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18:54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调控,促进我市农业发展,保证救灾急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制度。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任务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市农资公司)承担。

第三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的主要品种为进口优质化肥(尿素)和国产、进口高效低毒农药。
市级化肥和农药的储备数量为:每年储备化肥2万标吨、农药300吨。

第四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的储备期自每年5月1日起至10月底止。当年储备当年使用。当年储备有结余的,结转抵顶下年储备。

第五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资金由市农业银行安排贷款,执行国家规定利率,实行专户管理。
市农资公司根据储备数量,于当年4月份前提报分批储备计划,经市财贸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执行,市农业银行据此安排收购资金并按储备进度及时贷款。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按月结算贷款利息。

第六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费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农药储备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化肥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和市农资公司共同承担,市农资公司按化肥年销售额的5‰提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并于10月底前拨付市农资公司。

第七条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主要用于农资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突发性的农业自然灾害。
需动用市级化肥、农药储备时,由市计划委员会、市财贸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供销社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农资公司具体执行。

第八条 储备化肥供应价格执行市统一定价,储备农药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物价局核定下达。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目 录
总 纲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总 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虚拟人”应有名誉权
               杨涛

吉林市的张某(网名“豪门•玉儿”)从6年前起,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玩联众的网络游戏中的“四国军棋”。后来,他以9537 分名列8段位、司令的称号,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2003 年1月份,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国军棋”论坛中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到大量客户投诉“豪门•玉儿”利用联众系统漏洞,用同一ID号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进行炒分,经过对“豪门•玉儿”的游戏记录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豪门•玉儿”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根据联众游戏作弊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豪门•玉儿”予以清零处分。张某认为,联众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无根据地将自己的积分清零,并取消排名,致使很多用户认为自己是骗子,对自己已构成名誉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主与法制时报》8月24日) 
本案事实上涉及对两个权利的侵犯问题,一个是对“虚拟财产”的侵犯即“豪门•玉儿”的积分予以清零,因为张的积分是花费了大量精力与财力,事实上也有网友向他表示要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他的ID号;另一个是对“虚拟人”即“豪门•玉儿”的名誉权或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学者普遍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应当予以保护,并为近来越来越多的判例所支持,这里张某并未提及,我们存而不论。对“虚拟人”是否存在名誉权,在何种情形下是涉及到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目前较少论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民事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不包括“虚拟人”。但是“虚拟人”在虚拟的空间有两种生成方式,一种是由公民、法人这些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另一种是由一些游戏等程序自动生成。对于前一种“虚拟人”是民事主体借助数字化技术在虚拟空间的再现,其实质仍是民事主体,这正如一位公民利用笔名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笔名代表了公民本身,因而,对于这种“虚拟人”无疑应当承认其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但是,尽管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的“虚拟人”享有民事权利,然而其是否享有名誉权却不能一概而论。传统民法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降低的权利。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对其“虚拟人”侮辱、诽谤无疑会降低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构成对“虚拟人”(事实上就是该公民)的名誉权侵犯。如某女士用一网名(如“飞天”)经常在一论坛聊天,但其真实身份也为大家知晓,某人在该论坛诽谤“飞天”,必然影响到他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该女士的评价,当然构成对“飞天”(事实上就是该女士)名誉权侵犯,也应当适用与现实生活对名誉侵权相同的规则。但是,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不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如果对该“虚拟人”进行侮辱、诽谤,也许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其精神受到损害,但是并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到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评价,在传统民法中,就不认为是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名誉权。
    然而,笔者认为,当今时代互联网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虚拟空间的生存逐步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并影响到人们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我们不能不对虚拟空间中生成的虚拟社会漠视,也就不能不制定规则去保护虚拟空间中的人们的权利。因而,有必要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把侮辱、诽谤,“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引起“虚拟人”在虚拟空间或者说虚拟社会的评价的降低,认定为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因为,尽管“虚拟人”的真实身份在现实生活中不为人所知,但其在虚拟空间生存也要有一定的信誉,如果随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必然引起其他“虚拟人”不与其交往,进而影响到其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当然,对“虚拟人”这种名誉权的保护要适用特殊的规则,经常变换网名的“虚拟人”是无所谓产生交往的困难,但像本案中的“豪门•玉儿”是历经千辛万苦才取得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的成绩,其不可能随便更换网名,如果对其侮辱、诽谤影响其他“虚拟人”对其评价,就必然造成交往困难,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
     就本案而言,如果北京联众公司确实对有“豪门•玉儿” 侮辱、诽谤行为并对其予以清零,而“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的真实身份在虚拟空间也为人所知,张某可以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名誉权;如果“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在虚拟空间不为人所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张某只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当然,按照笔者的观点,如果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即使是在后一种情形下,张某也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名誉权。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