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业社社员侵害农业社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19:33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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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业社社员侵害农业社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业社社员侵害农业社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本年3月19日以〔57〕法行字第22号函请示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侵害农业生产合作社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我们认为,这类案件并非直接侵害个人权益的案件,如果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仍应按照本院“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规定试行,即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能抓紧处理这类案件,并不会影响当前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上意见,请你院研究后答复通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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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决定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暴力恐怖犯罪给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充分暴露了其反社会、反人类、反文明的本质,是对宪法和基本人权的严重践踏,是对文明秩序的严重破坏,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是影响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现实危害。暴力恐怖分子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敌人。我们与暴力恐怖主义的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重大斗争。为了保护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坚定不移地高举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的要求,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一旦发生暴力恐怖活动,坚决在第一时间依法果断处置、严厉打击。

  二、坚决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各级司法机关要坚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对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判,特别是对暴力恐怖团伙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累犯,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参与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严厉打击利用宗教从事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维护正常宗教秩序。

  四、依法严厉打击煽动犯罪、制造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以及讲学经等宣扬、散布、传播暴力恐怖言论,煽动、教唆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禁止和打击制造和散布谣言,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依法保障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暴力恐怖犯罪作斗争,是公民的法定权力,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要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切实履行公民义务,自觉遵纪守法,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信谣、不传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与非法聚集和非法宗教活动,积极检举揭发暴力恐怖分子,支持、配合政府和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各项措施,坚决同暴力恐怖犯罪作斗争,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对检举揭发暴力恐怖分子以及提供有效线索的公民,予以保护和奖励;对知情不举、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489号



关于发布《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和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修订的《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06-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船闸设计规范(第二篇 输水系统设计)》(JTJ262-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