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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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今年初,国外某些别有用心的记者采取隐瞒身份的手法,到国内一些地区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非法采访,并将秘密拍摄的个别、孤立的镜头剪辑、拼凑成录像片,大肆攻击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最近,一些国家的电视台相继播放了此片,造成了极坏影响。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
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外交部《关于外国记者短期采访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外国记者来华采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活动的管理。今后,凡外
国记者或外国来华访问的代表团、慈善组织和收养组织要求采访、参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接待。在世界妇女大会闭幕以前,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此类活动。
二、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批准,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或外国代表团、慈善组织和收养组织参观时,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有关宣传口径和接待方案,应事先经当地政府外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时,对于外国记者冒充慈善组织成员,以捐赠为名,以考察为由。借机进行秘密采访的卑劣
做法,要高度警惕并严加防范。
三、各地民政部门近期内要对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全心全意为收养人员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针对管理
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整改措施,堵塞漏洞。



19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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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特殊政策所带来的思考
-----全国政府采购论文评析(五)

来源于:http://www.liaohai.com.cn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政府采购的特殊政策是指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扶持本国企业发展,帮助本国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等,这是近两年频繁见诸于各大媒体显要位置的重要消息。政府采购为何要制定特殊政策?特殊政策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如何有效地使用特殊政策帮助企业自主创新?《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简称《促进自主创新》)一文给我们介绍了一些特殊政策的背景知识、深入剖析了特殊政策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难题、告诉我们怎么样科学合理的运用特殊政策(笔者曾在另一篇评析《处在风口浪尖上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一文中对与本文相关联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以下笔者略加以分析。
一、特殊政策源于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
《促进自主创新》一文的作者首先向我们讲述了国际上运用政府采购工具促进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的经验做法。此题中,作者分别给大家介绍了美国、欧洲、东亚的一些国家在上个世纪先后把政府采购作为扶持本国重大技术创新的政策工具,形成一套系统的政府采购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加速技术进步的做法。作者对这些做法进行认真研究后,总结出三条可资我们借鉴、且非常具有价值的经验。
一是政府采购中设计出较大的市场需求拉动空间。如果我国的政府采购在这方面加大力度的话,必将提高我国企业技术的整体创新水平。二是制定相关的政府采购法规来规避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希望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一系列采购法规,制定符合国情的政府采购技术标准,还要参与到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过程中来,把政府采购法规的支持运用在企业技术进步的过程之中,以先期规避企业技术创新风险。三是从采购技术等多角度进行政府采购。
作者认为,重大技术创新的出现需要很多社会资源的整合和效应的发挥,在这类技术演进的过程中,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和引导效应常常会影响技术创新路线的指向。读完作者在本题中的介绍、分析、建议,我想大家肯定会与我一样受益匪浅。引起笔者思考的是,从WTO目前成员国的数量来看,当今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一体化发展的时代,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处于封闭状态关起门来发展。上个世纪30年代,欧美等国家在经济萧条时期,特殊政策对于本国经济的确是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今非昔比,我们国家不应该倒退到60多年前关税壁垒时代,套用当年别国发展的路径。况且,正如《促进自主创新》作者提到的,国际上特定年代所使用的特殊政策,都是有非常严密的配套法规。而我国当今出台的政策,却尤如空中楼阁。
二、特殊政策在国内处于形同虚设状态
《促进自主创新》一文的作者在第二个论题中,深刻揭示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在支持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作者指出:一是政府采购规模小,对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总量不够。目前采购重点主要在货物层面,从整个政府采购的规模看,和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目前政府采购“本国”或“国产”商品时,却没有体现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取向,没有体现出对高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法规性支持。二是政府采购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功能不强。以往国家财政一直在对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进行投入,这样容易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而且也容易使得技术开发活动脱离市场的实际需求。三是政府采购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立法规范不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没有突出制定必须、如何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的条款,也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本国重大技术创新的操作方案,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规定条款也形同虚设。读完本题,感叹于作者敏锐洞察力的同时,笔者也有感要发。首先,我国近几年对政府采购规模统计数据是带有许多水分的,换言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国内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督的范围还很狭窄。实际上,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至少有权威部门公布数据的5倍。我国每年政府采购工程至少达到6000亿元之上,还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至少也在3000元之上。但这巨大的政府采购数据均属于分散采购,尚未进入财政部门有效监控视野。或者说已经进入,但财政部门不便于外公诸于众。如果国家能够将政府采购的特殊政策与我国实际的政府采购规模结合起来,可想而知,我国经济的乐观发展前景。因此,不论是立法部门还是专家学者应该更多关注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规模。其次,政府采购的特殊政策不具有任何实际操作效果。正如《促进自主创新》一文的作者所指出的,目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只要具备支付能力,一般是优先采购“洋货”,有些国货完全能够满足采购单位的工作需要且具有价格优势,但就备受冷落,在许多机关,小到铅笔,大到汽车,都是清一色的“洋货”。问题表现在采购人身上,但根子在于国家的法规不健全、措施不具体、监督没章法,致使政府采购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成为空谈。
三、特殊政策如何在国内科学合理运用
《促进自主创新》的作者在最后一道论题中给我们提出了实现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四项具体建议,作者认为:一是将政府采购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发挥政府采购在重大技术市场采购中的作用。这既可在某种程度上减少科技创新的产业化风险,又能鼓励现有科技成果加快产业化,使政府采购在改善企业技术或产业竞争力,支持企业向高新技术创新领域拓展方面,发挥重大的导向和推动作用。二是充分运用国际规则,通过政府采购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必须充分利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WTO之前这个时间差,坚持优先采购国内技术创新产品,最大限度发挥政府采购对国内企业保护和促进作用,培养一批有全球竞争实力的世界级企业,为民族振兴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三是利用政府采购的引导效应,带动一批企业参与重大技术创新。政府采购应选择一些急待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用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研究开发单位,把有限的科研开发经费集中使用在刀刃上;用招投标方式,直接购置一些已有的对改造传统产业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创新项目,在传统产业进行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四是借鉴国际经验,系统防范政府采购风险在政府采购设计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注意设计一定的技术竞争空间和技术开放空间。防范风险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任务。
总的来看,我认为政府采购的特殊政策是非常具有争议的论题,扶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培育自主创新市场,拥有自己的专利技术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融入国际市场,又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促进自主创新》一文的作者眼界宏阔,思路活跃。其论文紧扣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的主题,从国际国内两方面的客观事实比照阐述,把主题的重要性说得十分透彻,文章论证周密,说理的逻辑性很强,结构严谨,很见功力,特别是最后的建议更具有启发意义。

点评作者:谷辽海
2006年6月17日于北京


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第 16 号


《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保证适时收获农作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玉米等农作物收割作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维护本地的机收秩序,保障外来机车的安全和利益。
农业、公安、交通、物价、石油、新闻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农机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五条 从事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单位,实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二章 引进机车的管理

第六条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引进收割机具应遵循满足需求、控制总量、适度偏紧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确定引进机车数量。
第七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中介服务组织引进联合收割机必须纳入县级农机部门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外出引进机车。
第八条 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的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可在外地机车进入我市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到达本辖区的联合收割机的接待和服务工作。对外地规模较大的作业队进入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协助农机管理部门直接到机车出发地接应。
第九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乡镇农机站应当对引进的机车统一组织、分配和调度,并对机务人员的食宿及后勤保障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应当做好收割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作业顺序,核实作业面积,协调处理纠纷。
第十条 村委会应当指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作为引进机具的带机人。带机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联合收割机的停靠地点及驾驶员食宿;
(二)协调联合收割机机手完成约定的收割面积;
(三)协调联合收割机作业费的全额收取;
(四)协调处理机手与农民的矛盾纠纷;
(五)协调好油料和零配件的供应;
(六)避免机车随意转移地块和作业中受无理拦截。
第十一条 作业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机、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维护机车转移道路的交通秩序,及时处理机收作业中的突发事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以及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联合收割机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作业秩序和安全生产。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和未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参加跨区作业。
第十三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自由进入本市的牌证齐全且符合作业技术要求的外地联合收割机,根据本地作业机具数量,需要时在进行必要的政策和安全作业教育的前提下,视情况纳入统一管理,发给本县(市、区)临时作业许可证明。

第三章 外出作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外出跨区作业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凡从事外出跨区作业的收割机,必须参加跨区作业队。
第十五条 组织外出跨区作业队的单位必须是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外出跨区作业队必须拥有具备三级农机维修点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维修车辆及其他必要的设备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出跨区作业队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参加外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凡参加外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须由机主到跨区作业队申请,经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不得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发放。
第十九条 农机管理部门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时,应对机车状况登记造册,内容包括:车主姓名、所在乡村、机车型号、车号、作业证编号、外出地点和联系方法等。
第二十条 参加外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作业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外出跨区作业队职责:
(一)负责考察外出作业有关事宜,并发放与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作业协议;
(二)负责外出联合收割机的统一标志、统一编队、统一进入或撤出作业地;
(三)负责核定符合条件的外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组织外出期间联合收割机较复杂的维修工作;
(四)及时协调处理外出作业期间的纠纷和事故;
(五)保证机手取得作业服务费。

第四章 安全生产与作业质量

第二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符合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禁拼装劣质和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二十三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机手应当尊重作业地的风俗习惯,遵守操作技术要求,进行收割作业时不得毁损林木及其他财产。
第二十五条 跨区作业队在长距离转移时,应当统一编队,选择好行车路线,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收割小麦的留茬高度应控制在20厘米以下;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0.8~1.2、籽粒含水率为10%~20%、茎杆含水率为10%~25%的条件下,破碎率、含杂率及总损失率均不得超过3%。
(二)收割玉米的秸秆切碎合格率应大于90%;在籽粒含水率为25%~30%、植株倒伏率低于5%、果穗下垂率低于15%的条件下,籽粒损失率不得超过3%,果穗损失率不得超过4%,籽粒破碎率不得超过1.5%。
在作物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或因地形、土壤、天气等客观因素限制对作业确有不利影响的,其作业质量标准由用机户与机手在作业前协商确定。

第五章 作业收费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农机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机收作业费指导价格,引导机手合理收费,维护正常的机收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凡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农机中介服务组织,在引进机具或外出作业中,可以对每台联合收割机收取不超过其作业费10%的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跨区作业队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减少费用支出,严格票据管理,收取服务费必须出具有效票据。
第三十条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凭有效作业证件可以在除高速公路、全封闭公路以外的公路上行驶,并在通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予以免费放行。由省农机、交通部门核定的机收会战服务车和调度指挥车,凭有效证件在通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免交过桥、过路费。
第三十一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农机维修、油料及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流动服务车送油、送零配件及技术人员到作业地点。
第三十二条 县乡农机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农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和发布联合收割机的需求量、农作物成熟时间、作业收费价格等信息,服务大型农机具跨区作业,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流动,提高机具利用率。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和《河南省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或未参加跨区作业队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按无行驶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在跨区作业或转移中发生事故,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组织其他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秸秆还田等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