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加强对电信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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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对电信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对电信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


为加强对电信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业的监督管理,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无线电寻呼业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可视图文业务等电信服务的经营单位(包括邮电通信企业和社会上已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今后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一律不得编发新闻。已从事编发新闻业务的,要立即停止。
二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严禁传播含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或封建迷信、色情等有害内容的信息。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务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播发的信息服务内容要实施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传播有害内容的信息,将严肃查
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经营电话信息服务和信息咨询业务必须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信息内容应按照“健康、进步、准确、实用”的原则要求进行编排。其中对播放文艺类信息的,经营单位须事先将文艺类信息内容目录报送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电信
管理部门若对有些文艺类信息内容难以界定的,可请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审定。
对经营上述业务的邮电通信企业,由电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电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对社会上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由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四、关于利用公款收听文艺类信息问题,经营单位与使用部门要相互配合,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或技术措施,共同做好限制公款消费问题。
使用单位对利用公费电话收听文艺类信息,应加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自律措施。
经营单位可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措施限制使用,或者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收听文艺类信息的费用清单,以方便使用单位的管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中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9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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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山西省政府

(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举办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和合作生产业务;购买企业的股票和饿券;购买房产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允许台湾同胞购买拍卖的集体、私营工业企业产权,独资经营。
台湾同胞的投资、购买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
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投资于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钢铁和铝冶炼加工、化工、机械电子、建材、轻纺、农林牧副开发项目、高技术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十年。
台湾同胞投资的其他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五年。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的土地开发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应予积极安排,确定开发地点,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同胞和聘请的外方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居住的,凭公安机关的长期居住证明,可在企业所在地按规定购买或建筑个人住宅,并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城市房产税五年。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要求定居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安排。定居后其原投资的企业,仍享受本办法的待遇。
定居后如要求返台或移居境外,按来去自由原则办理。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售。
第十条 对引进、介绍台湾同胞来本省投资的个人,合同规定的资金全部投入企业后,可以按投资者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付给一次性奖金。属于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由该企业的我方从自有资金中文付;属于独资企业项目的,由同级财政专项开支。
前款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涉外业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积极引进资金成绩显著的上述人员,可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能自行平衡外汇的,可按合同、章程规定自行销售产品。属于省内需进口的产品,经省计划部门批准可以替代进口。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金,各开户银行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省内审批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由省经贸部门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15日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15日内批复;合同章程15日内批复;营业执照10日内核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依据《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64 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一)突出发展重点。以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及重点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为重点,开展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和推广,兼顾标准研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物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注重统筹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围绕物联网发展需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

(三)强化政策引导。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加快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二、支持重点

(一)技术研发类项目:重点支持智能传感器、超高频和微波RFID、传感器网络和节点等感知技术,物联网应用中间件、嵌入式系统、海量数据存储与处理等应用技术,物联网信息安全、标识编码、频谱等共性技术的研发。

(二)产业化类项目:重点支持传感器、二维条码识读设备、M2M设备、传感器网络通信模块/节点/网关、应用软件、信息安全等关键产品的中试和规模化生产。

(三)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支持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改造传统工业流程、促进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的工业行业应用示范,以及在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社会信息化等社会管理领域中的应用示范。

(四)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物联网总体架构、接口、协同信息处理等基础和共性技术标准的研制;支持物联网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及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

4.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5人;

5.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二)申报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技术研发类项目应突出创新,具有先进、实用的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具有明确的应用需求;应有较强的创新性,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产业化类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高附加值,能够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应用基础和集成创新性,有较好的运营模式,具备良好的复制、推广价值。能解决特定应用中的技术问题,有利于形成应用标准规范。

4.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优先由非盈利公益性单位或产学研用联盟牵头,已有一定基础,能够整合现有资源,具备较强的标准研究、共性技术支撑及综合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地方级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中央级项目申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项目申请。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推荐的项目不超过15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10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3个。

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5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2个。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推荐的项目不超过10个,其中应用示范与推广类、标准研制与公共服务类项目不超过3个,并通过所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其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计入所在省的推荐项目数量。

(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依据项目初审意见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见附件4)和项目申请材料集中上报财政部(企业司,一份)、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两份),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四)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各三份),电子文件用光盘保存,自行备份不予退还。电子文件名称格式为“单位名称_项目所属类别_项目名称”。

(五)项目申报单位从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www.iotfund.org.cn)下载并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要严格按照《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联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倪小龙(010-68205237)

财政部企业司 林 山(010-68552806)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要求.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33.doc
2.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45.doc
3.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35.doc
4.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9875.files/n13749836.doc
二Ο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