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宾接待工作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24:13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宾接待工作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宾接待工作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 厅 [2004]01号

(2004年6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内宾接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内宾接待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接待工作机构
长春市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接待办)是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执行内宾接待任务的办事机构。
二、接待工作范围
1.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长视察工作的接待工作。
2.负责党和国家机关(部队)副司级以上领导来长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3.负责省(市)自治区副厅级以上领导来长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4.负责副省级、地级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秘书长以上领导来长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三、接待工作程序
1.建立来宾报审制度。市有关部门凡接到属于本规定接待范围内的来宾信息,要及时报告各自办公厅,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后,通知市接待办,由市接待办按照规定做好接待工作。
2.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长视察工作,按省接待方案总体要求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由市接待办起草具体实施方案,送对口机关秘书长审定后,由对口机关秘书长召开接待工作协调会,落实接待方案。凡是直接接待部(省)级领导同志到长公务活动的,事先要将来宾情况、活动安排通报省接待办公室,以便沟通情况,协调工作。
3.党和国家机关副司级以上领导、地级城市秘书长以上领导来长的公务接待活动,由相关部门拟定具体接待方案,经对口机关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后,按接待分工具体落实。
四、接待工作分工
1.来宾在长的政务活动,如:领导会见、汇报座谈、考察、调研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2.来宾在长的事务工作,如:迎送、车辆、食宿、宴请、参观等工作由市接待办负责落实。
3.港、澳、台来宾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
4.来宾迎送及在长活动期间的陪同工作分工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按省市接待方案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及各省(市)、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由对口机关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到车站(机场)或辖区边界迎送、陪同活动,市有关领导在驻地迎送;接待副省级、地级城市秘书长以上领导,由对口机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到车站(机场)或辖区边界迎送与陪同,市有关领导在驻地迎送;已卸任的部(省)级领导同志来我市疗养、休息的迎送接待,可比照同级现职领导的迎送办法安排。
5.接待来宾的宴请或陪餐,须经对口机关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批准。由市接待办负责安排,对口机关相应级别领导参加陪餐。
6.来宾所需接待用车,由市接待办负责。
7.来宾返程票务预定,由市接待办负责。
8.来宾在长活动期间的警卫工作和配备交通前导车,由市公安局按接待方案统一部署。
9.来宾在长活动凡需新闻报道的,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处按接待方案要求派记者随同活动。
五、接待标准
(一)住房安排
1.党和国家领导人住长春宾馆5号楼。
2.部级领导住长春宾馆5号楼或3号楼801套房。
3.地厅级领导住套房或单人标房。
(二)用餐标准
1.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随行人员就餐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2.接待部(省)级领导同志及随行人员,就餐标准每人每天80元。
3.接待地级城市秘书长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就餐标准每人每天60元。
4.宴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每人每餐120元,部(省)级每人每餐80元,地级秘书长以上领导每人每餐60元。
5.工作餐:每人30元。
(三)收费原则
1.来长的地级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带队团组的宿费自理。
2.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省)级领导同志应邀来长参加专项活动的(会议、庆典、剪彩等)所需费用一律由邀请单位负责。
3.各部门邀请的客人(不属于市接待办接待范围的)请市领导参加或以市领导名义宴请的,费用由邀请部门负责。
4.来宾在我市期间患病治疗的费用自理。
六、接待工作要求
1.内宾接待工作要按照上级有关公务接待的规定,本着热情周到、节俭实在、礼仪从简的原则,实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对口负责、互相配合的办法,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
2.各级党政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规范内宾接待工作作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对待。接待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掌握接待范围,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宴请或陪餐一般情况只安排一次,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客人的三分之一以内。
4.根据不同客人的需要和特点,提供适合客人口味的餐食,主副食及酒水都要做到突出地方特色,尤其要用地产酒水。
5.凡是按接待方案要求,参加随同来宾活动的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讲话、录音、照片、录象等资料的收集工作,任务结束后报市委宣传部新闻处,由新闻处分别交与对口机关办公厅和市接待办归档。
6.凡是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关的保密法规和制度,切实做好接待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重要接待文件的管理,不得泄漏接待任务的行动路线、驻地、活动日程等内部情况。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单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紧密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重点,坚定不移地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狠抓落实”是国家局确定的今年工作重点。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提高烟叶等级合格率,加强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是“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的重要内容。烟叶质监工作已连续开展三年,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行业烟叶质监体系已初步建立;近年来,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有较明显的提高,已初步达到或接近标准的要求;去年国家局组织抽检的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平均为60%,达到3年来最好水平。但从总体上看,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特别是省际间交易的等级合格率距标准的要求还较远,尚不能满足卷烟厂要求,烟叶质监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烟叶是卷烟生产的重要原料,其质量是否符合卷烟生产需求,直接影响到卷烟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活动都必须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诚实守信、确保产品质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缺乏信用就会失去市场。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烟叶质量监督工作,是促进烟叶等级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经营活动重要的基础性措施,是应对激烈市场竞争,实现我国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省级局(公司)领导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烟叶质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省级局(公司)是根据国家局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烟叶质监工作年度计划,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省(区、市)烟叶质监工作年度计划报国家局科教司。
  二、今后三年烟叶质监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
  今后三年烟叶质监工作的重点是:继续开展工商贸易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的监督检查,加大相关工作力度;全面开展烟叶内在主要化学指标的检验;开展烟叶农药残留量的检验。
  为使上述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完善烟叶质监体系
  建立并完善烟叶质监体系,是确保烟叶质监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今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国家局以初步实现“重点卷烟厂所购烟叶交接、入库情况动态管理”作为完善行业烟叶质监体系、提高质监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省级局(公司)质监主管部门、重点卷烟厂、复烤厂必须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2)各省级局(公司)和重点卷烟厂要在现有基础上,通过积极借鉴成功经验,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烟叶质监体系,强化制约、监督职能;尚未建立烟叶质检室的省级烟草质检站、重点卷烟厂,必须在今年内落实。
  2、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质检人员技术水平
  烟叶质监工作包括烟叶等级质量判定和烟叶内在成分分析两部分。进一步提高省质检站、重点卷烟厂和复烤厂烟叶质检人员技术水平,是确保烟叶质监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今后几年,国家局每年将举办《烤烟》标准技术培训班,重点对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烟叶质监(检)员进行烟叶分级技能的强化培训。各省级局应加强对当地烟叶质监(检)员、特别是技术骨干的培养。
  3、工商贸易交接烟叶质监工作重点前移
  明年,将全面实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监督打叶”。为此,交接烟叶质监工作重点必须前移。从今年开始,卷烟厂烟叶质监(检)员要在烟叶采购期间采购人员到产地开展监督检查;质检中心和省质检站烟叶质监人员要有针对性地深入烟叶主产区,开展巡回抽检,掌握当年烟叶的质量状况;每年3、4季度,各省级局(公司)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交接烟叶质监工作,其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当地重点复烤企业和卷烟厂调拨、购进的本年度生产的烟叶质量,并根据需要加大抽查频次;与此同时,国家局将把重点力量用于组织开展省际间调拨烟叶质量的监督检查。
  4、要将烟叶主要化学指标作为必检内容
  开展把烟及片烟主要化学指标检测,是实现科学种烟、科学配方、稳定产品质量、强化管理、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技术措施,必须抓紧实施。
  从今年开始,省级烟草质检站要对本地生产和外购主导烟叶(单等级在5000担以上)的主要化学指标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分析,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逐年完善。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质检站,必须在6月底前配齐必要的检测仪器。
  各打叶复烤厂必须按照《打叶烟叶 质量检验》行业标准,全面开展片烟中总糖、烟碱、氯和钾四项主要化学指标的检测,并向卷烟厂提交检验报告。卷烟厂在接收片烟时,要对四项化学指标进行复核。
  今年,全国烟草质检中心要对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河南等主产区的烟叶化学指标实行重点检测。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要组织力量,不定期地到部分重点复烤厂、卷烟厂对《打叶烟叶 质量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烟叶经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5、开展烟叶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
  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都有明确限定,而“农残”超标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将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验作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我们必须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防患于未然。从今年开始,各省级烟草质检站、重点卷烟厂要逐步开展烟叶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全国烟草质检中心要着手开展对进口烟叶中农药残留量的检验工作。
  每年12月底前,各省级烟草质检站要将本地生产和外购主导烟叶的主要化学指标检测情况报全国烟草质检中心汇总,由国家局科教司和社会公布。每年1月底前,各省级局要将上年度工商贸易交接烟叶质监工作总结报国家局科教司。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成都二手房买卖过户

刘金锋


二手房买卖又称私房买卖,若是正在按揭还贷的房屋,必须先结清贷款,再行出售方可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包括产权登记过户和专项维修资金过户。

一、提交要件

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须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2、卖方:如房地产信息已载入登记簿,产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如未载入登记簿,须相关权利人同时到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件。银行结清贷款、注销抵押资料。婚前财产,须提供结婚证证明属取得财产后始结婚。
3、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4、出售已出租房屋时,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5、买方本人或卖方相关权利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来办理。委托人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买卖双方不能同时委托同一个人。
6、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二、办理流程

1、录入存量房网上签约交易信息(自行成交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要件到政务大厅总咨询台录入交易信息)。
2、持《房屋所有权证》到70-71号窗口查档。
3、到总咨询台税务发号处取号排队,到税务窗口(74-79号窗口)申报纳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4、持要件到私房买卖过户取号排队,到受理窗口(55-56、59-68号窗口)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及房屋维修资金过户。
5、按信息告知单预约的时间到57-58号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收费窗口缴费。
6、交费完毕,到二手房买卖过户处领号,待叫号后到57-58号窗口生成登记簿,凭领证申请单到领证窗口(27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购房款交付

1、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自行交付。(采用此种方式交付,如有纠纷,责任自负)
2、 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时,由买方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待买方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交易中心将购房款直接付与卖方。

四、税费

(一)取得方(买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转移登记费:
住宅:每件80元
非住宅:每件550元
3、契税:
成交价×3%(个人第一次购买普通住房1.5%),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税率为1% 。
(二) 失去方(卖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营业税及附加5.55%:
购房时间满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非住宅、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满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出售价-购房成本价);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全额征收。
3、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成交价的1%征收,继承、赠与取得的房屋出售按成交价的20%征收,出售购买满五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4、印花税
成交价的万分之五,2008年11月1日起免征。
(三)成交价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