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产品扩散验收办法
铁道部
机车产品扩散验收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车产品扩散验收和重点定型机电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确保机车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扩散验收范围
1.机车产品重要件中的扩散产品(含修复件)必须由部指派的机车验收人员验收。(机车产品重要件见附表一)
2.验收人员对扩散产品进行的验收称为扩散验收。
3.本办法适用于机车产品重要件的扩散验收。
4.对机车产品重要件以外的扩散产品(含一项配件)质量,部机车验收人员有权进行质量监控。
第3条 扩散验收程序
1.对符合铁道部《关于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的通知》(铁物〔1986〕886号)、铁道部《关于整顿机车车辆维修配件计划、采购和供应秩序的通知》(铁物函〔1990〕311号)精神的机车产品扩散生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是指对扩散产品承制单位生产能力的审查。
(1)机车验收室应参加对机车产品重要件扩散承制单位的资格审查。
(2)铁路厂、所扩散生产的机车产品重要件,由扩散单位和部驻局、厂机车验收室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资格审查小组;路用维修需要扩散生产的机车产品重要件,由物资总公司会同部机车验收室,通知有关单位组成资格审查小组。
(3)资格审查小组根据承制单位填报的《机车产品扩散申请审查表》(附表二)进行实地考察,作出结论后,报部备案。通知承制单位进行首批样品的试生产。
3.评审验收是指对承制单位首批样品的质量进行技术审核认证。
承制单位首批样品试生产完成后,由承制单位向扩散生产归口单位提请评审验收。评审验收小组应成立相应的专业组,对首批样品的质量现场检测、技术资料文件审核认证,并提出评审验收意见,报部机车验收室核备。
4.评审验收合格后,由部机车验收室根据区域验收的原则指派验收单位。承制单位与验收单位应签订委托验收协议书,确定委托验收有关事宜。
5.需经鉴定或运用考验的产品,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6.对于扩散验收的机车产品重要件,各级验收室要认真把关。凡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厂;凡无验收合格证件的,物资材料部门不得采购和入库;凡未经验收室确认有验收合格证件的,不准装车使用。
第4条 扩散验收的依据与条件
1.设计图纸、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等是产品验收的技术依据,承制单位应为验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2.承制单位提交验收的产品必须是经该单位检查部门检查合格的产品。
3.验收单位接到订货归口单位请求验收的通知后,应尽快派人前去验收。承制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产品验收合格后,应在合格证上加盖部统一规定的机车验收人员代号章及名章。
第5条 其 它
1.产品验收是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不解除承制单位与扩散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2.需打印承制单位代号的产品,应在合格件上打印部统一规定的代号。代号的申请和颁发,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3.附表一重要件中的定型机电产品的质量监督或验收事宜,由物资总公司与部机车验收室商定。
第6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颁有关验收文件与本文抵触时,以本文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机务局。
(附表略)
1991年1月3日
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保证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两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二章 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和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 新建居住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的公共服务设施中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以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管部门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性的除外)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八条 新建居住小区的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新建居住小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应留设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 2‰的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按建筑成本价摊入小区建设成本,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办公支出和弥补本小区物业经费、维修更新费用的不足。
第九条 新建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下限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认定,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不得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超出住宅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下限并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的车库(含地上、地下)可以按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认定,允许销售,但所有露天停车位不得销售。
第十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指标等内容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但均须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详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名称、位置、性质、指标等进一步核定。
第十一条 建立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公示制度。小区开发、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建筑地点、交付时间,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开发企业在进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 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二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 0.3~ 0.7万人的,按附表 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 0.3万人以下的,按附表 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超过 0.7万人的,应相应增设居住区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另行研究。
第十三条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 3.2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本指标是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基准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未经业主大会研究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 未按本规定要求同步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擅自变更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有关部门不予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鹤壁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 居住人口 0.3~ 0.7万人 )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m2)
一般规模 (m2/处 )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 /处)
备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
1
幼儿园
270 ~ 300
420 ~ 450
8 班 2100
12 班 2800
8 班 3000
12 班 4200
招收 2 ~ 6 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 3.0%,就近入园率 90%;建筑 9 ~ 10m2 / 座,用地 14 ~ 15m2 / 座,每班 25座。
0.5 ~ 0.7
一般小园采用上限,大园采用下限,标准较高大园可采用上限。
小计
270 ~ 300
420 ~ 450
医疗卫生
2
社区卫生服务站
25
150
0.5 ~ 0.7
小计
25
文化
体育
3
室内文体活动中心
200
1000
包括文化娱乐 (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厅等 )、图书阅览,科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 (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等 ) 等设施。
0.5 ~ 0.7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4
室外文体活动场
20
400 ~ 450
2000
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老年活动、综合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
0.5 ~ 0.7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
小计
220
400 ~ 450
商业服务
5
商业服务
200
1000
包括便利店、超市、银行 储蓄所、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等。
0.5 ~ 0.7
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 2‰。
小计
200
社区管理服务
6
社区服务中心
20 ~ 30
160
1000 ~ 2500 户 /处。
0.3 ~ 0.7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7
居民委员会
20 ~ 30
190
1000 ~ 2500 户 /处。
0.3 ~ 0.7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8
物业管理用房
150
6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0.5 ~ 0.7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物业管理用房(不包括门岗、电子监控室)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的 4‰。
小计
190 ~ 210
市政公用
9
配电室
40
120
独立设置: 10万 m2设一处,建筑面积 120m2。
箱式: 2 ~ 3 万 m2设一处,建筑面积 6m2。
0.5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10
公厕
10
10
50
0.5
宜靠近活动场所。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11
垃圾分类投放站
21
6
用地面积 6 ~ 8m 2 /100 户。
仅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12
存自行车处
按每户存自行车 2辆、每车建筑面积 1.5m2设置。
可利用地下室存车,分散设置。
13
居民汽车场库
0.4 ~ 1.0 车位 /户。含居民汽车场库 0.3 ~ 0.9 车位 /户,社会停车场库 0.1车位 /户。
宜做地下车库。社会停车场库根据规划布局确定,可独立区域,也可与居民汽车场库结合,设于地上或地下。
小计
50
31
总计
955 ~ 1005
951 ~ 1031
附表 2 鹤壁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居住人口 0.3万人以下)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m2/处 )
配置规定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医疗
卫生
1
卫生服务站
50
小计
50
文化
体育
2
文体活动站
200
包括青少年活动,老人活动、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 0.15 ㎡ 。
3
综合文体活动场地
500
人均用地面积不应低于 0.3 ㎡ 。
小计
200
500
商业
服务
4
商业服务
200
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 2‰。
小计
200
社区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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