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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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1号

1994-10-14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纳税问题
  (一)电力工业部直属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缴纳:
  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湖北省宜昌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自治区电力局、青海省电力局、新疆自治区电力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电力公司(电力局)直属发电厂、供电局暂以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上述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三、其他电力企业纳税问题
  (一)海南省、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由电力工业部或该部直属企业与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集资电厂,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由地方投资兴办的小水电厂、小火电厂,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四)地、市、州以及区县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
  四、电力工业部其他企业纳税问题
  (一)电力工业部直属物资供销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电力工业部直属中国水力电力工程总公司,应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国水力水电长江葛洲坝工程局所属二级施工企业,统一由葛洲坝工程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在湖北省宜昌市缴入中央金库。葛洲坝工程局所属其他企业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
  (三)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电力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所述除另有规定外,执行到1995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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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政〔2004〕84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淮北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积极有效地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重要决定、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巡视、协调和反馈。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抓好本级政府作出的各项决定、命令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党政机关责成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内容包括: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
(二)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五)市委决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六)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机关需要我市落实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第五条 政务督查主要形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题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配合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政务督查的办理程序:
(一)立项登记。凡属政务督查工作内容或上级机关转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事宜,均须由督查部门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督查事项,并逐项进行登记(包括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
(二)督查通知。督查事项登记后,要立即向承办部门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电话,提出督查要求,办结时限等。对文件、会议已经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不另发通知。
(三)检查催办。对转至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要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结,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限期办结。
(四)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并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报告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市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对政府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督查部门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并及时呈送市政府领导或通过《政务督查》予以通报。
(五)立卷归档。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的全部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搜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压误。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的期限抓紧办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和地区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关部门须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三)要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推诿搪塞、顶着不办、互相扯皮、各取所需等不良作风存在。凡是应办而又能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而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权属或其他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第八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正确使用职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第九条 市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市政府的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经领导授权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对承办部门可以巡查、质疑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 市政府由一名副市长和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有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办公部门和有关人员做好具体工作。政务督查工作要选派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承担。要保持督查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使其在政务督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考评制度。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对承办情况通过《政务督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工作完成及时认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考核评比中予以表彰;对承办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甚至造成损失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全面履行职责,努力促进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5〕95号)要求,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实施节日期间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对春节期间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值守在工地。对于春节期间停工的项目,复工前要督促施工企业全面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并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下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并依照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要求严肃处理。

  四、各地要尽快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制定本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五、节日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实行领导值班制度,对各类事故及隐患要及时处置、及时报告,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