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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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3年1月20日  财税〔2003〕5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奇瑞牌小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2001年6月2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奇瑞牌SQR7160SL、SQR7160GL、SQR7160L、SQR7160SLX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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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
上述各罪除绑架勒索罪外,其余均为选择性罪名。
二、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ⅶ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一)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3项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
三、怎样理解《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规定ⅶ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照该款规定处罚。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ⅶ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
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五、如何区分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ⅶ
(一)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以出卖为目
的,后者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2.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不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绑架对象仅指妇女、儿童,后者则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勒索罪定罪,并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绑架勒索罪。
六、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妇女、儿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ⅶ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一条第一款所列六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六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绑架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绑架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绑架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绑架妇女、儿童多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七、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ⅶ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一)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例如,有些收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属朋友共同商量决定的等),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ⅶ
《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14岁的人。其中,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
九、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ⅶ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三)本《解答》发布前有关办理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1992年12月11日

乐山市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程序规定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

  《乐山市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姜晓亭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乐山市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含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下同)行政强制搬迁管理,保证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保障各类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程序,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征收、征用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搬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征收、征用、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所有权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妨碍各类建设依法用地。
  第四条 在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接受经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行政强制搬迁。
  房屋所有权人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有权机关进行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征用、使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对征收、征用和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强制搬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集体土地;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依法进行了补偿安置;
(三)强制搬迁的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属于被征收、征用、使用的集体土地;
(四)市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发出了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搬迁;
(五)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拟定的强制搬迁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房屋搬(拆)迁公告期满后3日内,对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已签协议仍未搬迁的房屋所有权人,由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责令房屋所有权人在15日内予以搬迁。房屋所有权人逾期仍未搬迁的,市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搬迁,并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搬迁公告、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等材料,说明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搬迁的事实和理由。
  实施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被搬迁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搬迁之前组织听证。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申请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查核实后,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的房屋作出准予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的批复,并指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准予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的批复后立即向房屋所有权人发出行政强制搬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所在地和当事人基层组织所在地张贴公告,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在15日内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搬迁。
  第九条 送达行政强制搬迁通知书主要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两个以上执法人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采取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条 实施行政强制搬迁时,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搬迁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宣布行政强制搬迁决定,并告知其在搬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搬迁前,由公证机构对被搬迁房屋及其室内外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行政强制搬迁,有关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公民应当予以协作和配合。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强制搬迁现场秩序,对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殴打执行人员等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搬迁人应当在行政强制搬迁时到场,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被搬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强制搬迁的执行。
  被搬迁财物由执行机关运送到周转房或指定处所,交给被搬迁人。被搬迁人拒绝接受的,执行机关可以代为保管,也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因被搬迁人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被搬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 强制搬迁后的房屋,由执行机关予以拆除。行政强制搬迁的费用,由被搬迁人负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被搬迁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搬迁,执行机关应当制作执行笔录,载明强制搬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以及被搬迁人财物的登记情况等事项,由被搬迁人签字或盖章;被搬迁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强制搬迁证明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被搬迁人对行政强制搬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强制搬迁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