干料均不得在关闭后继续向空中排放,造成拖尾现象,致使发生药害等问题。
第六条 农业设备应适合多种物料喷撒(洒)。对播撒物的播撒要流畅。在喷洒系统中,应有不少于一道以上的过滤装置。驾驶舱内应有对料桶装载容量或重量的计量显示。
第七条 机载农业设备装在航空器上作业飞行时,对航空器的性能及品质等所造成的变化,应符合适航要求。
第八条 喷液系统中,应在出液管路中安设回流和回抽装置,以便在喷嘴关闭或进行小流量喷洒时,使药液迅速回流料桶。
第九条 喷撒干物料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
一、流量(喷施率)
小流量(15公斤/公顷以下)时,其精度为正负5%
大流量(15公斤/公顷以上)时,其精度为正负10%
二、生产播幅横向均匀度(变异系数)
喷施率在3.75公斤/公顷以下时,变异系数不大于50%
喷施率在3.75—15公斤/公顷时,变异系数不大于45%
喷施率在15公斤/公顷以上时,变异系数不大于40%
第十条 喷洒液体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流量(喷施率)
超低量(5公斤/公顷以下),其精度为正负5%
低 量(5公斤—25公斤/公顷),其精度为正负
10%
常 量(25公斤/公顷以上),其精度为正负10%
二、生产喷幅雾滴覆盖密度
超低量(用ULV表示)不低于10个/平方厘米
低 量(用LV表示)20—30个/平方厘米
常 量 30个/平方厘米
三、喷洒设备雾滴大小整齐度
超低量不低于0.67以上
低 量不低于0.40以上
常 量不低于0.30以上
四、雾滴质量中位直径(用MMD或VMD表示)
超低量80—120微米
低 量120—200微米
常 量200—300微米
五、生产喷幅内雾滴分布均匀度(变异系数)
超低量不大于60%
低 量不大于70%
常 量不大于70%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专用术语和名词释义
·喷施率:指每公顷喷施物料的总量。
·生产喷(播)幅:航空器在实际飞行作业时,经多次往复压边喷撒(洒)物料沉积的平均喷带宽度。
·异变系数:标准差占平均数的百分率,计算公式

CV=---×100%
_

_
式中CV代表变异系数;S表示标准差;X表示平均数
·雾滴质量中位直径:依照雾滴大小顺序,把各级雾滴
的质量累积,占累积质量一半的相应直径,称为质量中位直经
·雾滴大小整齐度:指雾滴数量中位直径与质量中位直
经比值,用(n.m.d/m.m.d)表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将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实现政府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05〕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指纳入现行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内,通过政府投资、融资依法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为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借款而形成的储备土地、经营性资产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融资资产管理机制和体制,做好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统计评价工作,实现政府投融资“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有关单位,各区和有关县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投融资平台)参照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家所有,市、区(县)政府分级监管,单位依法建设和管理的体制,并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建立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市及区(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单位组成的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体系。遵循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全面详尽、动态反映的原则,做好资产的登记、处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投融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级政府投融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三)负责市级投融资资产收益的收支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指导各投融资平台对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统计汇总工作;(六)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级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根据有关投融资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平台投融资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台账,并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做好投融资资产收益工作;
  (五)负责做好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资产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登记资产台账

  第十条 各投融资平台应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城区基础设施、储备土地等资产设立台帐,进行分类登记,真实反映投融资资产的价值。
  第十一条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应按项目进行核算,核算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应为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值。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价值一般应按宗地进行归集核算,核算的内容应遵循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02号)的相关规定。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是选用成本法,将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成本作为储备土地的价值;二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各投融资平台要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保证资产完好,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对各投融资平台成立时政府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和其他法律确认的国家资产,在资产处置时,区别资产占用单位的性质,分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城区基础设施、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要件确定的意见,进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特许经营、广告收入等收益;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土地出让收益等。
  第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取得的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应首先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后续投入和偿还债务,其次用于平台自身的自我发展。各单位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产收益的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统计报表及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各投融资平台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和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投融资平台统计报表,做出报表汇总和分析说明,并形成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国有资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监管。各投融资平台应运营、管理好政府投融资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政府投融资资产的;
  (三)挪用、侵占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资产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