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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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在会计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河北省会计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奖励,包括对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奖励。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进行会计奖励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进行奖励,应当遵循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奖励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会计奖励分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政府奖励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审批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部门奖励两类。政府奖励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部门奖励的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对会计机构的奖励为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的奖励为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的比例分别为不超过独立核算单位总数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五和百分之五;省、市、县人民政府奖励先进会计工作者的比例分别为不超过会计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五和百分之五。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奖励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比例,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受奖励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实施财政、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十条 先进财会工作集体除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勤俭节约,在开辟财源、节约资金、降低成本、扭亏增盈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三)积极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在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推动管理工作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在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理论研究、会计电算化工作和财会人才培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五)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
第十一条 先进会计工作者除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在下列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一)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积极开展会计管理、会计教育、会计培训、会计电算化和会计理论研究;
(四)业务技术有创新并取得较大发展;
(五)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政、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奖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者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评选享受奖励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应当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基层筛选,层层选拔。具体选拔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依照《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享受市、地级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因违反财政、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撤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荣誉称号,由原申报单位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批准后,批准机关应当收回奖励证件,并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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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机关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的规定》筹办法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机关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的规定》筹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6日,机械部

机关各司局:
现将《机械工业部机关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的规定》和《关于加强现有车辆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附件一:机械工业部机关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于规定》及部党组实施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事务管理局有关国家机关车辆配备和更换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部机关车辆的配备和更换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中办发(1994)14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配备和更换车辆。
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已按规定标准配备的小汽车,五年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绫使用。经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达到更新和报废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购置新车。
三、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的,能在现有车辆中调配使用的,不再新购置车辆。调配不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购置新车。
四、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有计划地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更新报废车辆。
五、部机关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借用、占用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准公车私用。对现已借用,占用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要立即清退。

附件二:关干加强现有车辆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现有车辆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用车制度,防止公车私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部机关现有车辆的使用,要严格按部机关用车暂行规定执行。
二、机关各司局必须严格按规定用车,不得假借工作名义要车办私事,不得私自扩大用车范围。需超范围使用交通处车辆时要经服务局主营领导批准。
三、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因私自借车发生的交道事故,将追究车主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由车主个人承担。
四、驾驶员本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时,必须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车辆用完后要报告并及时开回机关停放。私自开车外出,一旦发现要扣除当月资金,并给予下岗一周的处罚。
五、执行晚间外事活动,节假日值班的车辆,能否开回家,由主管领导及调度酌情批准。
六、为保障领导工作用车,专用车辆可存放住地车库和单位。住地离机关较远的班车驾驶员,晚间将班车开回机关存放后,为保证次日早上班车正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将小车开回家。公用车除执行晚间外事活动和经领导批准的情况外,一律在部大院内停放,不准私自用车。
七、机关各司局的自有车辆也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精神执行。


关于印发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8〕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扎实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加快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步伐,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城乡环境和提升城市品位,对建设绿色生态新余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确保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全面提升城乡造林绿化水平,加快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意见》(余发〔2008〕19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注重实效原则。重点考核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和各地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及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建设成效。



2、激励原则。通过考核实行奖优罚劣,促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更好地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实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工作目标。



3、坚持年度考核与工程验收相结合原则。每年度对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0年9-10月对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目标实现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开发办、市公路局、市袁管局、市规划局。



三、考核内容



㈠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年度考核



⑴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规划编制和任务落实情况;



⑵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检查造林面积核实率,林木成活率,造林合格率等;



⑶资金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级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地方资金投入情况等;



⑷经营管护情况,主要检查造林经营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措施落实情况、林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等。



2、2010年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验收考核



⑴全市森林覆盖率是否达到63%,其中分宜县67.6%,渝水区58.3%,仙女湖区61.1%,经济开发区55.2%,仰天岗管委会67.6%;



⑵县城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均达到35%以上,乡土树种在县城绿化使用率达到80%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⑶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⑷各乡(镇)所在地绿化覆盖率达到20%,绿地率达到1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



⑸辖区内所有村庄全面绿化,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已实施土地整理、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和园田化改造的农田全面完成林网建设;



⑹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干线绿化率达到100%,县乡公路、江河堤防、灌区渠道绿化率达到80%以上,工业园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浙赣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和市区、县城可视范围内矿山全面实现复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5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㈡市直各有关部门



1、市国土资源局



⑴负责各类绿化用地的规划、协调;



⑵负责督导全市土地整理、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区绿化和各类废弃矿山、矿渣山、尾砂库等的复绿;



⑶2008年负责指导完成浙赣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市区、县城可视范围内矿山全面实现复绿,对210个矿山进行造林绿化,造林绿化面积7900亩;土地整理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造林绿化面积1000亩;



⑷2009年负责指导215个矿山进行造林绿化,造林绿化面积8000亩,使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50%以上和30%以上,土地整理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得到全面绿化,工程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100%。



2、市建设局



⑴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



⑵做好城区公园、绿化带等公共绿地绿化及城市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做到绿地地表不露土;



⑶根据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合理,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效果显著。2008年完成市城区新增公共绿地绿化及城市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新增城市绿地面积600亩,栽植乔木树种6万株;2009年完成新增绿地面积600亩,栽植乔木树种6万株;大树移植做到全株移植,城市森林的自然度达到0.5以上。



3、市交通局



⑴负责管养的县(区)乡(镇)公路边沟以内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



⑵造林绿化做到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有机结合,形成绿色通道网络;



⑶2008年重点完成市城区、县城通往中心乡(镇)的县乡公路绿化,完成造林绿化里程200公里以上,栽植乔木树种15万株;



⑷2009年完成管养的其他县乡公路绿化,栽植乔木树种25万株以上,管养的县乡公路绿化率达到85%以上。



4、市农业局



⑴负责抓好交通沿线两侧果业带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



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田林网规划和组织实施;



⑶重点抓好“10万亩新余蜜桔”等农业产业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年度造林计划。



5、市林业局



⑴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作用,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造林绿化规划设计、种苗供应和技术保障服务;



⑵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0%以上;



⑶抓好农田林网的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



⑷2008年督促、指导全市完成造林任务16.27万亩;



⑸2009年督促、指导全市完成造林任务16.03万亩,实现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3%。



6、市水利局



⑴负责重点水利工程设施范围内及孔目江、仙女湖、袁河等主要河流、湖泊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⑵2008年完成河流、大型堤渠绿化面积3500亩,重点对孔目江、仙女湖、袁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区域生态环境得到基本治理;



⑶2009年完成河流、大型堤渠绿化面积3800亩,实现江河堤岸、灌区渠道、水利工程绿化率达到80%以上,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连通度高,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孔目江、仙女湖、袁河区域环境得到根本治理。



7、市文化局



⑴加大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的宣传力度,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主题,举办广场文化、文化长廊、送文艺下乡和征文等活动,弘扬生态文化,宣传创建和造林绿化建设成效,通过举办主题活动,使创建活动市民知晓率达90%以上,支持率达80%以上;



⑵高标准建设好市文化中心,做好市文化中心绿化美化;



⑶挖掘和彰显城市文化底蕴,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



8、市卫生局



⑴广泛宣传城市森林对促进人体健康的作用;



⑵协助做好森林城市总体规划;



⑶积极参与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搞好城乡爱国卫生运动。



9、市环保局



⑴加强对全市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的水质监测,确保城区饮水用水安全;



⑵加强我市孔目江、仙女湖、袁河、袁惠渠等江河渠道的水质保护,确保水质在3年内得到明显改善;



⑶督促、指导、协调有污水、污气排放的工矿企业营造环保林、防护林以及工矿企业自建隔离林带。



10、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⑴负责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



⑵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应根据造林绿化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按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遵循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历史文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原则进行编制;



⑶负责市城区公园、绿化带等公共绿地的管养,落实绿化与管养经费,制订城市森林、绿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



⑷按照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2008年完成市城区公园、城市建设工程绿化项目等公共绿地的管养,对市城区各街道绿化带等公共绿地进行补植,补植乔木树种6万株以上;2009年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完成市城区公共绿地、城市绿化工程的管养,补植乔木树种6万株以上;



⑸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11、市房管局



⑴负责指导市城区内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积极开展建筑物、屋顶、墙面等立体绿化;



⑵2008年对市城区内已建成的庭院和住宅小区按规划设计逐步进行绿化改造;



⑶2009年对市城区内已建成的庭院和住宅小区按规划设计全面进行绿化改造,同时加强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新建庭院和小区必须达到规划设计绿化标准,使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率达到40%以上。



12、市农业开发办



⑴负责新建园田化农田路沟渠林带(林网)建设,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督促、协调已建园田化农田林带(林网)建设;



⑵2008年完成园田化农田的路沟渠造林绿化面积1.41万亩;



⑶2009年全面完成园田化农田的路沟渠造林绿化面积1.4万亩,全面实现农田林网建设与园田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要求,并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农田林网体系。



13、市公路局



⑴负责管养的国省道等公路边沟以内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



⑵造林绿化做到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有机结合,形成绿色通道网络;



⑶2008年完成管养的国省道等公路造林绿化里程170公里,栽植乔木树种12万株;



⑷2009年完成造林绿化里程162公里以上,栽植乔木树种12万株,实现国省道干线绿化率100%,管养的县乡公路绿化率达到85%以上。



14、市袁管局



⑴负责袁惠渠主、支渠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



⑵2008年完成袁惠渠主、支渠造林面积1000亩,袁惠渠沿线地区生态环境得到基本治理;



⑶2009年完成袁惠渠主、支渠造林面积1000亩,主、支渠绿化率达到80%以上,使袁惠渠沿线地区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与完善。



15、市规划局



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内容要达到造林绿化总体目标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确保市城区绿化品位、绿化档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⑵负责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的评审;



⑶规划市城区以各类公园、公共绿地为主的休闲绿地,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



⑷规划2008年市城区新增绿地面积1000亩,栽植乔木树种10万株;规划2009年市城区新增绿地面积1000亩,栽植乔木树种10万株。市城区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5%和40%以上,绿地率达到36%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确保城市覆盖率和绿化质量稳步提高,建立多树种合理搭配、功能完备、管理科学的城市生态系统。



四、考核组织和考核方法



㈠考核组织



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本辖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



㈡考核方法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工程验收考核,主要通过听汇报、查看规划、查看图表、实地检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1、各县(区)和部门自查。每年9月,各县(区)和责任部门按照验收考核办法要求对本年度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2、市级核查。每年10月,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区)、责任部门进行核查。主要核查部门职责履行、年度任务完成、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标实现等情况。



3、工程验收。2010年9-10月,市政府组织开展工程验收。主要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各项指标实现情况进行验收。



五、奖罚



㈠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是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㈡年度考核结果实行一年一通报,分别以各县(区)和市直责任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市政府从2008年起每年拿出200万元作为造林绿化奖励基金。设立“造林绿化达标县(区)、单位”10个,达标县(区)分别奖励5-10万元,达标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造林绿化先进乡(镇)”10个,分别奖励3万元;“造林绿化先进村”20个,分别奖励1万元;“先进造林大户”20名,分别奖励1万元;“造林绿化先进个人”20名,分别奖励1000元。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㈢2010年工程验收后,市政府根据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工作成效,对在工程建设和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程验收不达标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㈣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虚报造林面积的,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