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9:06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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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等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10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
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
档 次| 计 费 额 度 | 差额计费率
| (万元) | ‰
--------|--------------------------------------------|--------------
1 | 100以下(含100) | 6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2.5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5
5 | 10000以上 | 0.1
----------------------------------------------------------------------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数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举例说明例如:某项资产帐面价值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100万元×6‰=0.6万元(1,000--100)万元×2.5‰=900万元×2.5‰=2.25万元(5,000--1,000)万元×0.8‰=4,000万元×0.8‰=3.2万元(10,000--5,000)万元×0.5‰=5,000万元×0.5‰=2.5万元(40,000--10,000)万元×0.1‰=30,000万元×0.1‰=3万元合计收费:0.6+2.25+3.2+2.5+3=1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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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需要日益增长。面临这种形势,人民法院法官队伍政治素质上不适应、业务素质上不适应、人员结构上不适应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因此,解决好法官队伍上述不适应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当务之急。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国家审判重任,审判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取决于法院队伍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基和灵魂,如何抓好新时期法院的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工作,不仅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而且是一项庞大、复杂、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础工作。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给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抓好法院队伍建设的前提。
   常言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近几年来,各级党委加强了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法院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甚而比较严重的问题。只有深入了解这些问题,才可能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推动法院实现新的跨越。我个人认为,目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的瓶颈表现在:
   1、法院队伍建设的整体素质与人民法院担负的使命还不相称。当前法院队伍建设的主流是好的,但从整体上看,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少数法官责任意识不强,致使错案时有发生;一些法官自律意识松弛,导致外在形象受损;有的法官执法意识薄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个别法官态度不够热情,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与科学的队伍管理机制要求不完全适应。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还较慢,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的要求。如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方面,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推行的还较为缓慢;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还未完全推开;法官的职务、职级的行政化色彩仍较为浓厚。尤其是法官的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应当解决,严重地挫伤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3、法官职业的特殊化要求与法官的现实表现存在一定差距。法官肩扛天平,判断是非曲直,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社会公众要求法官要做到最公正、最廉洁、最讲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主观的、客观方面的原因,法官在审判作风、业务水平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与公众心目中理想化的法官形象描述和定位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当这种差距在审判活动中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后,法官的公信力便会在公众中大打折扣。究其原因,一是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之现象,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队伍公正无私、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二是审判作风有待改进。个别工作人员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不牢,司法为民意识不强,作风不扎实,对当事人有生、冷、硬、横、推和刁难等现象,审判效率不高,有拖延办案的现象。
   4、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还不大,尚未真正落到实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制的逐步健全,法律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法院调处的矛盾亦越来越多,加之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法院受理的“疑、难、新、特”案件层出不穷,对法官的知识结构及思维方式的变化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从目前情况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基层法院培训机构和基地不健全,培训形式比较单调,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基层法院,许多法官多年也难得到专业院校参加培训一次,广大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审判工作技能难以提高,从而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三是培训经费严重不足。由于经费短缺,许多基层法院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法官培训工作,致使无法选送法官外出深造。四是由于审判任务和审判力量剪刀叉的矛盾日益加大,随着自然减员的不断增加,审判人员严重不足,法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难以得到保证。
   综上,如何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队伍现状和问题
  虽然近年来,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等历史原因,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的影响下,基层法官队伍建设又有着与经济文化发展、人民群众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纵观基层法官队伍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人民法院担负的使命还不相称。  一是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政治素质高,但业务能力不强,办不成案;有的业务能力强,但政治素质不高,办不好案;极个别干警政治、业务素质都不行,不能办案,缺乏多面手。二是少数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创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现象,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些案件因盲目适用法律下判,造成当事人上访或上诉,埋下不安定隐患。有的满足于原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停留在凭经验办案或机械按法律规定办案。在处理其他事务中,方式单一,思路不灵活,协调能力差。三是个别干警廉政标准不高,廉洁意识不强。仅仅满足于领导不批评、媒体不曝光、群众不告状、个人不出事,“关系案”,“人情案”问题还时不时在个别干警身上体现出来。   
2、法官待遇普遍较低。  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实行与公务员统一的标准,高要求与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造成司法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在基层,法官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不要说与其它高薪行业了,就与公安干警的待遇相比,人均工资相差数百元,同是政法机关,同一级别的法官与警察工资却不尽相同。与此同时,基层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达二十多年的老审判员仍然是科员级,庭长、副庭长落实副科的也很少,年轻法官要想落实职级待遇就更难了,而这批人是法院的中坚,是法院的未来,他们承担的工作压力大,面临的工作环境较差,若政治经济待遇长期落实不了,必将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基层法官队伍的长远稳定。  3、队伍流动机制僵化。  新施行的《法官法》对法律本科学历的硬性规定和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规范化程度及报考条件的提高,再加上国家政法专项编制的严肃性和相对固定性,这在促进法院部门提高队伍素质与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给现行的司法体制带来的一定的影响,直接导致了引进人才门槛高,基层法院补充新鲜血液难,人才更新进程慢。虽然近几年形成统一了公务员的招考制度,但由于有的基层法院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干警待遇较差,法院竞争力较小,人才选择面较窄,无法吸引优秀的人才,有的偏远地区招考时人数甚至达不到开考比例。   4、办案质量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只顾及法律效果,忽视了社会效果。部分干警仅满足于已有的知识水平和办案能力,特别是有的办案人员不认真判断案件事实,不认真研究法律规定,主观臆断,往往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处理结果;有的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各异;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有的案件开庭走过场,开庭准备工作不充分,审判人员对案情掌握不细不严肃,不按规定举证、质证和认证。二是少数干警服务意识差,特权思想较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说情风抵制不力;执法不公、不廉,违反程序执法办案,影响案件审理的公信力,损害了法院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影响了经济发展环境。 三、加强队伍建设策略
   着力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是抓好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
   加强队伍建设重在提高队伍素质,提高队伍素质的关键在于加强教育培训。全面实施素质工程,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法院队伍,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必由之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按照“素质全面、作风优良”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或途径,系统教育熏陶法院干警,不断丰富提高干警的思想、作风、纪律和业务素质,从而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1、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思想政治建设是关系到“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作为人民法院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政治建院、政治立警”,必须大力改进和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理论体系来武装干警头脑,因为这一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二是坚持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以“大学习、大讨论”等活动为载体,深刻把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主题,并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不断加强法官的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坚定理想信念,打牢政治基础,巩固思想防线,使干警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法官队伍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质。使每一位政法干警坚信,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才有更加光明的前景;三是坚持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干警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争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四是要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践行者,要树立法律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多维融合”的审判理念,善于从国家、社会、人民、法律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将司法的原则性与群众工作方法的灵活性结合起来,选择最能体现法、理、情相统一的结案方式,确保审执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大局。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干警产生向心力、凝聚力,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保证党的各项政策和法律能够迅速、有效、正确地得以贯彻和实施。
2、强化职业道德、作风和纪律建设,培养道德高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法院队伍。一是教育干警树立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职业道德。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法院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要严格按照《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警的职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干警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大力倡导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明、刚正不阿的职业道德。二是教育干警坚决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五个严禁”练就过硬的工作作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要以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作风建设。首先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司法观念,尽力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不断拓展司法为民的内涵与外延、努力在体察民心、维护民权上下功夫,积极探索为民、惠民的各项措施,使群众感到矛盾有人管、冤情有人诉、说理有人听。从而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增强司法的亲和力,要统筹兼顾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落实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要文明有礼,雷厉风行,维护形象公正。三是教育干警遵守职业纪律,提高队伍整体纯洁性,防止司法腐败。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真正把考核评价机制运用到廉政建设中,要千方百计加强法官执法规范化建设,约束法官不当行为。要坚持防患于未然、惩治于已然。要抓源头,培养法官无贪无求、无私无畏的精神境界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的正派气质,在金钱、权色、关系、人情面前能够坚持立场不妥协,坚守原则不退缩,坚定信念不动摇。切实做到“堂堂正正审案、干干净净做人”。只有加强纪律教育,才能使干警养成“正人必先正己”的行为习惯,树立“廉洁从政、公正司法”的观念。只有纪律严明,才能使队伍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才能使队伍保持战斗力和凝聚力。
  3、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法官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广博的知识、精通的法学理论,娴熟的工作技能、丰富的处理社会矛盾经验是对法院干警的一贯要求。干警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整个法院队伍司法水平的高低。只有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建设,才能培养造就一支法律精通、业务娴熟、技术过硬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为此,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要健全学习制度,教育干警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在学习中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提高本领,把学习作为提升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二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干警的司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对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人员,采取任职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期分批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培养一批岗位专业能手。三要大力开展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努力造就一批专家型、复合型法官。四是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积极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环境,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逐步解决法官断层现象。四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适当安排部分干警列席审委会,向委员们学习实践经验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接受教育和启发。
  4、强化法官文化建设,培育符合法官职业特色、具有鲜明时代精神的法官文化。法院文化建设是启迪法官智慧、陶冶法官情操的有效载体。大力加强法官文化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队伍建设富有时代内涵,富有文化底蕴,富有人文情怀。一是建立文化活动场所。要为法官建立适当的娱乐场所,如图书室、电子阅览室、键身室、乒乓球室、篮球场。二是规范文化互动时间。如规定每周五下午,在没有工作任务安排的情况下,干警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三是丰富文化活动载体。不定期举办乒乓球、篮球等各种比赛,组织联欢会、演讲等各种文艺活动,开展法官沙龙、开设法官论坛、法学理论研讨会、法官文化长廊和知识竞赛、庭审观摩以及文艺汇演、书画摄影等文体活动方式,增强法院文化的凝聚力和感染力,努力培养法官特有的职业道德修养,以中国特色的先进法院文化引领队伍建设实践健康发展。
   总之法院的队伍建设是法院的根基和灵魂,关乎于人民法院事业的兴衰与成败。落实司法为民,离不开队伍建设的保障,应当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为民的能力,在新的形势下,做为人民法院,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认识队伍建设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深刻把握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必须把法院队伍建设纳入法院工作的宏观思路,从长远及战略高度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始终坚持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职业化建设为方向,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更好地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王晓艳、韩秀峰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概括为三句话就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审查逮捕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作用,决定了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殊重要性。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如同一把“双刃剑”,准确运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不当运用则可能侵犯人权。所以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宽与严的辨证关系,把宽和严两个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要改变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也要防止宽大无边放纵犯罪问题的发生。
一、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贯彻依法从严的方针,做到该严则严,决不手软。
当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各种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处于高发期,对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坚决打击,2007年6月1日至10月底在河北省开展的“严打整治”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贩卖毒品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品等严重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自2007年6月1日至8月底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抢劫案件17件30人,强奸案件3件3人,杀人案件1件1人,绑架1件4人,贩卖毒品2件4人,检察院均在三日内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了犯罪。
对于虽不属于八种严重刑事犯罪,但在当地影响恶劣的案件,为了维护当地的稳定,检察院也应坚决地从严打击。如: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叶阿弟等八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时发现,叶阿弟等八名嫌疑人均是传销人员,被工商部门查获后,责令其离开传销组织,返回原籍。但八犯罪嫌疑人不听劝告,不但不回原籍,还组织人员十余人冲击工商所,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打击传销,检察院及时对八名嫌疑人做出批捕决定。
目前非法传销被国家列为商业领域邪教组织。它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同时,由于传销而引发犯罪,也时有发生。如不及时有力地予以从严打击,必将后患无穷。2007年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共审查批准逮捕传销人员犯罪案件12件43人,其中非法拘禁7件21人。嫌疑人以找工作为由将受害人骗到河北保定,然后强迫其参加传销组织,交纳入会费,否则就派专人看管,锁在屋内,剥夺其自由,其中二名被害人趁看管人员睡觉的机会从窗户逃走,不小心坠楼,一名被害人被摔成重伤,造成终身残疾,另一名被害人被摔成轻伤。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对于涉及传销人员的犯罪,检察院坚决予以从严打击,从快批捕。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发现,有些犯罪分子十分猖獗,为了挣钱不择手段。如该院在审查刘亚杰、刘兰秀等五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强迫卖淫案中,犯罪嫌疑人刘亚杰以给被害人闫某某(女,17岁)找工作为由,将其介绍到刘兰秀的足疗店,从中得介绍费1000元,当被害人得知到足疗店是当卖淫小姐不同意要走时,犯罪嫌疑人刘亚杰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王边江,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迫被害人当卖淫小姐,后被犯罪嫌疑人刘兰秀等人拘禁在足疗店,强迫其卖淫。被害人几次逃跑,被发现后均遭到殴打,被害人闫某某被拘禁8天多次被强迫卖淫。直到被害人偷用嫖客的手机给朋友发短信。其朋友报警,才被公安机关解救,此案情节实在恶劣。在当今社会,在河北省保定市区,竟会发生这样性质的犯罪,真是触目惊心。对上述犯罪必须予以严厉地打击。检察院均在最短的时间内批准逮捕,做到从重从快。
二、要坚决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给于出路,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在审查逮捕中,对于几种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严厉打击,保持对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阻止犯罪上升,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实际工作中又要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的条件下,注重对“有无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把握。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的犯罪,对初犯、偶犯及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不断地研究、探索如何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他们健康成长。尤其是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如何使已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在审查逮捕中该院的做法是: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有监护条件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原则,尽量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给他们改过自信的机会。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院在受理环节就认真把关,对于不应该逮捕的,该院及时地建议公安机关变更措施。如:该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芦牮铮涉嫌强奸一案时,经审查芦牮铮1992年10月25日生人,满14周岁,保定市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有监护条件,系初犯。为了教育挽救,该院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对芦牮铮采取监视居住后,被害人家长认为公安机关将人放了,就到检察院来闹。问:为什么检察院不捕芦牮铮?该院认真地给被害人家长做工作,讲明道理。后来被害人家长非常满意,临走时一再表示由于自己不懂法律,误解了检察机关。
对于已经受理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的犯罪案件,检察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到不该捕的坚决不捕。如:该院在审查李凯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办案人经过阅卷,提讯犯罪嫌疑人,查明李凯1990年7月18日生人,保定市人,系十三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07年7月28日21时许,李凯同王铁(男,13岁),骑自行车行至保定市华电路“网络公社”网吧附近时,发现梁亚男(男,17岁)看他们,李凯便将梁亚男拦住,用脚踹了梁亚男一脚,并说:“把你手机借我用用。” 梁亚男不同意,李凯就从地上捡了块砖头说:“石头可不长眼。” 梁亚男怕挨打,就将手机给了李凯,李凯又将手机给了王铁,后二人将手机卖掉。破案后,手机追回。经该院审查后认为,李凯的犯罪行为较轻,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且有监护条件,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李凯不予批准逮捕。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以及有串供、毁证等妨碍诉讼活动的符合逮捕条件的果断批准逮捕。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犯罪情节较轻,不捕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坚决不捕。对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该院在审查逮捕中,慎用逮捕措施。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监护条件的,主管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外,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二是:对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慎用逮捕措施。保定市北市区辖区内高校较多,涉及大学生犯罪案件也相对多,有的学生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虚荣心又强,见别人拥有的东西自己也想拥有,而又没有条件,所以进行盗窃,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但绝大多数学生在案发后都能够如实供述,真诚悔过,并主动退赃退赔。为了教育挽救,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和不失去学业,一般不捕。该院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联系,由校方出面担保,使他们尽早的回到教室。三是:对于农村由于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如轻伤害案件、毁坏财务案件,只要双方经过调解,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一般不予逮捕。
三、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对“严宽相济”刑事政策宣传的还不够,有很多人不理解,认为只要是犯了罪就应该批准逮捕,不捕就是放纵。特别是在“严打”期间,有人认为“严打”就应该一律从严,甚至有的人讲:“严打”期间,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诉;判3-7年的判7年。这就说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有一些人不了解,应当加大宣传力度。
(二)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公、检、法三家没有形成合力,达成共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而公安机关认为只要构成犯罪就应该逮捕,特别是在“严打”期间,公安机关层层有任务,定期进行评比,地方部门的一些土政策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矛盾,公、检、法三家形不成共识,执行过程中有难度。
(三)当前,社会人口流动性大,流窜犯罪的较多,对于有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外地人,没有取保条件,为了保证诉讼的进行,不得不作出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