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内政和领土整治部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12:42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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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内政和领土整治部联合声明

中国 法兰西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内政和领土整治部联合声明


  应法兰西共和国国务部长兼内政和领土整治部部长尼古拉·萨科齐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于2006年7月17日至21日对法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双方回顾了两部在共同职责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合作行动,并商定如下:



  —两国部长重申,要认真落实2004年1月8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警务合作的协议》。该协议为两国公安内政部门之间的交往奠定了良好基础。



  —两国部长商定,为巩固、提高中法警务合作水平,决定建立两国国家警察负责人年度工作会晤机制。双方轮流在两国会晤。



  —两国部长对双方在业务层面的合作表示满意,特别强调设在对方国家的警务联络官的工作富有成效,和在打击有组织犯罪、贩卖人口、毒品犯罪和培训方面的合作成果。



  —两国部长重申,2005年4月18日在巴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生效后将为促进双边合作提供又一工具。



  此外,双方商定主要在以下领域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合作:



  —打击有组织犯罪;



  —打击毒品犯罪;



  —打击非法移民及有关犯罪,同时切实采取措施便利双方人员合法往来;



  —打击恐怖主义;



  —打击洗钱犯罪;



  —打击侵权盗版犯罪,保护知识产权。



  为筹备2008年北京奥运会,双方将在大型公共活动安全保卫方面加强合作。法方愿与中方分享其组织大型国际比赛的安全保卫经验,并在技术、法律和具体运作方面向中方提供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

兼公安部部长

(签字)

周永康
法兰西共和国国务部长

兼内政和领土整治部部长

(签字)

尼古拉·萨科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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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 财政部 等


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


1989年12月10日,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应认真兑现。为此具体规定如下:
一、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依法给予奖励。
二、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金额,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在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从优发给奖金。
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三、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
四、本规定适用于单位的职工和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五、奖励报酬现金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对本规定的有关事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本单位发生争议时,由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裁定,或由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裁定。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八、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行动计划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行动计划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阿富汗”),为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的声明》所确定的共识,通过下列行动计划:

  一、禁毒领域

  在筹备中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机制框架下,根据2004年6月17日签署的《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在以下方面开展务实合作:

  对成员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完善打击非法贩运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合作的法律基础;

  开展部门间情报交流;

  实施联合行动;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管;

  打击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非法交易收入的洗钱活动;

  为禁毒部门人员进行培训;

  预防吸毒,包括采取措施减少毒品需求,研究和运用对吸毒成瘾者进行治疗以及社会和医学康复的新方法;

  在成员国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与阿富汗主管机关间开展定期交流和有效合作;

  成员国研究建立地区禁毒中心以及专门负责培训上合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和阿富汗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主管机关人员的进修中心的可能性;

  成员国将采取措施,通过利用“中亚地区禁毒信息协调中心”的潜力,并吸收本组织观察员国、阿富汗和土库曼斯坦参与禁毒合作,包括建立“禁毒和金融安全带”,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完善上合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相关部门打击跨境团伙的合作机制,在禁毒方面为上合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主管机关提供物质技术和人员培训支持;

  在《上海合作组织和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秘书处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加强两组织间的禁毒合作仍将是优先工作方向。

  将继续推动扩大驻阿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在打击阿毒品生产和走私方面的作用;

  上合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将加大对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力度,愿采取必要措施遏制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阿富汗,并在该领域同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二、反恐领域

  为有效遏制恐怖主义威胁,上合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认为有必要加强反恐合作,运用综合措施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威胁。重点合作方向包括:

  边防监管;

  对涉嫌恐怖活动人员进行检查;

  采取联合行动以应对恐怖威胁;

  逐步吸收阿富汗参与上合组织框架内的地区反恐合作;

  建立防范和取缔恐怖活动的有效机制;

  相互协作获取关于威胁成员国和阿富汗安全的恐怖组织的情报;

  在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与阿富汗有关部门间建立专家磋商机制;

  开展关于恐怖分子及其组织活动的情报交流以及反恐经验交流;

  上合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相互提供涉恐人员名单;

  相互协助缉捕和移送恐怖分子;

  查明并切断恐怖组织的融资来源和渠道;

  邀请阿富汗相关部门参加成员国执法部门联合演习、研讨会、培训班以及本组织其他反恐活动。

  三、打击有组织犯罪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以筹建中的公安内务部长会议机制为依托开展下列工作:

  同阿富汗主管部门合作打击非法贩卖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及其他各类跨境有组织犯罪;

  就有组织犯罪及时进行情报和经验交流;

  在刑侦、证据搜集和转交方面相互协助;

  研究开展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的联合行动及其机制化、以及必要时相互派遣执法人员协助案件侦破的可能性;

  利用现有条件落实完善阿富汗执法部门人员职业培训和提高其业务水平的各类项目。

  ***

  为完善和提高合作机制效率,上合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商定研究将“上合组织-阿富汗”联络组代表级别提高至外交部司局级问题,将采取措施制订联络组与集安条约组织外长理事会阿富汗工作组的合作计划,以便采取包括举行联席会议在内的旨在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的联合行动。

  ***

  上合组织成员国将继续与阿富汗开展双边经贸合作,参与推动阿经济重建的国际行动,并研究实施利于该国社会经济重建的共同项目的可能性。

  为此,成员国将研究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杜尚别举行经贸部长国际会议的建议。

  ***

  上合组织成员国将继续就利用现有以及恢复以往阿富汗问题有效国际合作机制的问题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