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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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295号《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送给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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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了全省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重大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仍然较多;部分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办案设备不够、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于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异常繁重。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正确处理好实施《条例》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劳动保障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同时,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工作。要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接受劳动者举报投诉三项基本执法工作,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能力,将宣传法律、服务企业、规范用工与查处违法结合起来,坚持做到检查一户、宣传一户、服务一户、规范一户。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网上举报投诉信箱、维权热线,改善投诉窗口的服务设施。要继续开展专项执法活动,遏制突出违法问题的蔓延。要加大对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职工工资、安排职工超时加班和企事业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拒不参保等突出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严惩。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警示和震慑违法企业。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具体办法由人保部门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依托现行行政管理体系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在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基础上,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增强基层力量,强化基础工作。要落实监察网格宣传政策法规,采集用人单位信息,调处简单劳动纠纷,上报举报投诉材料、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二期,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全国统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逐步在市以上监察机构建设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全省联网的层级式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动态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要以“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为目标,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各地要按照“名称规范、职能统一”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充实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切实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切实落实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改善办案条件,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相对稳定,提高监察员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协调配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协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权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监察部门负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国资委负责加强有关企业的管理,督促解决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工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高效开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等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公安厅(局)、体育局(体委)、科协(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引导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现就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高考加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清理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工作

  高考事关高校人才选拔,事关考生切身利益,对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影响。高考加分政策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在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为获取加分的资格或身份而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公正,社会反应强烈。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协调教育及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切实做好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工作,确保本地区高考加分项目的制定和实施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国家有关法规、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更好地发挥高考加分项目的积极导向作用。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1.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和高考加分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或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分向高校投档,不再具备高校招生保送资格。有关获奖学生拟参加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考虑给予参加考核资格。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保留高校招生保送资格,经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

  2.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是否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0分向高校投档。

  对于仍然保留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测试项目限定在中学普及程度高、锻炼效果好的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8项。各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还可根据本地中学生体育活动开展情况,在上述运动项目之外增加一般不超过2个强身健体项目,报教育部备案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资格的学生,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其所在中学出具的考生体育特长情况说明与推荐材料(相关信息应提前在所在中学公示),以及所获运动员等级证书及相关参赛证明材料(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集体项目运动员还须提供上场时间证明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体育部门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测试须全程录像,学生测试成绩现场公布,通过测试达标者须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其所在中学指定地点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方可获得高考加分资格。教育部将制订部分运动项目的省级统一测试标准。测试标准及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的具体名称,另文公布。

  上述两项调整政策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适用。2010年(含)以前已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仍可适用调整前的相关政策。

  三、系统清理地方性加分项目,规范加分工作流程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从加分项目是否合理、照顾强度是否合适、约束条件是否增加、监督管理如何加强、违规惩处如何加大等方面,对本地区现行高考加分项目进行系统梳理和评估。要结合本地区开展高考综合改革、录取模式改革等新情况,合理适度调减加分项目及分值。在统筹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本省(区、市)系统清理规范地方性加分项目的意见,并于2011年5月底前报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重新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四、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在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体育、科协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平稳实现项目调整目标

  各省(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要求,尽快梳理细化方案,开展项目调整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让高中阶段在校生和今后将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及家长及时了解、正确理解高考加分项目调整变化情况,精心做好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

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协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