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上证30指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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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上证30指数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调整上证30指数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你所《关于调整上证30指数的请示》(上证信〔98〕字第002号)收悉。经6月29日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你所上证30指数的调整方案,并建议从7月6日(周一)起开始实施。为保证指数调整的顺利进行,请你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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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9日)
             (一)中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国务部长、外交部长罗朗·迪马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双方增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海南省和福建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兰西共和国领土上增设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二)法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外交部长钱其琛先生阁下国务委员先生:
  我荣幸收到了阁下四月二十九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你来函之条款。你的来函及本函构成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国务部长、外交部长
                          罗朗·迪马
                          (签字)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农村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95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信用县(市)”活动,应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分级评定、分级考核。
第三条 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具体创建和落实工作。
各县市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第四条 自治州设立州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县市信用等级的评定,其成员由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各县市、乡(镇)、村也设立信用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乡(镇)信用等级、村级信用等级和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五条 在自治州发生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的行政村,聘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贷款协管员。由农村信用社对信贷协管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奖励金额最高为2000元。


第二章 评定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分级申报。农户个人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各村根据具体情况,申报参加乡(镇)级信用等级评定;乡(镇)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申报参加县市级信用等级评定;县市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申报参加州级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 定量考核。信息数据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
第八条 分级评审。采取村考察评审农户,乡(镇)评审行政村,县市评审乡(镇),州评审县市的分级评审方式。
第九条 动态管理。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年审制,一年一评定。
第十条 信用户的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村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初评,在村上公示后,报乡(镇)予以命名,并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信用村的评定。每年1月31日之前,由乡(镇)级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条件进行初审,在乡(镇)公示后,报县级评定委员会研究、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信用乡(镇)及信用县(市)的评定。每年2月28日之前,由州级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符合信用乡(镇)及信用县(市)条件的进行初审,报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和授牌。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信用户评定标准:
㈠ 在村有住房、有固定住所或户籍;
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
㈢ 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本息能力;
㈣ 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
㈤ 积极配合信贷员和协管员主动缴纳各种费用;
㈥ 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信用村评定标准:
㈠ 信用户达到行政村农户总户数的70%;
㈡ 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区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5%以上;
㈢ 不良贷款存量小于5%,增量低于1%;
第十五条 信用乡(镇)评定标准:
㈠ 信用村不低于行政村总数的50%,不良贷款存量小于5%,增量低于1%;
㈡ 辖区内各行政村无拖欠贷款户数占辖区内贷款农户总数的90%以上。
第十六条 信用县(市)评定标准:
㈠ 信用村达行政村总数的60%以上;
㈡ 信用乡(镇)达到乡(镇)总数的75%以上;
㈢ 辖区无拖欠贷款户数占辖区贷款农户总数的90%以上。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不同的贷款方式。
㈠ 获得AAA级的信用户,发放最高限额为5万元的信用贷款;
㈡ 获得AA级的信用户以联保贷款方式提供信贷支持;
㈢ 获得A级信用户以担保贷款方式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 实行不同等级的利率优惠。
㈠ 获得AAA级的信用户,在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5%的贷款利率;
㈡ 获得AA级的信用户,在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70%的贷款利率;
㈢ 获得A级的信用户,在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90%的贷款利率。
第十九条 根据信用村的不同等级按比例增加授信额度。对A级信用村升级为AA信用村,AA级信用村升级为AAA信用村,在上年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的授信额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比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