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40:41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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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4年10月8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现就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协商,力争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前拟定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在1994年底以前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抄报劳动部;1995年1月1日后,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部。
三、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作出如下修正和补充:
1.《规定》中使用的“最低工资率”均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含义不变。
2.《规定》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3.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4.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
《劳动法》实施后,《规定》其它未修改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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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

财综函[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不合理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此前有类似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二、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三、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平台进行清理和规范,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各级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的监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



近几年,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政策,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查处这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少数地方党政领导、执法部门和企业的干部参与了这一违法违纪活动。最近,中纪委、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查处了湖北
省咸宁市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该案主要责任人咸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陈恢友受到了党内撤职、行政撤职处分;咸宁市税务局局长尹传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从中可以看出我们一些地方党政、执法部门的领导执纪
观念淡薄,更有甚者,少数人目无法纪,执法犯法,不但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败坏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级党政领导和执法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推动各地查处骗取出口产品退税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力地打击骗税犯罪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骗税斗争重要性的认识。现在一些地方党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对骗税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把参与骗税活动仅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甚至少数领导从狭隘的地方利益出发,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竟然把这当成“脱贫致富”、“解决企业困难”的途径,致使查处
骗税工作的阻力和难度越来越大,这不仅干扰了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造成大量的税款被骗,而且还腐蚀了一批干部。对此,各级党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查处骗税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令行禁止,严肃执纪。要把查处骗税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一级抓一级,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今后在查处骗税案件中,对违纪违法者,不管涉及到谁,不论他职务高低,出于何种目的,凡是指使、怂恿、包庇和参与骗税活动的,要
坚决执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养奸。
三、各地监察机关和派驻国务院各部门的监察机构,应按照分级办案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会同当地税务、经贸、海关等部门,认真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骗税案件。对因骗税或因工作失职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逐级报送监察机关。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强化出口退税的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空白专用税票,对不按规定填开和审核专用税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发现的骗税案件线索,要组成得力的班子,追查到底,对税
务干部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监守自盗参与骗税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过去已经处理过的骗税案件要认真复查,如果对主要责任人员处理明显偏轻,不足以严肃政纪、法纪的,应重新作出处理。
五、严肃查处企业、单位参与骗税的犯罪行为,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对参与湖北咸宁骗税案的企业、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一查到底,并视其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理。一些企业和单位为了谋取小团体利益不惜挖中央、肥地方,给骗税分子以可乘之机,
致使骗税犯罪活动久刹不止,甚至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因此,对骗税企业和单位,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照规定该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要停止,该撤消其出口经营权的要撤消,并应严格按规定给予政纪、法纪处分,绝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逃脱罪责,捞到任何好处。
六、严厉惩处、狠狠打击骗税分子。对骗税犯罪分子,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已经外逃出境的,有关部门要积极联系国际刑警组织缉拿归案,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
的补充规定》。
七、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坚决打击骗税活动。当前骗税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狡猾、内外勾结、团伙犯罪,单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打击骗税活动是不够的。实践证明,要取得反骗税斗争的胜利,必须依靠监察、司法、公安、税务以及经贸、海关、银行等机关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同上述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共同研究和解决打击骗税犯罪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在统一思想、协调行动的前提下,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199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