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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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类科技人员的作用,以适应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现根据《福建省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科研机构)是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集体或个体的科技企业型机构。
集体的民办科研机构指由3个以上的科技人员集资筹办成立的;个体的民办科研机构指个人或家庭出资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筹办成立的。
第三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研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退休、离休、退职、辞职、待业)以及经批准的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如外地来厦申请建立民办科研机构的,必须申报临时户口并需有经济能力的本市常住户口的担保人作保证,担保人对其所担保的机构负有经济上的连带责任。
二、必须有一定的科技力量及相应的从业人员。集体民办科研机构的专职科技人员至少应有3人,其中应有一名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本专业科技人员;个体民办科研机构的申请人必须是相当于助理工程师职称的本专业科技人员。
三、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任务和技术服务范围。
四、必须具有与其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申请程序和手续的办理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机构可由申请人先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创办章程、集资人协议书和报审表。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机构的名称、所有制的形式(集体或个体)、地址、业务性质、方向任务、经营范围、资金总额及来源等。申请人在申请时应交
验身份证和有关证件。
经市或县科委审批后,申请人凭市或县科委的审批文件向市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银行申请设立银行账号。
第五条 厦门市内各区的集体民办科研机构,其主管部门为厦门市科委;个体民办科研机构,其主管部门为机构所在地的区科委。同安县辖区内的民办科研机构(含集体和个体),其主管部门为同安县科委。
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科研机构的行政领导、经营监督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民办科研机构的经营范围:
一、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对引进的新技术、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和推广移植。
三、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为用户培训技术人才。
五、创办实验工厂,向科研生产型发展;实行技贸结合,经销、推广科技新产品。
第七条 民办科研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关于技术性收入和新产品开发的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 集体民办科研机构,应依法缴纳各种税收和“能源基金”,并先按税后留利额计提10%作为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后,再按金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股金分红,分红数不能超过股金额的25%;其余部份用于建立民办科研机构的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个体民办科研机构,应依法缴纳各种税收并先按税后留利额计提10%作为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后,应从净盈利中拨出部份款项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以利机构的发展和保证被聘用人员正当的福利和奖励开支。
第九条 民办科研机构可向市内外聘请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兼职。在职科技人员的兼职,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占用工作时间到民办科研机构兼职的,应取得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交纳部份兼职收入。兼职人员借用所在单位的科技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应经单位同
意,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十条 民办科研机构可接受个人非职务研究成果的技术入股和投资入股。
第十一条 民办科研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接受工商、税务、银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工商、税务、银行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科研机构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由政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民办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奖励,也可有偿转让。未经鉴定或未取得可视同已通过鉴定证明的技术成果,不得转让和组织批量生产。
第十三条 民办科研机构的合并、转向、迁移或撤销,由原申请机构或申请人提出报告,向批准和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民办科研机构按有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按季度向行政主管和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主管部门的财会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新规定为准。



198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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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地企业和个人来京兴办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外地企业和个人来京兴办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便于外地企业和个人来京兴办第三产业,繁荣首都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第三产业、解决人民生活“几难”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企业和个人来京兴办第三产业的(以下简称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均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第三产业”,系指商业、饮食业、修理业和洗染、浴池、理发等服务业。属特种行业的旅店、旧货、客运三轮、小件寄存、复印行业除外。
三、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凭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与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或市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或本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接洽,由接洽部门负责安排合作单位进行业务洽谈,也可以直接同本市合作单位洽谈。
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要热情接待,不得敷衍、推诿。
四、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可以独资经营,也可以同本市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的,由本市合作的一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独资经营的报开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
五、经批准在京兴办第三产业的,须分别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和本市统一发货票后方可开业。
六、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需租赁房屋或利用临街房屋改建铺面房的,应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新增门牌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批准。
七、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需进行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由所在区、县或市主管局(总公司)审批,基本建设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或需新征土地的,由所在区、县或市主管局(总公司)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基建所需资金、材料,均由投资者自行解
决。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专户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先存后用。
八、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进行基本建设,涉及征地、拆迁、建设施工等方面的工作,分别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办理。
九、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纳税,享受与本市同行业相同的优惠待遇。
十、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确需由外地派遣少数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来京从业的,合作、合资经营的单位,须经本市合作一方的主管上级机关批准;独资经营单位,须经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其余人员均应在本市聘用,具体聘用办法,可同市、区(县)劳动人事部门商定。
来京兴办第三产业者的在京人员,凭审批部门证明,向住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户口,按照规定领取《北京市暂住证》,离开时申报注销。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
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1985年10月10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江府[200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
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
速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
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奖项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并经1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自主创新,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在实践中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手段,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 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
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
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
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中,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

 (七)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第(六)项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研究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
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3万元、1.5万元、1万元。

 在科学技术研究 、科学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申报前一年实现新增上缴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 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
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为 :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程序:

 市直单位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各县级市、区单位向所在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经科技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 、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科技、经济、教育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组织、人事、财政等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 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 )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组长由市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各学科( 专业)评审组对本学科(专业)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提出拟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和有效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授奖证书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 ,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 、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江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江府[198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