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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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把我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进一步放开搞活,以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特做如下规定:
一、信用社要积极吸收存款,增设储蓄网点,增加储蓄种类,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站的作用。信用社组织的各项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银行缴存准备金外,其余都是信用社的营运资金,由其自主运用,可以多存多贷。
二、信用社发放贷款总的原则是:只要贷款人经营的项目符合政策,产品符合社会需要,经济效益好,并能保证按期归还,均可给予贷款支持。信用社放款对象主要是个体户和集体单位,也可以对其它单位发放贷款。放款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业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
筑业、服务业,农户修房盖屋和购买生活消费品等,对于有还款来源的文教、科研等事业单位也可贷款支持。放款期限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放款额度一般由信用社自主决定,数额较大的报经县联社审批,银行不再审批信用社放款。对贷款户的自有资金比例、担保、抵押
等,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以及信誉等情况,区别对待,由信用社自主确定。
三、信用社、联社的营运资金,社与社、社与联社、联社之间以及同专业银行,均可进行资金横向融通和拆借。信用社可以参加银团贷款,可以参加银行开办的资金市场。县联社也可以自己开办资金调剂市场。
四、联社和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资金供求情况适当浮动,挂牌公布,以引导和平抑自由借贷利率。
五、疏通农村结算渠道。联社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办理汇划往来,在信用社的开户单位使用支票结算。联社可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允许信用社参加银行组织的票据交换,也可以由联社代办。
六、坚持民主办社,提高服务质量。信用社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社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信用社除经营自身业务外,还可为专业银行代理发放和收回贷款,代办保险,办理委托业务等。联社可以代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联社对信用社确定具体经营目标,信用社对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把经营成果和单位、个人利益挂钩,定期进行考核,实行按劳分配、有奖有罚。信用社职工的奖金不再比照银行制度执行,并暂缓征收奖金税。
八、努力扭亏增盈。要积极收回到期和逾期贷款,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对于公积金空壳社和亏损社,要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限期扭转。对亏损社免征营业税。
九、信用社发放贷款要讲求经济效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和投资,不得限制收回贷款。不得强行于预信用社的业务活动,不得任意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信用社要防止和纠正发放贷款中的不正之风。
十、加强农村信用机构的建设。联社是信用社的联合经济组织,要加强联社机构,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和为基层信用社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联社,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成经济实体。信用社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较大
的村镇、贸易市场、专业市场,均可建立信用社或分社。资金多、业务量大的信用分社或信用站,可以改建为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办好农村信用站,是搞活信用社的基础,没有信用站的村要尽快办起来。信用站既要办理存款,也可办理小额贷款,逐步把农户的存、贷款业务承担起来。
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农村信用社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入发展,使其为振兴河北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198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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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莱索托王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莱索托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莱索托王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莱索托王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莱索托王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莱索托王国免办签证;莱索托王国公民持有效的莱索托王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由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三、缔约双方经协商,可通过适当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莱索托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签 字)                (签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莱索托王国驻华大使
      唐家璇                 莱博杭·莫科

            关于我与莱索托王国签署
          香港特区与莱互免签证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莱索托王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莱索托王国互免签证的协定》。现送上协定副本(中、英文),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8] 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

项目建设是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有效载体,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最佳切入点。为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加快建设沿海现代农业强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原则
做优、做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主导产业,扶大、扶强、扶优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引导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建设,逐步形成大龙头带动、产业集群支撑、特色专业基地连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格局。
二、支持范围
(一)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改、扩建、新建项目;
(二)列入全市农业产业化“115项目行动”计划内的10个市级标志性项目;
(三)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四)龙头企业带动型“一村一品”基地示范项目及农业标准化种养业小区项目;
(五)农业产业化优先发展的其它项目。
三、支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支持条件:(1)龙头企业技改、扩建、新建项目:项目属于当年《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指南》确定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对当地主导产业与农民增收有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当年列入市农业产业化“115项目行动”计划、且在项目扶持年度内(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底,下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属贫困县乡内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单位不欠税、不欠工资。(2)10个市级标志性项目条件:项目属于当年《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指南》确定支持的重点行业的精深加工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对当地主导产业与农民增收有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在两年内建成投产、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完成当年扶持、第二年投产的可在第二年申请扶持。(3)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园区有规划、有办事机构、当年入驻企业超3家以上、且在项目扶持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高科技项目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4)龙头企业带动的一村一品基地示范项目:产业是本县区农业特色主导产业,辖区内与其特色产业相关的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超500万元,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基地进行直接管理与服务;果品专业村连片面积千亩以上、蔬菜专业村连片面积500亩以上,村级畜禽、水产养殖园区在一个项目扶持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特色产品专业村参照以上标准酌情确定。
2、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贴息、补贴形式进行扶持,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列支。(1)龙头企业技改、扩建、新建项目,按扶持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贴息。(2)市级标志性项目,按扶持期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3)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依据园区内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千万分之一对园区予以补贴。(4)龙头企业带动型、 一村一品基地示范项目,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确定的项目数量,对每个项目予以3—5万元一次性补贴。贴息资金用于项目单位的贷款贴息,自筹资金与社会融资视为银行贷款;补贴资金用于一村一品示范基地项目新品种改良、新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3、申报程序: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经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经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实地审查验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经市领导同意后,给予扶持。
(二)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各县区要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投融资体系,形成多方推进的合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国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对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项目用地指标。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管理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对龙头企业用地可提前介入实行预审。龙头企业兴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及在农业用地范围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切实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收购资金提供资金供给,对龙头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贷款支持。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参与扶贫开发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要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龙头企业解决抵押困难。农户小额贷款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可由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或在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龙头企业承贷承还。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外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
(六)加大出口支持力度
积极促进畜禽、林果、蔬菜、水产等优势农产品出口,鼓励出口型龙头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系统,开展产品和生产体系认证。继续完善农产品出口公共服务体系,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金融支持,增强我市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型龙头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加强领导
(一)明确组织。各县区要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各级农工委)。各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力量,专门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谋划、储备、推介、外联、招商及项目实施的调度、跟踪考核与情况反馈工作。
(二)落实资金。从2008年起,县区级以上财政每年都要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配套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已经列支的,要按照中发[2008]1号文件关于“三个明显高于上年”的要求,确保其专项资金的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各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经费也要专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考核奖励。 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资金,奖励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县区和先进乡镇,其中40万元用于奖励先进县区、60万元用于奖励先进乡镇。奖金作为受奖单位项目跑办、立项、推介、外联、招商等前期工作经费。
1、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县区奖。奖励依据:一是当年已开工建设的投资额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数量(县区标志性项目每个项目1分);二是当年列入省、市标志性项目数量(省标志性项目加3分、市标志性项目加1分)。奖励对象为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农业产业化先进乡镇奖。奖励依据:辖区内农产品基地建设与市“6+3”主导产业核心龙头企业对接工作成效明显;销售收入超亿元,农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以上;且项目扶持年度内新增农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超千万元。奖励名额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奖励的程序: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县区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月督导、季调度、年终汇报确定初选名单。农业产业化先进乡镇由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行文,提出推荐名单。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申报名单进行核实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确定受奖对象,报市领导批准,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