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9:11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14日,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技工学校是我国培养后备技术工人的主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精神,为从政策上支持技工学校的发展,考虑到目前物价上涨和技工学校学生平均经费开支标准(以下简称生均经费)偏低的情况,现将调整生均经费开支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目前技工学校的实际需要和国家财力可能负责制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如需重新核定生均经费标准,应会同财政部按此文件精神予以核定。
二、技工学校的经费来源和经费开支项目及经费管理问题仍然按1978年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财企字第639号和劳培字第39号《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各地制定生均经费标准应以上述规定的开支项目为计算依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生均经费标准应报财政部和劳动部备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体制存在的弊端及改革思路

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高长玉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体制主要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被依法授权、委托组织组成,原则设置集中体现在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而《行政处罚法》实际上也是对我国现行行政处罚体制的一种妥协。当然,它为了解决当前行政处罚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弊端也采取了一些改革,如确立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而且还重新暴露出来一些新的弊端,具体而言:

一、执罚机关庞杂、职能交叉的现象仍没有改变,而且还被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成为执罚机关。在现行《行政处罚法》中,虽然单设了专门一章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作了规定,但对现行的执罚机关混乱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改变,一些原先从事执罚职能的不合法组织通过规章委托,又变相的取得了执罚权,从过去的不确定法律地位摇身一变又成为合法的执罚组织。据统计,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设立了行政处罚权,由此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执罚部门,具体有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烟草、医药、盐业、农业、林政、交通、路政、渔政、海事、教育、民政、邮政、电信等等诸多部门,执罚队伍过多过滥,造成大盖帽满天飞,老百姓形容为“几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由于执罚队伍庞杂,不可避免的造成职能交叉、重叠。对某些违法行为,由于执法风险大,利益小,导致执罚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对某些含金量高的违法行为,执罚部门又相互争权,竞相处罚。同时,由于执罚部门过多,又在某些部门形成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的形象,执罚活动靠搞突击执罚、联合执法来完成执法任务,以应付上级的检查。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虽然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因为该法律条款非强制性条款,每个执罚部门必然片面强调自身职能的重要性和专业性,肯定不愿轻易得将自己的执罚权交由其他部门行使,这样,执罚部门庞杂的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而且随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增加,一些新的执罚部门就会不断出现,执罚队伍将更加混乱。

二、行政处罚决定权交由行政机关行使,是导致行政权力极度膨胀的重要根源之一。

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或组织人身、财产、行为的限制和剥夺,是一种惩罚权,应属司法权的范畴。而我国现行行政处罚体制是在过去计划管理体制下逐步形成的,过分强调了行政权威,而忽视了国家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一些行政机关借助历史机遇,获取大量的行政处罚权,通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不进行政职权遍布公法领域,而且还将触角逐步伸向私法领域,一行政权力干预公民或组织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纠纷。

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争夺行政处罚权,一方面是为了表明自己部门的重要性,确保自己在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中能够保住一席之地,这也是政府机构改革似乎走不出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的怪圈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拥有行政处罚权也能给部门自身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我国现有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名义上是执行收支两条线,但真正落实的仅是少数。大多数执罚部门经费短缺,必须靠上级财政部门的罚款返还来弥补。更有一些执罚部门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靠直接坐支罚款收入来维持。这种财政保障体制就必然导致了趋利执法和自费执法的现象,一些部门不是重在纠正违法行为,而是罚款了事。有的部门甚至希望、鼓励当事人违法,因为这样才能有钱可罚,由此形成了“养违法”的现象。如某地公安派出所为罚款创收,竟然招聘卖淫女做诱饵,钓嫖客来嫖娼,创造了执罚机关执罚创收的奇闻。利益的趋势只能驱使行政机关更加愿意滥用行政处罚权,总是千方百计的保留和争取更多的行政处罚权,从而引发行政权力的再度膨胀。

三、现有行政权力不能满足行政处罚的需要,起不到真正惩罚违法,纠正违法,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现有行政机关的大部分行政权力是与其行使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权相匹配的,劝导性、指导性较强,法定强制力相对司法权而言比较弱。目前,除公安、海关等少数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对人、对物的行政强制权外,其他机关一般不具有这种行政强制权。而现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又不能没有上述权力的保障。诸如现行行政除案件的相对人作伪证;向行政机关提供假证;拒不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拒绝行政机关检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调查等诸多现象,在现有行政处罚体制中运用现有行政权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决,寻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权,或渎职、失职不作为。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践踏。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现有体制进行彻底改革。

我国现有行政处罚案件有相当多的都和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相联系。第三人希望国家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能够使自己受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显然,这种救济最终还需司法权来保障。而我国现有行政保护制度中,如商标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治安案件人身伤害赔偿等,虽然赋予相应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对涉及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做出处理,但并没有法律最终强制力。而且,一些行政机关担心引起行政诉讼,也不愿意履行这部分职权,使这类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而且,现行行政处罚程序所设置的一般程序,诸如立案、调查、内部法制核审、处罚告知、听证、决定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繁琐,虽然耗费大量政府资源,反而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我们知道,行政执法体制必须符合国家权力分工制衡与协作的原则要求,必须体现国家意志的唯一性、强制性和有效性。我国目前的政府机构改革虽然蕴含着较为深刻的制度创新思想与举措,但仍是一种过渡性的改革,其直接目的不过是在于解决目前较为突出的矛盾,具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性质,而缺乏前瞻性与预防性。法律体制改革必须具有前瞻性,行政处罚体制改革也同样如此。是体制改革迁就于行政处罚现状,还是行政处罚改革适应时代的发展,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包括西方法制社会在内的所有人类文明成果,结合我国实际,与世俱进,建立一套新的能够适应现代法制社会要求的行政处罚体制,而不是修修补补,应付了事。具体而言:

一、将现有执罚部门适当集中,仅赋予其当场行政处罚权和一般程序调查权、行政处罚建议权。除公安、海关、税务部门外,其他部门执法权全部合并,统一交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根据我国宪法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包括行政执法权在内的国家行政权力。但实际上各级政府的执法权力都分散到政府的各部门手中,造成部门林立,权力分散。行政处罚体制改革就是要还完整行政权与政府。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权与决定权分离,是按照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原则,将行政处罚决定权从现有行政权力中剥离出来。

考虑到目前违法行为大部分属于性质轻微的状况,可以授权行政机关行使相对人没有异议的当场处罚权,但仅限于案件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另行调查取证,仅处以警告或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专门成立行政法院,由其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权、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依托现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单独成立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的行政法官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针对违法行为签发行政调查令,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调查令对违法行为人或组织进行强制性的行政调查,必要时可以申请行政法官签发行政强制措施令,对涉案物证进行查封、扣押。由于一切活动都是由行政法官决定,既保证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时时监督,又赋予了行政调查行为的权威性。违法相对人的一切拒绝、阻挠调查行为都可被视为是妨碍司法行为而受到追究,从而解决了现行行政处罚手段过软的弊端。行政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和处罚建议的审查,听取违法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独立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对行政法院做出的处罚决定,只有违法行为人可以上诉。逾期不上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违法行为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由行政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案件的起诉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仅负责诉讼程序的操作,不参与行政调查取证,代表国家对行政处罚案件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对现有行政处罚体制的改革,由于涉及到行政权、司法权的重新分配,牵扯到许多部门的利益,肯定会有很大的阻力。但这应是我们今后改革的方向。我们应当先从理论上、思想上掀起一场大讨论,百家争鸣、百家齐放,使之更加完善,然后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只有断然废除一切不合理的体制,重新确立一套完善、科学的运作制度,才会使政府在管理社会和经济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胡锦光著《行政处罚研究》 法律出版社

2、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 中国方正出版社

3、钟明霞《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缺陷分析》(《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

4、黄坚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及其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及其章程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教高厅〔2006〕3号

  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于2006年3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现将《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纪要

  2006-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于2006年3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采取网络视频会与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召开,38个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首届40个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教育部主会场参加了开幕式,同时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他委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分会场参加会议。教育部部长周济、副部长吴启迪出席了开幕式。周济部长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报告,吴启迪副部长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颁发了聘书,上一届法学学科主任委员曾宪义、上届和新一届政治学学科主任委员张永桃以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晓明分别作了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经验介绍。开幕式之后的座谈会上,主任委员们就周济部长的报告、《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讨论稿)》和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人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发言。

  周济部长在开幕式上指出,要运用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成就,客观分析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学总人数超过了2300万人,规模位居世界首位,毛入学率达到21%,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进入了国际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十五”期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全面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国际合作交流日益广泛,国际地位明显提高,各项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各行各业输送毕业生1397万,高等教育迎来了生机勃勃的崭新局面。但是,高校人才培养面临不少困难,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深化改革的任务相当艰巨。

  周济指出,“十一五”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新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任务。一是必须把高等教育工作重心放在更加注重提高质量上来;二是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三是扎实推进高等学校的各项建设,以加强建设,增强实力,促进发展。

  周济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教学工作,必须紧紧抓住高等教育质量这一生命线。育人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必须要充分发挥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大教学投入。各级领导要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精力投入,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研究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生均教学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确保高等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大教学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扩大优质教学资源的领域和共享范围。必须强化教学管理。要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育人环境;要加强教学评估,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这是保证教学质量行之有效的手段,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开展下去;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高校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社会兼职的关系,时刻牢记教书育人的使命。必须深化教学改革。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推进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

  周济部长期望新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努力成为教育部宏观管理教学工作的依靠力量、指导高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骨干力量、实现高校规范教学管理的推动力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引领力量。各位委员要自觉成为致力于教学工作、投身教学改革、加强自身学习、倡导优良学风的带头人。

  主任委员们就周济部长的报告进行了座谈。大家普遍认为,周济部长的报告内涵丰富,求真务实,有深刻的思想性和现实指导性。非常赞同他对高等教育成就的概括,特别是对教学领域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工作的思想。大家认为,高等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用最少的钱办了最大的教育,这一成绩应该得到肯定。

  与会者认为,对于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应该在六个方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高等学校育人根本任务的实施;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本科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素质教育;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和人文修养的教育;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精品课程以及各种教学改革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主任委员们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讨论稿)》和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进行了认真讨论。大家认为,新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应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指导”的功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应该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理论指导。教学指导委员会要进一步组织并加强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本学科的发展战略研究、本学科专业的质量保障研究等,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大学本科及高职高专教育。

  (二)政策指导。把教育部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政策及时转化为教学规范,对高校的教学工作起到指导的作用。

  (三)质量指导。“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提高质量。这要求教学指导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措施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四)经验指导。积极推广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促进本学科领域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推广运用。

  (五)信息指导。采取各种形式,及时收集本学科领域教学、科研、招生和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加强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经验交流,构筑信息交流的平台,为高校提供信息服务。

  座谈会上,主任委员们纷纷表示将努力做好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实现人才强国的伟大战略,做出更多的贡献,不辜负教育部的委托。同时,他们对教育部进一步加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人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发言。他指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必须紧紧围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加强教学工作。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守法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爱心的培养,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热点问题的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落实。他向主任委员们介绍了高等教育司近期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工作思路,请各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他希望各委员所在学校,特别是主任委员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部分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或有关政府机构、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专家、教授中选聘。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可以从正、副主任单位聘请秘书。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组织和开展各学科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教育部委托,制订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本科专业设置评审或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的核定任务;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第九条 指导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促进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条 根据国家对各学科专业本科、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接受教育部委托,对有关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组织师资培训,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分委员会会议。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高等学校,需经教育部审核转发。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其他文件可自行印发给有关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对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积极的支持,主任委员单位应对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学科、专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