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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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廊坊市轻纺工业供销服务公司非法经营棉花一案进行处罚的请示》〔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廊坊市永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0月16日查获廊坊市轻纺工业供销服务公司非法经营棉花一案,适用《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2号)定性处罚不妥,可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
知》(工商公字〔1994〕第85号)第一条的规定,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定性处罚。



199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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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7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把我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住)我市市区、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建局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县(市)、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含街路、广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公用等部门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均须履行“门前三包”任务,并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六条 “门前三包”系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周围划定的地段内,由责任单位负责并指派专人上岗执勤包市容、包卫生和包秩序。
  (一)包市容。
  1、保持建筑物门面、橱窗、牌匾的完好、整洁、美观、大方;保护市政、环卫、交通、公用等设施不受损坏;自修和养护门前人行步道。
  2、负责门前绿化,管理好树木、花草、绿篱和园林设施。
  3、制止违章建门斗、台阶、棚栅、门栏、外阳台和乱堆放砂土、砖石、煤拌及其它杂物。
  4、制止在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二)包卫生。
  1、负责清扫道路边石以上的地面,清除超高土、垃圾、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保持门前道路边石以上的地面整洁卫生。
  2、及时清除门前道路中心线以内责任区的积雪、污水。
  3、制止违反“卫生六不准”的行为。做到门前无痰迹、无便溺、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等杂物。
  4、维护和看管好卫生箱等公用设施。
  (三)包秩序。
  1、制止违章摆放摊、床、亭和无证商贩活动。
  2、制止违章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等车辆。
  3、制止行人不走人行道和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
  4、制止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5、制止占卜、看手相和搭灵棚、摆供品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要亲自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指派专人监督、检查本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好本系统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均应指派专人上岗执勤,依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规定,积极主动实施“门前三包”的具体管理,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执派专人上岗执勤,可以采取本单位自行抽派人员,几个责任单位轮流或联合组织人员进行。
  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抽调人员上岗执勤的,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批准,可根据其承包的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日0.10元标准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缴纳执勤费,收缴执勤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执勤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只能用于聘用“门前三包”上岗执勤人员和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得挪做他用。
  非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街路,不得收取“门前三包”执勤费。


  第九条 责任单位执勤人员上岗位时间:
  夏 季 6:00-20:00。
  春秋季 7:00-19:00。
  冬 季 8:00-16:30。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的管理和执勤人员,应依法办事,守职尽责,努力工作,文明管理,并配带市城建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上岗执勤。责任单位的管理和执勤人员,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人员可以给予1元至50元的罚款。
  责任单位的管理和执勤人员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街路,由市城建部门统一确定。在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街路上,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部门每日均应派出管理人员执勤,负责检查、监督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门前三包”管理规章、制度。
  各县(市)、区城建部门的城管监察队伍必须配合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人员,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城管监察队伍要做好责任单位“门前三包”执勤人员执勤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城管监察队伍和各公安派出所要配合执勤人员对违法、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由街道办事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100元-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元-15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城建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部门要对各街道办事处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1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拒不缴纳罚款的,由执罚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被处罚单位开户银行(城市信用社)强行划拨。
  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利用职权徇私报复或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颁布的《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联合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检查考核,是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订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2011年2月底前,各地区要将本地区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必须为列入该计划名单的企业),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2011年3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本地区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检查验收和完成任务企业名单公告工作,并将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2011年4月底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完成对各地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95)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同时,要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顺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等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与企业落后产能情况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二)3月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商有关部门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审核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三)4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企业,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公告格式见附件2)
  (四)12月底前,列入各地区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意见格式见附件3);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五)次年1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六)次年3月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向社会公告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奖惩措施
  (一)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省(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应在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书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二)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生产许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三)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四)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问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考核内容及要求
     2.××省(区、市)××年度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格式)
     3.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附件1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内容
考核要求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求:按国家下达的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当年12月底前全部落后产能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领导组织协调情况
制订建立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的文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工作。

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情况
按规定于2月底前报送年度计划任务,4月底前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企业,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产能生产线(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等。

严格市场准入情况
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立项、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土地审批、安全生产审批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建立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核实。

建立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有关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进行抽查核实。

制定完善相关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完善执行差别电价指导性文件和实施意见,并对相关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电力供应等限制措施。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措施情况
按规定安排使用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对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在安排年度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情况
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完善本地区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政策措施。

检查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于12月底前组织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告已完成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次年1月底前报送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并完成标准更高、范围更宽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情况
针对本地区落后产能比较集中的行业,制订比国家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或将淘汰落后产能行业范围扩大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行业之外,并将淘汰任务落实到企业、进行公告和检查验收。


附件2

  ××省(区、市)××年度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格式)
  产能单位:万吨(其中,玻璃,万重量箱;制革,万标张;印染,万米;电力,万千瓦)

序号
行业
地(市)
企 业 名 称
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台、套)
产能或发电机组容量

或发电机组编号

1
炼铁
 
 
 
 

2
炼铁
 
 
 
 

3
...
 
 
 
 

4
炼钢
 
 
 
 

5
炼钢
 
 
 
 

6
...
 
 
 
 

7
水泥
 
 
 
 

8
水泥
 
 
 
 

9
...
 
 
 
 

10
焦炭
 
 
 
 

11
焦炭
 
 
 
 

12
...
 
 
 
 

13
玻璃
 
 
 
 

14
玻璃
 
 
 
 

15
...
 
 
 
 

16
造纸
 
 
 
 

17
造纸
 
 
 
 

18
...
 
 
 
 

...
...
 
 
 
 


附件3

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注明单位,电力企业需列明机组编号和机组容量)
实际淘汰落后产能
(注明单位,电力企业需列明机组编号和机组容量)

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

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利税总额
万元
其中:利润
万元

涉及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上年度)

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利税总额
万元
其中:利润
万元

淘汰落后产能效果(吨)
节能

(折标煤)
减排
COD


SO2


拆除设备或生产线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关停时间
拆除时间
最终去向






















实施及完成情况(企业填写)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验收意见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