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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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3号)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3]第1号)已经2013年3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9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超执行,有效期5年。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市长 艾学峰


2013年3月29日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城市配套费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个人依法自建自用住房除外)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韶关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
工程基建投资额依据市政府公布实施的“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核定,作为缴交城市配套费计算基数,但市政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和音乐厅等)等类型建设项目以发改部门立项时核定的工程基建投资额为计费依据。
“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市住建、物价、发改、财政和监察部门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后实施。“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每两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征收。但对于整体立项、分期建设的项目,征收单位按以下情形和办法征收城市配套费:
(一)按建筑面积计建设规模的分期建设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期足额征收。
(二)按立项基建投资额计建设规模的项目,在申请办理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上分期建设分解表,分解表上应注明每期建设规模和基建投资额,总规模和总基建投资额应与项目立项一致,分期建设,分期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特殊情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规定:
(一)按规定无需立项、且按基建投资额计建设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相关单位出具的工程投资预算书,城乡规划部门以工程投资预算书为依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由上级部门整体立项且按基建投资额计建设规模的项目,申报工程属于分项或子项、且无单独立项的项目,属政府投资的,按上级部门投资核准文件,无上级部门投资核准文件的,按市立项部门投资复核意见;属社会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市本级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的建设项目外,不得减免。
国家、省政府有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持相关政策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减免的书面申请,通过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予以减免。
第八条 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性质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部门通过非税收入电子征缴系统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规划部门一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物价、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各县(市)和曲江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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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
广州市


(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2号公告,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以下简称“城管”),保障城管监察队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管监察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管监察队伍,负责城管监察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城管监察队伍。
城管监察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市、区的城管监察队伍,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依法查处发生在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授权城管监察队伍对城管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一)末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不退场的。
(二)违法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侵占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用地的。
(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排放废水、堆放建筑材料的;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
(五)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占用、移动或者改建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撒漏液(固)体物质损害路面的。
(六)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上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擅自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树木的;擅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植被的。
(七)从事燃气经营,不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在燃气、供水管道及设施上,修建建(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无服务资质证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的;出租小汽车不按规定张贴有偿使用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授权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授权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也可以依法委托城管监察队伍查处。
第五条 城管监察队伍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另外一个城管监察队伍不得作出重复罚款的决定。
城管监察队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同时报市、区两级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管监察队伍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保留使用的,应当移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管监察队伍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对继续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当场采取措施,
恢复原状。
第七条 当事人对城管监察队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城管监察队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条 妨碍城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城管监察队伍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管业务知识,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经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城管监察队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增强服务观念。文明执法,秉公执法,自觉社会公众的监督。公民对城管监察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管监察队伍或者主管部门举报,城管监察队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市、区城管监察队伍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城管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管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条 县级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日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3〕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导和推进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工作,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


                         科学技术部 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1日






附件:
“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
   国家重大创新基地是指以实现国家战略目标为宗旨,以促进创新链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实现重大创新、加速成果转化与扩散为目标,设施先进、人才优秀、运转高效、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新型创新组织。
   开展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是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服务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部署。
   本规划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制定。
一、形势与需求
   当前,国际竞争焦点日益从经济社会向科技前移,科技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从根本上改变着全球竞争格局。新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变革步伐加快,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一体化趋势更加明显。全球科技创新日益呈现出开放性和系统性的新特点,更加强调创新要素的流动与创新资源的集成配置。协同创新、开放式创新等新型创新方式已成为当今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发展方向。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印度陆续发布了新的科技发展战略,都将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列入科技发展的总体布局,加大支持力度,集聚资源开展协同创新,不断提高科技竞争力。
   我国正处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结构尚不合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根本改变,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总体科技水平及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保护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必须坚持把科技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此,需要部署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以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创新成果转化与扩散,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探索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求,我国陆续建成了涵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多层次的创新载体,如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这些创新载体集成创新资源、攻克科技难关、转化科技成果、汇聚创新人才、探索管理制度,有力地支撑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要求相比,现有创新载体和创新驱动模式仍有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尚未形成创新链各环节相互衔接、开放合作的创新模式,难以满足以国家战略为目标的重大创新需求;创新载体之间存在系统封闭问题,缺乏协同创新机制,整体创新效能有待提升;创新资源相对分散,统筹协调不足,创新要素的流动与集聚机制有待建立。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发挥创新链上各类创新载体的整体优势,亟需在现有创新载体基础上,优化和集成创新资源,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以新的组织形式,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集中组织实施面向国家目标的协同创新。
二、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功能与定位
   通过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的整体规划和统筹部署,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创新链上各类创新载体的紧密合作,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从整体上具备以下四个功能:一是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发现、提出、承担并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任务,保障国家重大需求,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二是集成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建立开放共享和协同创新机制,进行重大原始创新与集成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持续保持科技创新的引领地位,推动科技创新服务于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的发展。三是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转化与扩散,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支撑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四是吸引、汇聚、培养科学、技术、工程与产业化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队伍。
   国家重大创新基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通过集成创新链各环节的创新资源,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骨干企业等不同创新主体的互动与合作,探索形成多种形式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推动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协调发展机制,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与扩散,从而有效促进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紧密衔接,强化五大创新体系的支撑和互动,提高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推动国家创新体系的协调发展。
   推进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引导,优化科技资源,促进协同创新,推进各类创新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工合作,为相关领域和产业提供基础研究、工程化技术及产业技术研发与服务,形成可快速扩散的重大技术和产品。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将进一步促进转制院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利用与优化现有创新资源,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提供长期稳定的科技支撑;推动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有效发挥企业在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进协同创新,充分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以及高等学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将探索新的科技管理体制,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管理、治理结构及评价制度,统筹配置科研设施、研发任务、人才团队等创新资源,不断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构建创新链各环节紧密结合、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的创新环境。
   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依托现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现有创新载体是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必要基础。科技创新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不同环节的互动过程。主要依托现有创新载体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有效地促进创新链上相关创新载体的纵向和横向协同与集成,充分发挥现有创新载体的优势和能力,推动创新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加强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快速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和效率。同时,通过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可以引导和带动现有创新载体有序发展,提升其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与扩散能力,促进现有创新载体的开放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指导思想、建设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与国民经济发展重大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在现有各类创新载体的基础上,通过集成创新链优势创新资源,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协同创新,构建满足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和扩散,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建设原则
   国家目标,前瞻引领。从全局高度,突出反映国家战略需求,加强科技的前瞻部署和超前引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建设代表国家最高创新能力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
   存量协同,增量发展。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创新载体的优势和作用,开展协同创新,选择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基础条件好的创新载体,组建一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根据国家目标和发展需要,以增量投入引导存量发展,培育和构建一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
   综合集成,机制创新。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的互动与合作,加强创新要素的综合集成。通过汇聚资源、集聚人才、持续发展、开放共享的制度安排,加速创新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应用,探索并实践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在组织方式、资源配置、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机制创新。
   分类指导,试点先行。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创新载体的实际情况,结合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各创新环节的不同特点,对现有创新载体的培育、建设和发展进行分类指导,避免重复建设。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在“十二五”期间,通过综合评估,选取条件相对成熟、创新能力突出、预期效果显著的创新载体,在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先行试点构建一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
   (三)建设目标
   “十二五”期间,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重大需求和现有创新载体的发展基础,选择具备优势创新条件和基础的领域,试点建设15-20个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通过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加强创新载体间的协同与集成,促进各类创新载体向全社会开放服务,大幅提升成果快速转化扩散能力;集成各类创新载体的优势资源,提高对国家重大需求的保障能力。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有效解决现有创新载体存在的系统封闭、资源分散等问题。
   到2020年,在试点建设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布局,建成一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通过十年左右的持续建设,围绕国家战略需求,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初步形成国家层面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布局,引导现有创新载体围绕创新链合理建设、明确定位、有序发展;建立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探索形成灵活、高效的治理结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四、总体部署与重点领域
   “十二五”期间,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的内在规律,继续完善现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布局,加强分类指导,引导各类创新载体按照各自功能要求有序发展。在此基础上,通过促进现有各类创新载体的协同与集成,推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
   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整体建设框架下,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创新2020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引导现有各类创新载体进一步明确自身功能定位,有序建设、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从创新链各环节强化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支撑。继续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研究实验基地建设,围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发展需求,大力提高其原始创新能力;着力加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工程技术研发基地的资源协调和综合集成,大力提高其集成创新能力、工程技术开发与中试能力和成果转化与扩散能力,解决制约产业技术创新的瓶颈问题;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面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的各类产业创新服务基地的发展与协调,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为各类创新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科技平台建设,完善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能力,推动创新资源的整合、开放与共享,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支撑能力。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以重大任务与需求带动,探索不同部门、不同创新主体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增强能力,创新机制,集成资源。按照创新成果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不同环节扩散的特点,围绕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在以下五个层面部署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
   ——建设基础性、公共性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坚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瞄准世界科学前沿,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横向联合为主的方式,重点集成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等创新链上各类创新载体,部署建设若干基础性与公共性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加强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创新的规模效应。在前沿基础学科及基础条件领域建设的基础性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创新成果在科学研究阶段迅速扩散,引领科技持续发展。在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重点公共科技领域建设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开展公共性、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科技自身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提供公共性科技支撑,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持续动力。根据现有基础,“十二五”期间,将在计量科学、海洋资源、公共安全等领域启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试点建设工作。
   ——建设面向重点工程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面向国家战略目标,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和国家安全需求,推动军民融合,在交通、水利、电力、空天、深海等领域,结合国家重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现有实施主体的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集成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上的各类创新载体,部署建设若干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面向重点工程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开展重大战略产品与工程开发,推动创新成果在技术开发与工程化阶段迅速扩散,促进重大创新成果的工程化示范应用,以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填补国家战略空白,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根据现有基础,“十二五”期间,将在高速列车、智能电网与特高压、深海工程等领域启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试点工作。
   ——建设面向农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围绕农业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科技研究,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骨干企业等创新主体的作用,以纵向联合为主的方式,集成创新链各环节的创新载体,部署建设若干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面向农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重点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加快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突破资源环境约束、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现有基础,“十二五”期间,将在农业装备、农业生物育种等领域启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试点工作。
   ——建设面向新兴产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源头创新作用,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以纵向联合为主的方式,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主体,贯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集成各类创新载体,部署建设若干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面向新兴产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以加快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的转移进程,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促进创新成果的快速扩散,支撑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推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促进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根据现有基础,“十二五”期间,将在新能源汽车、有色金属新材料、智能制造、光电技术、移动通信、生物医药等领域启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试点工作。
   ——建设面向传统产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围绕冶金、机械、石化、纺织等传统产业,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主要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联合高等院校,以纵向联合为主的方式,贯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集成各类创新载体,部署建设若干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面向传统产业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主要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提升创新水平,系统解决行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工程技术开发、中试及产业化前期验证能力,推动创新成果的成熟化与快速扩散,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现有基础,“十二五”期间,将在钢铁冶金、机械制造等领域启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试点工作。
五、建设方式
   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创新载体的作用,集成创新载体的优势资源是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主要方式。在建设中,要根据不同领域的创新特点、发展需求和建设基础,合理选择横向集成、纵向集成或二者结合的集成方式。其中,横向集成指集成创新链同一环节上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不同创新主体建设的各类创新载体,形成科技创新的规模效应,使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具备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任务,保障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纵向集成指集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产业化等创新链不同环节上的各类创新载体,使研究实验基地、工程技术研发基地、产业创新服务基地按各自在创新链上的功能定位有序衔接,以推动创新链各环节的互动与合作,加快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的转移进程,促进创新成果的快速扩散。
   在集成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过程中,根据不同领域内创新载体结合的紧密程度和创新资源的集聚特点,可采取如下三种建设模式。
   一是一家为主、多家参与。在计量科学、农业机械等创新资源较为集聚的领域,以领域内最具创新能力、创新资源集聚、创新要素完备、创新载体齐全的创新主体为核心,通过产权入股、项目合作等方式,吸纳领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创新主体共同参与,组建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立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人财物独立的管理机制,加强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条件建设,积极引进高端研究人才,鼓励成立法人实体。
   二是多家共建。在海洋资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由领域内多家创新能力强、优势明显、互补性高的创新主体,共同组建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立以理事会制度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制定并完善开展协同创新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建、共享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条件,联合引进和培养研究人才,形成人财物相对独立、开放发展的研究开发实体。
   三是联盟组建。在移动通信等创新资源较为分散的领域,由领域内创新资源丰富的骨干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共同牵头组织,联合相关创新主体,以联盟形式组建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立资源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协议,制定组织管理章程,形成以联盟决策机构和常设执行机构为中心,以各家实体运行的分基地为网络节点,地理上相对分散,体系上高度统一的合作创新组织。
六、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规划实施中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制度,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协调推进、规范发展。加强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合力推动创新资源的集成整合与高效利用,保障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创新运行与管理机制
   建立与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定位与目标相适应的治理结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在多主体的新型组织中建立常设管理与运行机构,探索建立董事会、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决策与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开放、流动的用人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加强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全过程管理,形成决策、监督、评价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制定立项、认定、评价与考核的标准与指标体系,不断提高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运行效率。积极探索和制定有利于国家重大创新基地运行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形成科学合理的投入机制
   要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安排、创新机制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优化投入结构,提高投入效益。探索中央支持与地方支持相结合、财政资金投入与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种投入支持方式,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企业联合共建的投入机制。
   (四)统筹基地人才项目发展
   统筹推进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创新人才发展工作和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产业创新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支持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通过集成优势创新资源,形成持续创新能力,承担并完成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与工程任务,促进基地、人才、项目有机结合。在高端人才引进与培养、国家科技计划和产业创新项目安排等方面要优先向国家重大创新基地聚集。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国家重大创新基地是汇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载体,既要汇聚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科研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产业化人才,又要汇聚从事技术推广和科研管理的专业人才。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建设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现有各类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和工程的衔接,以用为本,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创新载体的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吸引世界各国优秀创新人才,为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全面的人才支撑。
   (六)深化国际科技合作
   支持国家重大创新基地与世界一流研究机构、大学、学术组织及国际主要研究基金组织建立良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搭建联合研发平台,推进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国际化发展。鼓励和推动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发起和组织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把握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机会,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提升我国科学研究能力,培养高质量创新人才和团队等方面的作用。在国际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进一步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