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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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东

2012年11月19日




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户籍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列入新农保优惠对象: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抱养);

  (二)纯生二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生育子女且未收养子女;

  (四)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的特殊优惠对象。

  第三条 纳入新农保优惠的时间确认:本优惠办法实施前,按规定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从本优惠办法实施之日起纳入优惠。本优惠办法实施后发生的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按以下规定确定优惠时间:

  (一)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方在生育子女后自觉落实放环手术,每季度准时参加“三查”服务的,纳入优惠从落实放环手术当月算起;未准时参加“三查”服务的对象,其新农保优惠补贴立即终止,并退回缴费补贴。

  (二)纯生二女结扎户,从夫妇双方中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当月算起。

  (三)因特殊原因自夫妻登记结婚之日起五周年以上未生育子女、且未依法收养子女的,自登记结婚五周年之日起可以申请由政府给予参加新农保缴费补贴。

  第四条 对符合新农保优惠条件的对象,从夫妻双方符合条件的当月起,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夫妻双方参保补贴,其中,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夫妇给予每人每月20元的缴费补贴,其他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缴费补贴,直至满60周岁为止。参保人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其缴费金额计算出每月发放的养老金额,然后以增加一倍的标准按月发放养老金。参保优惠对象同时符合其他参保条件的,只能参保其中的一项。参加新农保优惠政策与《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相接轨。女方满55周岁时可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先申领奖励,其新农保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至60周岁止。

  第五条 新农保优惠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 凡符合新农保优惠条件的农村户籍居民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节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新农保优惠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初审。村委会负责对象资格的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属乡镇(街道、场)计生办。

  (二)审核。乡镇(街道、场)计生办会同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报送的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将《申请表》等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加具意见,并将确认的对象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再由乡镇(街道、场)计生办返还村委会存档,村委会应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对象,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应在其计划生育公告栏公示10天、村委会应在该对象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责成乡镇(街道、场)计生办会同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情况,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场)计生办报请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其资格。

  (五)存档。村委会、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保存完整的资料,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抄送一份完整资料给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将登记表、统计表抄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

  第八条 参保对象的资格每季度复核、确认一次,参保优惠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优惠待遇:

  (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户口迁移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四)死亡的。

  参保对象有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除取消其优惠待遇外,全额退回缴费补贴,同时责令参加新农保,对有上述第(二)种情形的,还将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有上述第(三)(四)种情形的,按照新农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优惠对象财政补贴资金的支付工作,按照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报送的参保对象人数,及时足额拨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收缴登记、养老金的支付、个人帐户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纳入新农保优惠对象人员的待遇,不影响其按规定可享受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其它奖励优惠政策,其奖励金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村委会、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把参保优惠对象的审查关,确保参保优惠对象的婚育节育情况真实可靠。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对外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保对象的生育节育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参保优惠对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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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
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
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三)特殊规定:
1、凡五类企业超出本条第(一)款第2点界定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进口证明应由国家或省级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2、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如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
设备证明》(格式见附件三),直属海关凭上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及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设备及配套技术的免税审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单位应是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批准,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门从事产品或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
2、资金来源限于在投资总额内;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但仅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也不包括船舶、飞机、特种车辆和施工机械等。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按照上述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与署税(1997
)1062号文所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相同。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上述项目确认书及有关资料,比照署税〔1997〕1062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批准后另行发布,下同)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发(1997)37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比照署税〔1997〕1062号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范围及免税手续比照本通知第一条对五类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免税进口的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企业不能擅自出售和转让。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而被替换的设备,如在本企业内继续使用,海关按监管年限进行管理,在监管年限内出售和转让给其他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可免予补税,否则应照章征税。
六、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办事效率,直属海关经审核无误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后,尽快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验放。如企业所在地系非直属海关所在地,可由所在地处级海关受理初审,报送直属海关核准,出具征免税证明。总署将组织力
量,尽快补充和调整《减免税管理系统》,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纳入计算机管理。
七、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各海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做好宣传工作。
八、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但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在此日期以后报关进口,尚未办结征税手续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结免税手续后,予以免税结案,已征收的保证金准予退还。
执行中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附件二: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附件三: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
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编号:
______海关:
兹证明 (企业名称)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
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请按海关总署署税〔1999〕791号文的规定,办理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
资金性质:
企业自有资金总额: 万元人民币
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用汇额: 万美元
附: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备注:
审批部门
(司局级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编号:
______海关: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海关总署署税〔1999〕791号文的规定,兹证明:本项
目经 以
号文于 年 月 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请按规定办理
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项目内容:
项目投资额: 万元人民币
其中自有资金: 万元人民币
项目用汇额: 万美元
备注:
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编号:
______海关:
兹证明 (企业名称)在
本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中进口的设备(详见所附清单),价值
(外币),目前在国内不能生产或同类产品中性能不能满足需要,请按海关总署署税
〔1999〕791号文的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
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清单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司局(盖章)
年 月 日



1999年11月22日

中西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西班牙


中西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9年1月30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西班牙期间,中西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一、应西班牙王国政府首相何塞•路易斯•罗德里格斯•萨帕特罗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9年1月30日至31日对西班牙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胡安•卡洛斯一世国王,同萨帕特罗首相举行了会谈。双方就双边关系、中欧关系、国际金融危机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广泛深入交换了看法。

  二、双方一致认为,两国2005年11月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高层交往频繁,各领域交流积极开展,合作日益密切,两国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两国同意在中西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框架下,进一步巩固双边关系的政治基础,加强经贸往来,促进文化交流,扩大国际合作。

  双方重申,将遵循国际法和联合国有关决议所确定的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西班牙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

  三、双方一致认为,国际金融危机造成了严重影响。作为世界重要经济体,中西两国将加强相互合作,共同应对挑战,为世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贡献。为此,中西两国将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支持两国主管部门和机构在重要的经济领域和政策方面加强对话与合作。

  ——鼓励两国企业加强交流,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和方式。中国愿与西班牙共同办好2009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将此作为两国中小企业加强合作的平台。西班牙全力支持中国办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

  ——着力发展双边贸易,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贸易发展,改善贸易结构。

  ——努力扩大双向投资,加强工业、电信、金融、交通、铁路等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环保、旅游等重点领域合作,扩大科技创新交流,鼓励在第三方市场开展合作。

  ——鼓励航空运输企业在互利的前提下扩大直航规模,促进旅游和经济交流,密切两国旅游部门的合作。

  双方认为,在两国政府首脑见证下签署的金融、航空、能源、电视、技术、空中交通管理、电信及地方企业合作等领域的协议具有重要意义。

  四、双方积极评价“西班牙年”和“中国艺术节”的成功举办,决定进一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交流活动。支持北京西班牙文化中心——北京塞万提斯学院的西班牙语教学和文化推广活动,中方将尽快在西班牙设立中国文化中心。同时,双方将为在西班牙开办中国文化中心以及在中国开办塞万提斯学院提供协助,并对其为履行使命而进行的正常运作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孔子学院在西班牙推动汉语教学方面的示范作用。双方将互办“语言年”活动。双方承诺加强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和新闻媒体的往来。中方积极欢迎西班牙作为主宾国参加2009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双方将密切配合开好中西论坛成都第五次会议。

  五、双方一致认为,当前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正处于重要发展阶段。因此,两国愿以西班牙即将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为契机,通过现有机制加强合作,推动中欧关系发展。为此,双方将保持密切协调和定期接触。双方支持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继续推动中欧人权对话。

  六、双方一致希望加强在联合国这一开展有效多边主义的重要场合,以及世贸组织、亚欧会议等多边组织和论坛的合作。密切在联合国,尤其是安理会改革和千年发展目标等问题上的磋商与协调。中西两国作为“文明联盟”之友小组的成员国将积极参加“文明联盟”活动,并根据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结论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推动实施更为积极有效的性别政策。双方一致认为,应坚决应对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等全球挑战。双方将共同努力,推动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果。同时,双方表示愿就金融危机、能源安全并根据最近举行的世界粮食安全马德里会议内容就粮食安全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承诺继续努力促进世界经济增长,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并在国际金融改革的设计中发挥稳定和重要的作用。根据2008年11月多哈会议最终文件,深化新型发展筹资模式。中西两国将为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而共同努力。

                                   二00九年一月三十日于马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