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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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已失效)

财政部 建行总行


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

1982年2月16日,财政部/建行总行

一、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预算指标的管理
1.“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指用于国土整治局本身组织或委托大中院校科研机构,为开展国土整治任务而组织的综合考察、测绘、规划设计、科研、立法、监督等有关的业务活动和干部培训、技术资料与零星工器具的购置所需的费用开支(不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对地方所属单位与中央经济各部门承担的任务所需上述费用,由地方与经济各部门承担。
这项经费支出,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其它事业费款项内,增设“国土整治工作经费”项目,按年安排预算。
2.“国土整治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指标,由国家建委根据国土整治任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安排,编制分项的业务经费支出计划送建设银行总行核报财政部决定。年度预算指标如需增减和调整,按相同程序办理。

二、拨款程序,费用标准和开立帐户
1.“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是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按事业费进行管理,并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此项经费的申请和拨付,由国家建委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范围内,根据国土整治任务计划的安排和实际需要,按季填制经费拨款申请书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拨款。经建设银行总行核定后,转入国家建委的存款帐户。国家建委对所属单位或受委托任务的单位需要核付经费时,填制委托银行付款凭证,由建设银行总行以其存款帐户将款项汇往各该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其它存款”帐户(不计利息)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国土整治经费拨款的年终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用款单位应向开户建设银行提送用款计划,据以办理拨款。
2.“国土整治工作经费”的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如会议费、差旅费、职工教育费、外事费、科研费等)执行。对于目前尚无统一开支标准的费用项目,可由国家建委提出意见,征得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后下达执行,并抄知有关建设银行。

三、会 计 报 表
“国土整治工作经费”预算拨款的财务会计报表,按照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建委负责汇总各用款单位的会计报表(可暂不编送月报),季报在季终后二十五天内、年报在年终后九十天内送建设银行总行。至于各用款单位报表编送办法由国家建委具体规定。其报表应抄送开户建设银行一份。
各用款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经开户建设银行对帐签证后上报国家建委。由国家建委汇总按期送建设银行总行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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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6]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精神,商务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完善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开展药品经营
  (一)达到《药品经营管理规范》(GSP)条件、具备配送能力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可向所在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药品零售经营资格。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药品经营的范围原则上为乙类非处方药,条件具备的企业可以扩大到甲类与乙类非处方药,具体品种目录由试点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三)鼓励药品专柜进入偏远地区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村级农家店(包括直营与加盟)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176号,见附件)要求设置标准的,可以经营药品。鼓励具有药品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在农家店设置药柜。
  (四)适当减免农家店经营人员的培训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农家店药品专柜经营人员提供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药学基础常识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

  二、商务部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对符合各省市(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建设标准达到《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中西部地区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规划,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 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认识完善农村流通网络的重要性,发挥各自优势,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与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挖掘、整合农村网络资源,扩展农家店服务功能,避免重复建设,确保农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及其农家店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探索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的新方法,及时总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在药品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

  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农家店药品经营的指导和管理,保证100%的药品配送率,确保将有质量保证的药品推向农村市场,方便农村群众用药。农家店要认真履行药品配送协议和各项药品管理制度,从指定的配送单位购进药品,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5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

(市经委、市财政局 2008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新型工业化方向,扶优扶强,加快培育我市工业企业(集团),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做强做大,拉动和支撑全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我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此奖励办法。

  第二条 加大培育和扶持工业企业(集团)的工作力度。对工业企业(集团)在推进工业大项目建设、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市场开拓、地区配套等方面加大扶持、协调、服务力度,加速培育、壮大和发展一批有核心竞争能力的工业企业(集团),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章 考评对象

  第三条 由市政府发布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市排名前五十家工业企业(集团)及100家高成长科技型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

  第四条 “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

  第五条 “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经营者勇于开拓创新,素质高、责任心强、市场意识敏锐,经营业绩良好。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六条 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进行综合考评,提出奖励候选名单。

  第七条 由社会中介机构对候选的工业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指标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 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拟奖励的“五十强”、“百优”中的工业企业(集团)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工业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的条件。列入市“五十强”、“百优”的工业企业(集团),其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保持增长,实现利税达到3000万元以上,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对市财政收入有贡献的工业企业(集团)。

  第十一条 奖励的标准。“五十强”工业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企业保持增长奖励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10%以上奖励1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奖励1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奖励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下企业保持增长奖励3万元,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以上奖励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奖励8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奖励10万元。

  “百优”高成长科技型工业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以上奖励1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奖励3万元,增长速度达到100%以上奖励5万元。

  第五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的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列入南京市“五十强”和“百优”的工业企业(集团),须按月填报生产经营情况表,及时报告工业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新品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企业(集团)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必须将奖金全额上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