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王德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23:04:24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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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离婚案件中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
王德满

    有限产权房屋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过渡中形成的产物。由于其所有权、使用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对此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性,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有限产权房屋难以处理。笔者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形式及其法律特征
  有限产权房屋,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新建或购买房屋时由单位和个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或将原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旧房,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低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单位与职工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其法律特征是:单位和职工两个不平等的主体共同成为房屋权利的主体,在房屋产权形态上二者是按份共有关系,各自占有的份额依合同约定。在权利具体分配上,由单位和个人两个主体共同行使一个完整的物权,房屋对外是一个产权,对内由单位掌握房屋产籍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购房职工拥有所购房屋的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当前,有限产权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单位提供土地,职工提供资金共同建房,房屋产籍落在单位名下,即准商品房。职工有占有、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占有、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对内、对外出售,在对外出售时,单位收回与其投入的土地等价的资金;
    2?单位以大比例、职工以小比例投入资金建房,即公建民助。产权执照登记在单位名下,单位通过在本单位内部使用房屋使用证的形式对职工住房进行统一管理,房屋可以在本单位内部职工间进行买卖、出租,出卖、出租所得的利益归职工个人,单位通过控制产权不外流,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的形式,间接行使其部分所有权。有的也可以对外出售,在出售时单位收回其照顾的资金。
    3?单位以小比例、职工以大比例投资建房,即民建公助。房屋产籍落在职工名下,单位统一管理职工的房屋执照,并规定职工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一般为五年),限制期满后房屋执照发给职工,职工在出售或出租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以上是当前有限产权房屋的几种主要形式,此外,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有偿使用房屋、全额集资房屋、联建集资房屋等,虽然具有有限产权房屋的某些特征,但由于所有权的独占性或不确定性,不属于有限产权房屋的范围,这里不再列举和讨论。
  从有限产权房屋的形成过程和管理方式上看,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主体特定性。根据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房屋部分产权,并享有价格优惠资格的购买人仅限于售房单位的职工,非本单位职工无权购买。二是权利的分散性。从民法的物权理论来讲,一个完整的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利的统一。但有限产权房屋基于单位与职工对所有权的按份共有关系,完整物权包含的四个权利出现了分离,分属于两个不同主体享有,或者某一种权利由两个主体共有。三是福利性。所有的有限产权房屋,均体现了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待遇,就职工或单位一方来说,义务与权利并不是严格对等的,房屋出售的价格并未完全体现房屋本身的商品价值,尤其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职工仅付较少的价金,即可取得相当大的权利。四是主体的平等性和管理的不平等性。有限产权房屋是基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就单位与职工因有限产权房屋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单位与个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事实上,由于单位在行政管理上的主动性和分配住房的福利性,常常会出现平等的合同关系与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相融合的局面,职工的权利不能充分得以行使,对自己享有的部分产权的处分受到制约。
二、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存在的问题
  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单位与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制度,是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初期,人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观念还不能立即改变,在职工的实际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实现建房资金的快速周转,增加新建房屋的投资,解决城市职工住房困难,推进住房私有化进程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也为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的纠纷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在离婚案件中,就存在房屋权属难确定、房屋价值难认定、分割财产难落实等诸多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难以确定夫妻对有限产权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
  如前文所述,一个完整的物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而有限产权房屋并非是将这四项权利机械地分属于单位与职工两个权利主体,职工享有的是完整的占有、使用权和不完整的收益、处分权。房屋的按份共有关系并不是十分清晰、明确,有限产权房屋本身就包含着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单位管理房屋的本身就是限制职工某些权利的行使,职工所占产权的份额难以用单独的某项权利或货币来体现,而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是权利分配的具体化,必须是具体的权利或是定量的财物,因此在判决时,就难以确定具体权利归属夫妻任何一方。
  (二)法律不能确定期待权的归属
  有限产权房屋的一种常见的形式是单位限制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售,期限届满后可以自由买卖,在限制期间内,职工享有的是占有、使用权和对完整物权的期待权,实质上,占有、使用权受制于期待权,一旦期待权实现,占有、使用权就不能独立地行使。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最关心的也不是暂时的占有、使用权,而是完整物权的期待权。因为期待权的实现要受到种种客观的、主观的因素制约,它超前于现实,所以法律不能对之确认,因为也就不能将其作为财产或权利进行分割或划分。
  (三)有限产权房屋价值难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由于有限产权房屋不同于独立的使用权,它是以有限的所有权的形式而存在,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买房屋的有限产权,是由财产转化来的权利,并以财产份额来表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在具体处理中,往往要先确定其实际价值,再调解或判决产权归属一方,并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致使难以认定夫妻共同享有的价值。价格评估只能计算全部产权的价值,而不能计算夫妻双方享有的那部分产权的价值;按夫妻投入的价金计算部分产权的价值,又忽略了房屋的升值部分(当前绝大多数有限产权房屋出售价格都高于原来集资价金),也不能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
  (四)权利难落实
  由于有限产权房屋的形成包含着单位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因素,即具有福利性,因而当职工享有的那部分权利主体变化时,就必然干预了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损害单位的利益,因此,法院判给非建房单位职工一方的权利时,其权利难以落实,且容易引发新的纠纷。
三、离婚案件中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除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利于生产生活等原则外,还要充分体现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平等地保护售购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规范调整有关房改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对有限产权房屋的诉争。
  (一)对房屋权属的处理
  有限产权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是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也不是独立的使用、承租权,而是包含占有权、有限处分权、有限或全部收益权在内的“部分产权”。因此判决或调解“房屋归××所有”或“房屋归××使用”等都是不正确或不全面的,应当在调查购房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后,对具体的“部分产权”做出实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享有使用、承租权作了具体规定,并同时规定对有限产权的处理可参照使用权、承租权的规定。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判令“部分产权”归夫妻任何一方所有:1?婚前由一方取得部分产权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取得本单位部分产权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并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并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部分产权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投资取得部分产权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投资取得部分产权的;9?单位同意变更房屋产权共有关系的。
  (二)有限产权价值的认定与分割
  有限产权的价值是通过对房屋所有权占有的份额体现的,职工拥有的有限产权的价值应当是当地同类房屋的标准价乘以职工占有的产权比例。单位与职工对产权份额约定不明确,并且单位与职工就产权比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建房时的成本价和职工投入的资金数额计算职工占有的产权比例。在离婚案件中,如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也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由于有限产权房屋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本质上属于财产的一种,因此在分割有限产权房屋时,应当依照《婚姻法》和《意见》的规定,首先界定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原则上只有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才能予以分割。这与前文所述的对房屋权属处理原则并不相矛盾,因为前文所指的是双方离婚后是否具有继续享有“有限产权”的权利,即是否有占有、使用权。由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与单位之间存在的特定关系,而使双方都具有分得部分产权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部分进行分割。按照《解答》的规定,双方共同投资取得部分产权的,当“部分产权”分给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后,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处理方法已经得到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的认同,但对于一方当事人离婚时有取得有限产权的权利却在对方取得房屋时没有投资,即有限产权房屋作为财产属性,不是婚后共同取得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即有限产权房屋作为财产属性,不是婚后共同取得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存在争议较大。如某男甲与某女乙离婚,双方结婚共同生活六年,甲在婚前自己投资取得本单位部分产权房屋。按《解答》的规定,双方共同生活五年以上,乙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并参照此规定,也应有取得部分产权的权利。但按《意见》的规定,房屋只有经过八年才能转化为共同财产,本案中乙又没有分割此项财产的权利,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如果部分产权分给投资的一方,应当给对方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是独占对方取得有限产权房屋权利的补偿(因为双方都有取得部分产权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只被一方独占),数额可以考虑到房屋的价值、对方的经济条件等酌情确定;如果部分产权分给未投资的一方,应当按所得部分产权的实际价值全额给予对方补偿,这体现了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原则。
  (三)对所有权具有期待权房屋的处理
  对单位限制职工不得在一定期限内出售,限制期满后,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在限制期间内因离婚请求分割房屋有限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种房屋职工占有产权的份额比较大,限制期限届满后房屋权属的性质发生根本改变,由有限产权变为职工的完全产权。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是所有权的期待权。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房屋,也应按本文前面所述的原则处理。因为离婚案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离婚时实际存在的财产,将来可能得到的、现有财产将来能够孽生的、离婚时已经灭失的财产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而对所有权享有期待权的房屋在离婚时的产权存在状态是有限产权,职工享有占有、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与另外几种有限产权房屋并没有原则上的差异,因此,认为是期待权而不能用法律调整或把期待权视为完全产权都是错误的。
  (作者单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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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3〕85号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大纲及标准中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除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以外所有矿山企业。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按本大纲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及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三年六月四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及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
3.4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的内容及课时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照矿山类型和安全生产实际要求以及不同人员的情况而定。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
——国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刑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4.1.3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4.1.4采矿业准入制度
包括《矿山开采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等。
4.1.5矿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1.6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4.1.7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8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等。
4.1.9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安全技术理论
4.2.1矿山地质安全
——矿床的基本概念;
——矿岩的基本性质及其与矿山安全生产的关系;
——矿床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
——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工程的要求;
——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露天矿山采矿方法和采矿工艺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矿山防尘防毒、防排水与防火管理要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
——露天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常用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矿山地压管理;
——地下矿山回采工艺,凿岩、铲装、运输与提升安全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通风与防尘防毒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防排水与防灭火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矿山爆破安全
——爆炸基本理论;
——常用爆破器材及起爆方法;
——露天矿山爆破方法;
——地下矿山爆破方法;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爆破安全技术;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管理规定;
——矿山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5矿山机电安全管理
——矿山电气安全;
——矿山机械安全;
——矿山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6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管理
——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安全要求;
——排土场安全;
——尾矿库安全;
——有关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4.3.1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包括定义、目的、任务、基本形式、组织、主要救护装备和设施及实施。
4.3.2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包括基本要求、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4.3.3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4矿山事故应急处理
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4.3.5案例分析与讨论
4.4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职业病管理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5.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5.2组织矿山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5.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5.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5.5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5.6组织、指挥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5.7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5.2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一、矿山安全管理部分(不少于10学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8案例分析与讨论2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露天矿山部分28学时,地下矿山部分32学时)矿山地质安全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地下矿山开采安全812矿山爆破安全4矿山机电安全管理4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管理4案例分析与讨论4三、应急预案与职业病预防(不少于8学时)矿山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4矿山职业病及其预防2案例分析与讨论2复习2考试2合计4852再培训部分(16学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金属非金属矿山
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
本考核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的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42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金属非金属矿山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矿山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矿山的经理、矿长等。
4.考核方法
4.1考核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矿山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4经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6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5.安全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矿山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了解国家有关采矿业准入的规定;
——熟悉矿山安全管理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矿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熟悉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掌握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熟悉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制定预防措施的方法和程序;了解工伤的认定、工伤待遇等;
——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5.2矿山地质安全
——了解矿岩基本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掌握矿山地质灾害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了解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工程的要求。
5.3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了解合理的开采境界和采剥比对矿山安全生产的意义;
——掌握露天矿山开采的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采剥方法;
——掌握露天矿山开采工艺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掌握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
——掌握露天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4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熟悉地下开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掌握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及其安全要求;
——掌握各种井巷工程的施工、支护和维护技术及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常用的采矿方法、矿柱回采方法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矿山地压形成机理、采空区处理方法,熟练掌握顶板和采空区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地下矿山回采工艺,掌握地下开采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溜井管理要求;
——了解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熟悉地下开采对通风的要求;
——了解地下矿山尘毒的种类、来源、危害,掌握防尘措施;
——了解矿井水的来源、危害,熟悉工作面突水预兆,掌握井下探放水、防排水要求;
——了解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掌握地下矿山防灭火管理要求;
——掌握地下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5矿山爆破安全
——了解爆炸基本理论;
——了解常用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及起爆方法,至少熟悉一种起爆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方法;
——熟练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安全技术,包括有害效应的种类、爆破安全距离、残盲炮的处理等;
——了解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矿山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矿山机电安全
——了解矿山供电的安全要求;
——了解各种电气安全保护的作用;
——熟悉矿山电气工作安全措施:
——熟悉矿山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维修制度;
——掌握电气火灾及常见电气、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5.7矿山工业场地和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了解露天或地下开采对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的安全要求;
——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尾矿库的类型、等别、危险性分级的要求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尾矿库防洪的安全要求;
——了解尾矿库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
5.8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掌握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了解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熟悉矿山事故的报告和上报程序;
——熟悉矿山常见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5.9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能组织审查矿山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相关图纸;
——能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正确组织矿山安全生产(其中:露天矿山的主要负责人能根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边坡的高度、布置工作面;地下矿山的主要负责人能根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井下生产系统的布置和回采顺序);
——能主持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有效地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正确组织、指挥矿山事故抢救和处理工作;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事故;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了解有关矿山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有关矿山典型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整治办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
3.4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的内容及课时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矿山类型和安全生产实际要求以及不同人员情况而定。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
——国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4.1.3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4.1.4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同时”与安全评价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4.1.5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安全技术理论
4.2.1矿山地质安全
——矿床的基本概念;
——矿岩的基本性质,包括矿岩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及其与矿山安全生产的关系;
——矿床地质构造,如裂隙、断层、褶皱等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床水文地质,如岩溶水、裂隙水、老窿水、大气水、地表水等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如地热、岩爆、地震、泥石流、滑坡、坍塌等)。
4.2.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铲装、运输、排土作业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露天矿山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要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包括边坡破坏机理及主要形式、影响边坡稳定的主要因素、预防边坡坍塌及加固措施;
——露天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安全,包括平巷、竖井、斜井、天井的掘进施工、支护、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常用采矿方法的安全要求,矿柱回采的安全要求;
——矿山地压形成机理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顶板、采空区的管理,采空区处理方法及安全要求;
——地下矿山回采工艺,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要求;
——地下矿山通风安全要求以及矿井通风系统评价;
——地下矿山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地下矿山防排水,包括矿井水的来源、危害,防排水安全要求,工作面突水预兆;
——地下矿山防灭火,包括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防灭火措施等;
——地下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矿山爆破安全
——爆炸基本理论;
——矿山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以及起爆系统联接的安全要求;
——露天矿山爆破方法;
——地下矿山爆破方法;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包括凿岩、装药、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残盲炮处理等的安全要求;
——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爆破器材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要求;
——矿山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5矿山机电安全
——矿山电气安全技术,包括电气伤害的方式、矿山供电和电气线路、电气安全保护、电气工作安全措施;
——矿山机械安全;
——电气火灾及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6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的安全要求;
——排土场安全,包括排土场的选择、堆筑、维护和排土作业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尾矿库安全,包括尾矿库、尾矿坝、排洪系统安全要求及尾矿库运行的安全要求、尾矿库的安全监测与安全评价、尾矿库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尾矿库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4.3.1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包括定义、基本任务、基本形式、组织、主要救护装备和设施及实施。
4.3.2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包括目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4.3.3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4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
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4.3.5现场急救技术
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4.3.6案例分析与讨论
4.4职业病的管理与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5实际操作培训内容
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有关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安全要点;
——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
——组织进行矿山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内容;
——安排、使用安全技措经费的程序、方法和项目;
——编制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内容;
——矿山事故抢险救灾要点;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责任认定的原则。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5.2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一、矿山安全管理部分(不少于10学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8案例分析与讨论2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露天矿山部分30学时,地下矿山部分36学时)矿山地质安全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地下矿山开采安全1014矿山爆破安全6矿山机电安全4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4案例分析与讨论4三、应急预案与职业病预防(不少于8学时)矿山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4矿山职业病及其预防2案例分析与讨论2复习2考试2合计5256再培训部分
(不少于16学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
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复审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考核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42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考核方法
4.1考核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矿山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4经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6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5.安全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矿山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熟悉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矿山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掌握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熟悉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掌握现代安全管理技术,主要有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5.2矿山地质安全
——了解矿岩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的种类、特征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了解矿山地质灾害的成因及预防。
5.3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露天矿山的构成要素,熟悉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熟悉露天矿山开采工艺,掌握凿岩、铲装、运输、排土的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尘毒的危害及防治技术;
——了解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要求;
——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预防边坡坍塌的主要方法和边坡稳定性监测、加固技术及边坡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常见事故的种类和原因,掌握其预防措施。
5.4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熟悉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了解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的安全要求;
——掌握井巷工程的施工、支护和维护的安全要求;
——掌握常用的采矿方法以及矿柱回采的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地压形成机理,各种地质构造对顶帮稳定性的影响,掌握顶板和采空区处理、监测技术及管理要求;
——熟悉地下矿山回采工艺,掌握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要求,熟练掌握运输、提升人员、爆破器材等的安全要求,溜井管理要求及堵塞处理方法;
——了解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熟悉地下矿山开采对通风的要求,掌握井下通风除尘及气候调节的方法;
——了解地下矿山尘毒的来源、危害,掌握防尘措施;
——了解矿井水的来源、危害,熟悉工作面突水预兆,掌握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要求;
——了解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掌握地下矿山防灭火方法;
——掌握地下矿山常见事故的种类、原因及预防措施。
5.5矿山爆破安全
——了解爆炸基本知识;
——了解常用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
——了解起爆方法的种类、优缺点,至少熟悉一种起爆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方法,熟练掌握爆破作业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方法;
——掌握残盲炮处理方法;
——了解爆破器材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要求;
——掌握矿山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预防措施及炮烟中毒的预防措施。
5.6矿山机电安全技术
——了解电气伤害的方式;
——了解矿山供电及电气安全要求;
——了解各种电气安全保护的作用;
——熟悉电气作业安全措施:
——了解矿山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电气火灾、常见机电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5.7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了解矿山开采对工业场地和地面生产系统的安全要求;
——了解排土场选择、堆置、维护以及排土作业安全要求,掌握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尾矿库的类型、等别、危险性分级的要求及尾矿库闭库的安全要求;
——熟练掌握尾矿库防洪的安全要求;
——了解尾矿库的堆筑、维护、管理安全要求和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
5.8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了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了解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了解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掌握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技术;
——掌握各种现场急救方法,主要有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的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5.9掌握职业病的管理要求、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能参与有关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
——能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开展安全教育和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
——能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能参与编制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能按国家规定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了解有关矿山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有关矿山典型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整治办法。


 



关于印发《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报备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报备表》的通知


(2007年6月4日 证监会计字〔2007〕17号)



2007年1月23日,我会下发了《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8号),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和我会的相关要求,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将会计核算系统等调整到位。自2007年7月1日起,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新旧会计标准的衔接和报表编制工作,确保期货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提高期货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我会拟定了《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报备表》,对期货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做出了统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期货公司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工作,认真做好会计核算系统的开发和测试,不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确保新会计准则及时、顺利施行。

二、2007年7月1日起,期货公司应按新会计准则及其配套文件和我会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披露相关信息。中国期货业协会为指导、规范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等而发布的相关指引,期货公司应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三、期货公司应于每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月度财务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向我会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财务监管报表。

四、今后财政部如对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以及财务报表格式另作明确规定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