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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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欧盟


第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2004年12月8日,海牙)


  1、第七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于2004年12月8日在荷兰海牙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荷兰首相扬·彼得·巴尔克嫩德、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及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哈维尔·索拉纳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2、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商务部部长薄熙来、荷兰外交大臣贝尔纳德·博特、欧盟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贝妮塔·费雷罗-瓦尔德纳、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彼得·曼德尔森等参加了会晤。

  3、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关系的发展,对第六次领导人会晤以来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双方认为一年来双方高层互访频繁,各领域对话与合作富有成效,这些进展是在双方发表并在2004年2月中欧关系研讨会上进一步明确的双方政策文件指导下取得的。双方期待着2005年中欧建交30周年之际庆祝双边关系所取得的成就。

  4、双方领导人相互通报了各自发展情况。中方欢迎新一届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产生、欧盟扩大,以及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就《欧洲宪法条约》达成一致。双方确认欧盟的深化和扩大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中欧关系。欧方肯定了中国在社会和经济改革方面取得的成就。

  5、双方确认,为适应近年来不断发展的中欧关系,将继续积极探讨达成新的伙伴合作协定的可行性。

  6、双方签署了《中欧防扩散和军控联合声明》,相互确认对方为防扩散和裁军领域的重要战略伙伴。双方认为,中欧加强在防扩散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多边防扩散进程,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展和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确定了在此方面优先开展合作的具体领域。

  7、中国和欧盟确认中欧关系近年来在各个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在此背景下,双方讨论了欧盟对华军售禁令问题。欧方确认,欧盟有解除禁令的政治意愿,并将为此继续努力。中方欢迎此积极信号,认为这有利于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良好发展。

  双方重申了有关立场,同意继续就此问题保持磋商。中方再次强调,在此问题上的政治歧视是不可接受的,应予立即消除。欧方重申加强欧盟武器出口行为准则实施的工作正在继续。

  8、欧方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9、双方领导人认为中欧人权对话加强了双方的相互理解,同意继续目前进行的人权对话,努力使对话及有关双边合作项目取得更有意义、更积极的实际成果。双方强调尊重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少数民族权利,致力于同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在这方面,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他们也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在全球打击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反人类罪斗争中的重要性。双方领导人强调在人权领域采取实际行动的重要性,并重申双方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人权领域合作与交流。

  10、双方领导人强调,便利人员往来和合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是双方优先考虑的问题。本着完全互惠的精神,领导人讨论了遣返和便利签证问题。他们希望,一旦技术和法律条件允许,将尽快启动有关上述问题的谈判。他们也讨论了入境程序问题。欧方强调欧中在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方面开展合作的重要性。

  11、双方领导人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国旅游团队赴欧共体旅游签证及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旅游目的地国)的生效表示欢迎,指出旅游将增进中欧人员的接触和加深相互了解。双方强调应确保备忘录的规定能得到顺利、有效的实施。

  12、双方对中欧之间富有活力的贸易关系表示欢迎。在2004年,欧盟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而中国成为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这是最好的证明。双方领导人对在会晤期间召开的中欧工商峰会表示欢迎。双方重申将通过改善双方的市场准入和增加投资机会来实现贸易关系中相互利益的最大化。

  双方领导人重申完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加强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性。欧盟同意继续帮助中国在能力建设方面的努力,同时双方对2004年第二期世界贸易组织对华援助项目的启动表示欢迎。

  双方领导人对7月多哈发展议程所取得的进展及多哈回合谈判的新势头表示欢迎。双方同意加强合作,为在香港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做好准备。双方强调日益增多的双边磋商有助于在许多贸易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特别是双方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及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合作的增多促成了解除贸易限制方面取得的进展。双方保证要进一步加强贸易对话机制,以解除余下的贸易问题。双方领导人表达了继续和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意愿。

  13、中方重申对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关注,强调此问题的解决对深化中欧关系的重要性。欧方对中国在市场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取向表示欢迎,双方欢迎成立工作小组,旨在积极确定切实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14、会晤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欧海关合作协定》,这对便利贸易往来以及打击假冒等违反海关法和欺诈的行为至关重要。双方续签了《中欧科技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平利用核能研发合作协定》的签署启动了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研究合作,并对双方研究人员开放研究设施。

  双方领导人同意签署“中欧信息社会项目”、“中欧经理交流与培训项目”和“中欧社会保障改革项目”和“Erasmus Mundus中国窗口项目”等四个新的中欧合作项目财政协议。欧盟将在中欧发展合作“支持中国经济和社会改革”项下为此提供6100万欧元的援助。

  15、双方领导人对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于2004年10月签署的伽利略计划技术合作协议,使中国成为第一个充分参与该共同体框架的非欧盟国家。中方的参与为更多实实在在的科学和工业合作项目打开了大门。双方欢迎第五次中欧能源大会成功召开后能源对话呈现的新势头。希望将于2005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中欧科技政策和战略高层论坛”将促进在科技发展战略上的相互了解,促进中欧科技合作向纵深发展。希望空间科学、应用和技术合作对话将推动双方航天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项目的合作。

  16、双方领导人鼓励中欧主管部门之间加强对话与合作,对建立中欧就业和社会事务对话和合作机制表示欢迎。双方对第六次会晤以来在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市场管理等问题上的初步接触表示欢迎,同意在相关领域开始对话进程。双方领导人对首次就平衡发展、地区政策、农村发展等问题开展的对话与交流表示满意,同意明年召开中欧区域经济发展研讨会。

  双方领导人对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工业和竞争政策对话表示欢迎,同意双方进一步探索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进一步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磋商与合作,进一步密切包括人员交流在内的知识产权有关部门的合作。双方领导人支持信息社会对话继续在高层次进行。

  双方领导人对《中欧海运协定》第二次执行会议的结果表示满意,在该会议上双方在关于应对目前和未来海运政策挑战方面体现出非常重要的一致观点,并期待着在国际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有关贸易和海运问题的双边合作。双方领导人对中欧民航领域对话的进展及紧密合作表示欢迎,同意进一步深化民航合作,包括民航工业和技术合作,解决一些突出问题,为将来可能签订《中欧民航协定》开辟道路。第八次领导人会晤时公布进展情况。中方对加强技术合作兴趣浓厚,并愿意参与《中欧民航合作计划》以外的项目。双方将于2005年上半年共同举办中欧航空峰会。

  双方领导人希望欧盟经社委员会和中国经济社会研究会,根据2002年两会负责人签署的备忘录,在双方公民社会组织间建立对话机制。

  双方一致认为,应在中欧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加强法律交流,特别是法律执业人员培养方面的合作,尝试建立双边教育培训机构。

  17、双方领导人欢迎中国学生通过中欧教育合作机制,特别是近期启动的Erasmus Mundus项目赴欧进行研究生学习,也欢迎下一学年在Erasmus Mundus项下为此启动“中国窗口”项目。双方鼓励和支持开展更多的学者学生交流。

  18、双方领导人对正在进行的中欧合作项目,特别是在经济和社会改革领域及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领域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同时,欧方希望在其他领域,尤其是支持公民社会发展领域的合作取得更快发展。双方对2004年度规划中的项目预算大幅度增加表示满意。

  19、双方领导人强调,双方就正在进行中的中、欧、日、韩、俄、美关于建立ITER(国际热核实验反应堆)组织的谈判进行了密切而富有成效的对话。欧盟对中国支持欧盟的ITER候选场址表示满意和感谢。双方领导人期待着ITER选址谈判尽快有结论。

  20、双方领导人重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共同承诺,鼓励扩大和深化在该领域高层对话的努力。双方强调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治理领域的合作富有成果。双方均认为机动车排放量的减少有益于健康和环境,并同意继续支持中国借鉴欧盟排放标准。双方可以利用技术转让和有关方法学、政策工具和实施手段的信息交流以及人员交流和项目执行等方式在环境问题上发展富有活力的伙伴关系。双方强调进一步落实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后续行动,加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方面的合作十分重要。双方欢迎《议定书》将于2005年生效。

  21、双方领导人强调执行200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艾滋病宣言的重要性。鉴于该流行病的全球性,双方认识到加强与艾滋病及其他新发传染疾病斗争合作的重要性,赞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的有关决议。双方强调增加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供应能力及包括开发疫苗和杀菌剂、采取减轻危害方法及宣传更安全和负责任的性行为等预防措施的重要性。欧盟对中国近期将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条例纳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减少侮辱和指责濒危人群或感染者的重要一步。欧盟欢迎中国近期启动了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中国赞赏欧盟是该基金的主要捐助者,鼓励欧盟继续支持中国防治艾滋病的努力并大力提供资助。

  22、双方领导人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双方领导人重申中国和欧盟致力于以联合国为核心促进世界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双方表示大力支持振兴和改革联合国,以应对现存和新的挑战和威胁。双方强调联合国高级别名人小组报告应作为这方面讨论的基础,同时强调任何改革方案均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双方强调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并十分重视在此领域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在这一领域,双方强烈希望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取得成功,同意对采取一种全面、平衡的方法来落实千年宣言和千年发展目标以及处理有关和平、安全给予支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13次会议(2005年4月召开)的成功对此将十分重要。

  23、双方重申致力于打击恐怖主义,并重申反恐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充分尊重人权和相关国际法准则。双方强调联合国在反恐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及普遍执行与反恐有关的所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反恐公约和议定书的重要性。双方承诺支持起草《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草案。双方强调加强区际和区域合作,特别是亚欧会议和东盟地区论坛框架下进行的合作非常重要。

  24、双方领导人对地区冲突带来的不稳定影响深表忧虑。双方领导人欢迎恢复伊拉克完全主权,表达了致力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546号决议的坚定承诺,以支持包括2005年选举在内的伊拉克政治进程。双方同意在实现伊拉克重建及恢复和平与繁荣的多边努力中共同合作。

  中欧双方赞赏彼此为推动政治解决伊朗核问题所作努力。中国和欧盟欢迎法、德、英三国在高级代表的支持下,与伊朗就伊暂停铀浓缩和后处理活动达成的协议。中欧双方希望欧盟与伊朗为就长期安排达成均可接受的协定而开展的谈判能取得进展,协定内容应包括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客观保证,以及伊朗核问题应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尽早得到解决。

  双方强调他们同阿富汗政府合作以支持阿富汗重建和稳定的坚定承诺,对10月举行的阿总统选举表示欢迎。双方领导人赞同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深信该问题能够通过对话得到和平解决。欧盟赞扬中国在推动六方会谈进程方面起到的关键和积极作用。双方领导人希望朝鲜继续采取积极举措更充分地参与国际社会事务。双方领导人就缅甸局势交换了意见。

  25、双方领导人对第七次领导人会晤的良好气氛和取得的巨大成果表示满意,强调决心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中欧关系,使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迅速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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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妇联


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联: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卫生部与全国妇联共同决定继续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开展“两癌”检查项目。现将《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doc
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

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及系列文件,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在2010年继续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本项目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为全国35岁-59岁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等方式,提高“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2010年为400万农村妇女开展宫颈癌检查,为40万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检查。
2.提高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2010年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2010年项目地区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50%以上。
4.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适合基层的“两癌”检查服务模式和优化方案,逐步形成定期为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21个县(区)开展宫颈癌检查,其中东部30个县(区),中部78个县(区),西部113个县(区),各项目县应当在2009年完成项目应查总人数20%的基础上,2010年完成项目应查总人数的40%。在全国200个县(区)开展乳腺癌检查,每县每年完成2000人。
(二)项目内容。
1.宫颈癌检查
1.1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1.2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
宫颈脱落细胞检查:包括取材、涂片、固定、染色以及采用TBS描述性或巴氏分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醋酸染色检查及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仅限于资源匮乏、没有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条件(包括设备、读片人员等)的地区使用。
1.3阴道镜检查
对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结果可疑者或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1.4 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2.乳腺癌检查
2.1乳腺临床检查
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的视诊、触诊。
2.2乳腺彩超检查
对乳腺临床检查可疑者和高危人群进行乳腺彩超检查。
2.3钼靶X线检查
对乳腺彩超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钼靶X线检查。
3.人员培训
3.1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项目管理方法、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等,如项目工作计划、信息上报和相关要求,财务管理的要求等)。
3.2为保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质量,对项目地区(包括省、市、县、乡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逐级培训。
3.3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内容
3.3.1宫颈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3.3.2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涂片方法和要点、阅片TBS分类方法、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阴道镜等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诊断标准及组织病理学的诊断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3.3.3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病理及诊断标准等)。
3.3.4乳腺钼靶X线、彩超检查、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影像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4.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两癌”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
4.1医务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向服务对象传播核心信息,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4.2各级妇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播放公益广告和专题片、开辟专栏,广泛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相关政策和妇女健康知识宣传,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印发妇女健康知识宣传册、招贴画,开展健康知识竞赛,举办健康大讲堂和千村妇女健康课堂等活动,提高妇女健康意识,帮助广大农村妇女树立文明健康理念,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
4.3各级妇联充分利用妇联网络体系,深入社区、家庭,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妇女参加“两癌”检查项目。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卫生部和全国妇联共同成立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卫生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全国妇联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卫生部妇社司、规财司、疾控局、农卫司、医政司、医管司、科教司及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等相关司局,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妇社司。负责全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负责组织制订妇女“两癌”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项目质控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其中乳腺癌检查项目由卫生部疾控局具体负责。
2.全国妇联配合卫生部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两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妇女“两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对项目实施监督,定期向卫生部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进展情况。
(二)相关机构职责。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分别制定辖区内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和流程;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检查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开发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两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异常病例的随访。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诊断,并将诊断结论及时反馈至转送病人的妇幼保健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专家技术指导组职责。
各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负责对承担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指导完成质量控制工作。
(四)“两癌”检查工作流程。
1.人群选择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在公安、妇联、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2.检查流程
2.1宫颈癌检查流程
2.1.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对受检妇女进行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的取材、涂片、固定(或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集中将固定好的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涂片标本、宫颈细胞学检查申请单及相关联系卡送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开展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将可疑者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进行宫颈脱落细胞的染色和阅片。
2.1.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并填写宫颈细胞学检查表格。对检查出的可疑或异常病例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
2.1.3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宫颈细胞学检查及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结果为可疑或异常的妇女提供阴道镜检查。对阴道镜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阴道镜和病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治疗。
2.1.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2.2 乳腺癌检查流程
2.2.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妇女进行初筛。由专业人员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同时进行乳腺癌健康宣教、问卷调查及高危人群评估。由受训过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检诊医师对全部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当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乳腺临床检查表》,判定为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异常者需进行下一步乳腺彩超检查。
2.2.2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彩超检查。彩超检查设备要求:高频探头数字化彩超(中档及以上)。如当地卫生院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将受检对象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超声检查医生负责填写《超声检查诊断报告书》。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填写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
2.2.3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超声检查结果为可疑或异常的妇女提供乳腺钼靶X线检查。乳腺钼靶X线检查设备要求:常规乳腺X线机或数字乳腺X线机(DR)。对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2.2.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五)信息收集和管理。
1.信息收集和报送途径。
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宫颈癌和乳腺癌数据按季度分别报送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要求收集相应的信息数据。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汇总数据分别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中国抗癌协会,经汇总后上报卫生部。宫颈癌检查项目省级季度汇总统计表内容见附件8。
2.报送时间。
以省(区、市)为单位分别报送。每年2月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5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8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11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六)质量控制。
1.卫生部制定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技术规范。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承担“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质控,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定期召开质控工作会议,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质控标准及方法。
宫颈细胞学质控:阳性涂片按20%抽查,阴性涂片按5%-10%抽查,抽取涂片全部由专家复核。
妇科质控:检查现场的消毒隔离状况,观察所有妇科检查人员的操作程序及卡册填写情况,现场复核5%-10%的检查妇女,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乳腺手诊检查和B超检查的质量控制,所有的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测试合格。
乳腺彩超质控:观察所有超声检查医生的操作,专家抽取质控当日5%-10%的检查妇女现场复核,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可疑病例追访: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追访率达到90%。
数据质控:随机抽取上月1%-5%的各类表册进行检查及复核,错漏项小于5%,完整率要达到95%。
(七)经费管理。
1.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足额保障项目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各级补助资金,落实督导、培训和宣传动员等相关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3.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卫生部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省、市(地)、县(区)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附件:1.宫颈癌检查流程图
2.乳腺癌检查流程图
3.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
4.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反馈卡
5.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内容及成本测算表
6.2010年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经费预算
7.2010年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补助资金分配表
8.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省级汇总表)

附件1
宫颈癌检查流程图

附件2
乳腺癌检查流程图

附件3
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
知情同意书

为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早期发现危及妇女健康的常见疾病,决定为35岁-59岁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和生殖道感染检查。
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如果本次检查未发现异常,请继续定期检查;如果有可疑异常情况,请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如果您是农村适龄妇女,愿意参加本次检查,请在本知情同意书上签名。本次检查要耽误您半天的时间,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并对您的个人信息给予保密。
请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时到 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 参加免费检查。
本人已经完全了解检查的有关事宜,同意参加检查。

签名:
日期:



附件4
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反馈卡
宫颈癌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宫颈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携带本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
乳腺癌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乳腺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携带本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
生殖道感染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 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宫颈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到医疗机构诊治(费用自理)。
附件5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项目内容及成本测算表


项 目 服务内容 费用
(元/人/次)
宫颈癌
检查 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 妇科检查 15
脱落细胞取材、涂片、固定 5
染色及阅片,TBS描述性报告 15
小计 35
阴道镜检查 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后10%的人 60
组织病理学检查 阴道镜检查后50%的人 160
宫颈癌检查人均经费 49
乳腺癌
检查 乳腺癌宣教 2
乳腺手诊 5
B超检查(手诊后35%的人) 70
钼靶检查(超声检查后45%的人) 200
乳腺癌检查人均经费 73


附件8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省级汇总表)
( 年 季度)
省(区、市)(盖章)
序号 项目县(区) 应查
人数

1 实查
人数

2 正常
人数

3 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人数) 醋酸/碘染色
(人数)
巴氏分级 TBS分类 
报告
人数
4 ⅡB级及以上
5 报告
人数
6 不典型鳞状上皮细胞
7 低度鳞状上皮内病变
8 高度鳞状上皮内病变
9 鳞状细胞癌
10 不典型腺上皮细胞
11 不典型颈管腺细胞倾向瘤病
12 颈管原位腺癌
13 腺癌

14 实查

15 异常/可疑
16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未完,见续表)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续表)

序号  项目县(区) 知识知晓情况(人数) 生殖道感染(人数) 子宫肌瘤

25 其他良性疾病
26 阴道镜检查(人数) 病理检查(人数)
知识问卷调查
17 知晓

18 部分知晓
19 外生殖器尖锐湿疣
20 滴虫性阴道炎
21 外阴道假丝酵母菌病
22 细菌性阴道病
23 其他

24 应查

27 实查

28 异常

29 实查

30 CIN1

31 CIN2

32 CIN3

33 原位
腺癌
(AIS)
34 微小浸润癌
35 浸润癌

36 其他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填表人: 填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指标解释
1.应查人数:指本地区在统计年度内应进行宫颈癌检查的35岁~59岁妇女人数。
2.实查人数:指本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宫颈癌检查的妇女人数。
3.正常人数:指未检出妇科疾病的人数。
4. 巴氏分级报告人数:指进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以巴氏分类标准填写报告的人数。
6. TBS分类报告人数:指进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以TBS分类标准填写报告的人数。
15. 醋酸/碘染色实查人数:指本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醋酸/复方碘染色后肉眼观察检查的人数。
16. 醋酸/碘染色异常/可疑人数:指进行醋酸/复方碘染色后肉眼观察检查结果提示宫颈异常/可疑,需要进一步进行阴道镜检查的人数。
18. 知识知晓人数:指填写宫颈癌防治相关知识问卷的妇女中,回答正确率达70%以上的人数。
19. 部分知晓人数:指填写宫颈癌防治相关知识问卷的妇女中,回答正确率在40%-70%的人数。
20. 外生殖器尖锐湿疣患病人数: 指根据临床表现及肉眼观察结果诊断的患病人数。
21-23. 滴虫性阴道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细菌性阴道病患病人数:指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确诊的患病人数。
24. 生殖道感染其他人数:指外生殖器尖锐湿疣、滴虫性阴道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细菌性阴道病以外的其他生殖道感染的患病人数。
25. 子宫肌瘤人数:指根据临床表现、超声检查诊断的患病人数。
26. 其他良性疾病:指除外妇科恶性肿瘤及本报表所列妇科疾病以外的其他妇科良性疾病。
二、逻辑关系
 1≥2≥3
 4≥5
 6≥7+8+9+10+11+12+13+14
 15≥16
 17≥18+19
 27≥28≥29
 30≥31+32+33+34+35+36+37




二○一○年七月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1990年2月3日,民航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二节 高空风观测
第三节 雷达探测
第四节 飞机观测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
第二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
第三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四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一节 天气分析
第二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
第三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二节 机场警报
第三节 风切变警报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航线飞行
第二节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三节 训练飞行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八章 资料与科研
第一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第二节 气象科研工作
第九章 气象仪器设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均应符合本规则。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
第五条 积极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的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加强国际间的航空气象信息交流,掌握国际航空气象发展动向,吸收采用国外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技术研究成果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民航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技术考核制度、执照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航空气象服务质量,全心全意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民航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国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划全局的气象业务建设;颁发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组织收集、研究、编译出版国内外有关航空气象技术文献、资料;组织业务技术经验交流;审报全局的气象仪器设备的更新和器材购置计划;组织大型、精密气象仪器和专用电子电器的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参与检查处理与气象有关的重大飞行事故;参加国际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承办有关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和签订国际通航气象技术服务协议;督促检查气象服务和气象建设工作。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院),负责管理所辖地区内的气象工作。制定本地区气象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本地区气象服务;拟定本地区气象工作年度计划和业务学习计划;组织检查所辖气象中心、台、站的工作质量和技术业务考核;参与调查和处理本地区范围内与气象有关的飞行事故;组织收集、整理、审核、上报本地区各气象台、站月总簿、年总簿;组织技术业务经验交流;制定本地区有关气象工作的补充规定;审报本地区气象器材、物资、仪器配备计划;组织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检查修理以及气象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参与本地区内国际通航技术服务协议中有关气象条款的签订。
三、民航气象中心、台、站,负责组织与实施分管范围内的气象服务;进行气象仪器设备的计划申报和储存保管、检查维修;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学习布置和颁发的规章制度;按时填报气象台、站历史沿革档案,月、年报表和每月工作情况;上报气象台、站观测月总簿、年总簿;编写本机场气候志,总结技术业务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民航气象台、站的设置:
民航局设民航气象中心;
地区管理局或由民航局指定的地点设民航中心气象台;
机场设机场气象台或气象观测站;
导航点根据需要设气象观测站。
第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负责:全国重要航空天气预报图,每日定时编制4次;特定等压面的高空风、高空气温预报图或特定等压面的网格点高空风、气温预报,每日定时编制2次;掌握国内、国际航线上重要飞行的气象情况;收集、转发、交换与国外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答复天气咨询。提供所绘制的预报图用传真手段进行播发。
第十条 中心气象台负责: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24小时定时天气报告、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起飞天气预报、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服务区内的机场起飞的航空器高空飞行航路天气预报;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下简称管制人员)、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经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监视本服务区内航路上的天气演变,并按规定发布本服务区内重要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的气象情报。
第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按任务分为两类:
飞行繁忙的机场气象台负责: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24小时定时天气报告或不定时天气报告、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服务区内的机场起飞的航空器中、低空飞行航路天气预报以及通用航空飞行的气象服务;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飞行天气报告表以及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
一般机场气象台负责:不定时的机场天气预报;指定时间的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飞行天气报告表以及经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
第十二条 气象观测站负责提供不定时的天气报告和特选天气报告。
第十三条 国际机场、飞行繁忙的机场气象台的设置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院)负责组织筹建,其迁移或撤销需经民航局批准。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院)范围内的地方航线(训练飞行)或通用航空作业基地气象台、站的设置由地区管理局(院)规划筹建,其迁移或撒销由地区管理局(院)批准,报民航局备案。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十五条 机场气象观测的天气报告是为气象预报人员、飞行人员、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提供的飞行气象情报,也是为开展气象科学研究积累原始资料。观测结果必须具有准确性、代表性和比较性。因此,观测的场地必须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观测的地点必须能使观测员观测到跑道方向的天气状况。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观测的人员必须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第十六条 机场气象观测分为:
一、定时观测 每天24小时或指定时间内进行每小时一次的观测。
二、不定时观测 只在机场有飞行任务时进行每小时一次的观测。特殊需要时,也可每隔半小时进行一次观测。
三、特殊观测 指机场的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和云出现特殊变化并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时所进行的观测。
第十七条 特殊观测:
一、龙卷、雷暴、冰雹、雨夹雪、冻雨、吹雪、尘暴或沙暴和飑等特殊天气现象出现、消失或强度有显著变化时;
二、低云高、低能见度(跑道视程)以及地面风的限制值特殊气象要素等于或低于规定的机场最低天气标准时;
三、管制员根据保障飞行需要临时提出的特别要求时。
国际机场按国际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机场有航空器起飞、降落,机场天气接近最低天气标准时,根据管制部门请求,机场气象台可派观测员随同起机线管制员前往起飞进行观测,并提供服务。观测结果应进行记录。观测项目:
一、地面风;
二、天气现象;
三、跑道方向能见度;
四、低云高。
机场设有自动化观测系统,不进行起飞观测。
第十九条 定时或不定时机场气象观测项目:
地面风(向、速、最大)、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云(量、状、高)、气温、露点、气压(QNH、QFE)和补充情报。
根据需要还应进行降水量、积雪深度、最高(低)气温或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天气接近机场最低天气标准或遇重要飞行任务时,观测值班员或观测负责人,应当适时组织集体观测,并主持讲评。
第二十一条 配有测云高设备的气象台(站)当机场有航空器起飞、降落而云高接近机场天气标准时,必须进行云高实测。
第二十二条 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应当按统一规定的国际航空电码“METAR”、“SPECI”电码格式编成机场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补充情报加在机场天气报告结尾,应用英文明语缩写编报。此类报告传送到机场内、外有关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机场自动化观测系统,包括相应的测量和计算的自动设备、监视和遥示地面风、跑道视程、云高等设备。在技术情况许可下,应当进行收集、处理和显示影响航空器起降的气象参数,并传递到使用单位。
第二节 高空风观测
第二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站)的高空风观测分定时不定时两种。每日定时观测次数、时间由各气象台自定。不定时观测根据飞行任务和气象预报的需要,由值班预报员提出,观测员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场高空风的观测,主要用气球。充灌气球用的氢气具有易燃性和易爆性。制氢室(储氢室)应当有防火设备,并须远离饮用水源、油库、机坪和重要建筑物。制氢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三节 雷达探测
第二十六条 定时探测 雷雨季节实行定时探测。为便于综合分析,时间与地面绘图资料观测时间相同。
第二十七条 临时探测 由值班预报员根据飞行任务或天气预报的需要提出,雷达操作员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雷达开机探测,操作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探测复杂天气,应当立即拍下(录象)回波图片;探测结果,应当及时提供给值班预报员和使用单位。
第二十九条 雷达探测后,探测值班员应当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积累、整理、分析和妥善保存,并建立档案。
第四节 飞机观测
第三十条 航班飞机,在实施飞行过程中,机长应当按规定的位置报告点进行例行天气报告。遇到重要天气时,应当及时通报管制员,管制员应当立即转告气象台值班预报员,以便及时订正预报,并通报有关单位。每次观测的结果,机长应当填入“空中报告表格(AIREP),飞机到达终点机场后,及时将空中报告表格送交机场气象台。如有需要,应当向值班预报员补充口述。
第三十一条 重要专机飞行以及科学考察飞行,根据需要可专门组织飞机探测天气,通常应当指派气象预报人员参加。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
第三十二条 飞行气象情报是指与飞行有关的现有或预期的气象情况的报告,也包括分析、预测及其他说明。
第三十三条 气象通报是指组成飞行气象情报的电文,并加了规定的收发电报地址和单位。
第三十四条 基本气象资料是指由国家基本气象台、站提供的用于绘制天气图和制作天气预报的气象资料。
第二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
第三十五条 国内飞行,按照《国内航行气象情报供应办法》组织供应;国际飞行,按照《国际航行气象情报供应办法》、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气象情报交换规定和有关国际通航技术服务协议组织供应。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军队气象台、站提供的航空天气报告、危险天气通报(以下简称航、危报),根据需要由各气象部门与当地有关单位洽商组织供应。航、危报的组织范围:
一、组织机场周围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飞行和天气预报的需要而定,一般以半径200公里之内为宜。但作为机场天气预报指标用的少数测站,其范围不受此限。

二、组织航线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航线两侧各150公里之内为宜。
三、组织通用航空作业区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四、凡组织危险天气通报可满足需要者,就不再组织航空天气报告;凡组织预约航空天气报告可满足需要者,就不再组织固定航空天气报告。
第三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三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站通过机场固定电信网路传递的飞行气象情报,必须按规定的编报格式和时间传递拍发的电台:
一、定时(或半小时)天气报告应当不迟于观测正点(半点)时间。
二、定时机场天气预报,应当不足迟于预报有效时间开始前1小时。
三、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或机场天气报告,应当不迟于飞机起飞前所规定的供应时间提供。
四、收集汇编的气象通报应当在集中后不迟于10分钟。
第三十八条 航、危报由当地电信部门通过电传(或电话)传送给机场气象台。
第三十九条 为了提高收集和转发飞行气象情报的时效,应当逐步建立一个以民航气象中心和中心气象台为枢纽的自动收集、转发飞行气象情报的处理系统。
第四十条 为及时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所需要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有计划地建立高频对空广播。其内容为最近的机场天气报告(附趋势型着陆预报)和机场天气预报。
第四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将飞机的天气报告及其他气象情报及时传递给值班预报员。
第四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绘制天气图基本气象资料的收集,由各气象台利用有线或无线接收国家气象部门发送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地面天气图
一、图面范围和时次 根据飞行任务和天气预报的需要,由各气象台上级业务部门规定。
二、选站的密度 在服务区范围内应当密些,非服务区范围密度可适当小些,但不得少到影响天气分析质量。
三、每日最早和最后的一张天气图,距离起飞(着陆)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
四、临时增绘的图表资料,由气象台值班预报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
第四十四条 高空等压面图
一、图面范围应能满足制作航路天气预报和天气形势预报的需要。
二、高空图层次,一般选用850(高原机场可视需要选用)、700和500百帕三层。为高空飞行服务的气象台,还应当填绘(或接收传真)400、300(或250)和200百帕的等压面图。一般每日固定填绘两次。
第四十五条 辅助图表
一、直接服务区域,应当绘制温度对数压力图、高空风图、对流层顶高度图和垂直剖面图。
二、热带地区应当增绘热带天气图和一定层次气流图。
三、航、危报应当及时填入天气演变图或逐时区域图。
第四十六条 卫星、传真气象资料的收集。凡配有接收极轨气象卫星资料设备的气象台,每日必须接收两次;凡配有接收同步气象卫星资料设备的气象台,每日至少接收四次。凡配有传真接收设备的气象台,应当根据飞行任务和天气预报的需要,接收一定时次国内外有关气象预报图等传真资料。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四十七条 航空天气预报,是组织与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由于天气变化过程的复杂性以及目前预报技术手段的限制,对于航空天气预报中的气象要素值,是近似或某一变化范围内的平均值。
第一节 天气分析
第四十八条 天气图是分析天气的基础。填图员必须熟记各类型式的电码、天气符号和区、站号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做到:填图准确、字体工整、图面清洁、资料完整、出图及时。机填过程中,应当密切注视机器的运转,保证质量。
第四十九条 天气图分析,值班预报员必须:
一、对于记录的正误和代表性,应当精心鉴别,做到取舍合理;
二、分析图表内容和方法,应当符合《预报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三、分析结果,应当符合天气学原理和历史连贯性原则;
四、各种图表的分析,应当互相校正,综合比较,避免互相矛盾;
五、充分利用各种辅助资料;
六、随时分析天气实况演变的前因后果。
第二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
第五十条 制作航空天气预报,值班预报员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天气系统的影响,应当进行三度空间的综合分析,了解其结构与配置、强度与范围,及其前后移动总趋势,从而在天气形势预报的基础上定性或定量地作出航空天气预报。
第五十一条 天气讨论是集思广益、提高预报质量的有效措施。各气象台均应建立天气讨论制度,每天讨论时间应当相对固定,必要时组织临时天气讨论。参加天气讨论的人员,必须运用多种方法,认真分析资料,抓住重点,联系实际,综合推理,言之有据。必要时应与其他气象台会商。
第五十二条 发布航空天气预报,值班预报员应当按规定的供应时间,及时发布。
第五十三条 订正航空天气预报。天气预报发布后,值班预报员必须随时掌握新的天气资料,严密监视天气演变,不断检验预报结论。当发现或预期天气变化与原发布的预报有显著出入,或构成影响飞行活动与安全时,应当依据新的认识与判断,及时发布订正预报。
第三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
第五十四条 航空天气预报的种类和范围:
一、定时或不定时的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区域。
二、起飞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全部跑道和爬升区域。
三、趋势型着陆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区域。
四、区域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指定的航空器飞行区域。
五、航路航空天气预报,包括起降航段的航线两侧各25公里范围内飞行高度上的整个飞行区域。
六、重要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指定的空域。
七、高空航空天气预报(高空风和气温预报),包括指定区域飞行高度上的特定等压面。
第五十五条 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时间
一、定时机场航空天气预报,一般有效时段为9、12、18、24小时、时段为9小时的预报,每间隔3小时发布一次;时段为12小时、18小时或24小时的预报,每间隔6小时发布一次。每次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起止时间,必须按规定编制。
二、不定时的机场航空天气预报,一般有效时段为大于2小时、小于9小时。其有效时段包括航空器预计起飞、着陆前后1小时。
三、起飞机场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时段,根据飞行员或飞行签派员的要求确定。
四、趋势型着陆机场航空天气预报(指附在定时天气报告或特选天气报告之后)的有效时段为2小时。
五、航路航空天气预报或区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预计飞行期间前后1小时。
六、重要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24小时。
七、高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高空风和气温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24小时。
第五十六条 航空天气预报的内容与编报
一、定时或不定时机场航空天气预报,按通用国际航空气象电码中“TAF”电码内容和格式编报;必要时也可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二、起飞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内容,包括地面风、气温、气压等预期变化的情况,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三、趋势型着陆机场航空天气预报的内容,包括地面风、能见度、天气现象和云。其编报附在“METAR”和“SPECI”电码型式编发的天气报告或特选天气报告之后。
四、航路航空天气预报,按国际航空气象电码中“ROFOR”电码内容和格式编报,也可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五、区域航空天气预报同航路航空天气预报。
六、重要航空天气预报的内容,包括天气系统、重要天气现象、颠簸、积冰和冻结高度等,绘制成预报图,或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七、高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高空风和气温预报)内容,包括指定风域特定等压面上的高空风和气温预报,用图式绘制或用“MINTEM”电码格式编报。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五十七条 重要气象情报,是对有关特定航路上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以及简要说明这些现象在时间和空间的发展。这种情报一般包括下列出现或预期出现的一种或多种天气现象:
积雨云、活跃的雷暴、热带风暴、强烈飑线、冰雹、中度或严重颠簸、中度或严重积冰、显著的地形波、大片的沙暴或尘暴。
第五十八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编报必须使用国际民航组织统一规定的英文简写明语,按规定格式和顺序进行编报。
第五十九条 为亚音速航空器提供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必须在报首用“SIGMET”标志;为超音速航空器在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阶段提供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必须在报首用“SIGMETSST”标志。
第六十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4-6小时,“有效时间”必须用“VALID”通用术语表示,其后紧跟两组4个数字码“/”分开,表示开始和终止时间。值班预报员编发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时,应当在预期天气现象将要发生的4小时内发布。
第二节 机场警报
第六十一条 当机场出现或预期出现一种或多种天气现象,并形成威胁飞行中或停场的航空器以及机场设施的安全时,必须向有关单位发布下列警报:
热带风暴、雷暴、冰雹、大雪、强沙(尘)暴、强地面风、飑、霜、冻雨和暴雨。
第六十二条 机场警报的有效时段,根据天气现象发生、发展和消失的预测情况确定,并用明语提供。
第六十三条 发布机场警报中的具体内容及其强度的定量标准,由有关使用部门与机场气象台签订协议确定。
第三节 风切变警报
第六十四条 当进近或起飞路径上已经观测到或预测将要出现风切变影响飞行安全时,必须发布风切变警报。
第六十五条 航空器在进近或起飞路径上,观测到风切变存在,机长应当及时通报管制员,管制员除通报其他航空器外,还应当转告值班预报员。
第六十六条 值班预报员当使用地面观测报告编发风切变警报时,应当使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当使用航空器报告编发风切变警报时,在警报中应当保持原航空器报告用语,并注明机型。
第六十七条 值班预报员当地面观测或航空器报告表明风切变已消失,应当发布解除风切变警报。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六十八条 新建机场时:
一、新建机场开航前,必须建立相应的气象服务机构和配备必要的气象仪器设备,合理组织航、危报点,明确规定任务和服务范围,解决气象情报的收集和传递手段,保证气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新建机场试航时,民航局气象部门应当指派气象人员参加,对开航准备中的气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作出是否符合开航条件的评语,书面上报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新辟国内和国际航线,应当根据航线和机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航空气象服务办法。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由民航局制定,地方航线由地区管理局制定。
第一节 航线飞行
第七十条 航线飞行气象情报供应原则
一、航空器起飞前,各有关气象台之间除按规定定时交换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天气报告和不定时特选天气报告外,起飞机场以外的有关气象台、站向起飞机场提供的飞行气象情报,必须按预计起飞前规定的时间传送到电台拍发。
二、国内干线和国际航线高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由负责服务的中心气象台提供给起飞机场。起降航线上各有关的中心气象台,应当分别将本服务区内的航段上重要气象情报,发给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地的气象台以及民航气象中心。
三、国内干线和地方航线中、低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由指定的机场气象台提供给起飞机场。起降航段上各有关气象台,应当将服务区内的航段上重要气象情报,发给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地气象台。
第七十一条 提供高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通常为重要天气预报图和高空风、高空气温预报图。提供中、低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通常为预报图或飞行天气报告表。

第二节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七十二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应将飞机性能、作业区范围、作业内容、机长天气标准和气象服务的要求通知有关气象台。接受提供气象服务的气象台,应当做好飞行气象情报的收集准备,制定气象服务办法,通知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
第七十三条 实施作业飞行气象服务的要求:
一、根据飞行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航、危报点,其经费由通用航空部门负责。
二、机场天气预报、作业区天气预报和机场天气报告,由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气象台负责提供服务。
三、临时机场和海上平台的天气报告,由通用航空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节 训练飞行
第七十四条 机场区域内训练飞行气象服务
一、飞行预先准备阶段:气象台接到训练飞行任务通知后,做好飞行日所需的气象情报组织工作,检查气象仪器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值班预报员向飞行指挥员讲解飞行日的天气演变。
二、飞行直接准备阶段:值班预报员应当按时提供飞行指挥所需的天气预报,讲解天气,做好起飞线值班准备工作。
三、飞行实施阶段:值班预报员应当随时了解飞行动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做好订正天气预报和提出变更飞行计划的建议,随时提供备降机场的天气报告。
四、讲评阶段:值班预报员参加讲评会,汇报气象服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领导和飞行指挥员对气象服务的评语,了解下一个飞行日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气象台内的工作讲评,及时总结气象服务经验,研究改进措施。
第七十五条 实施航线训练飞行时,有关气象服务按本章第一节航线飞行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七十六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飞行计划和管制员的要求进行;提供航空经营人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双方协议进行。提供方式可采取天气讲解、咨询服务、飞行气象文件和气象情报自动显示等。如改变航班飞行计划,管制员或飞行签派员必须及时通知气象台。
第七十七条 提供的飞行气象文件,可以采用图表格式或英文简写明语形式等组成。
第七十八条 高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一、高空风和高空气温预报;
二、预期的航路上重要天气预报和有影响的对流层顶高度和急流分布;
三、机场天气预报;
四、持续飞行时间两小时之内时,还需提供机场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重要气象情报和有关空中特殊报告。
五、热带区域或短航线飞行时,提供方式可将现时的高空风和高空气温代替预报图。
第七十九条 中、低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一、规定高度上的风和气温预报;
二、云和重要天气分布预报;
三、机场天气预报;
四、持续飞行时间两小时之内时,还需提供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
第八十条 重要专机飞行气象服务,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和机组的要求进行。
第八十一条 气象台、站如向民用航空以外的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参照国家气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章 资料与科研
第一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第八十二条 民航局建立气象数据库,地区管理局(院)建立气象资料室,机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气象资料室或配备专职气象资料人员。负责组织收集、保管和处理气象资料工作。
第八十三条 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内容
一、各类气象原始资料、图片、磁带、磁盘、胶卷及图表的整理和保管;
二、观测月总薄、年总薄的审核和处理;
三、编写航空气候志及航线、机场气候概要;
四、搜集与交换国内外气象资料和业务技术文献;
五、搜集与填写气象历史沿革档案。
第八十四条 气象资料工作分工
一、民航局气象数据库负责:搜集和储存全国各民航机场最新航空气候志;按规定与国内外有关单位交换航空气象资料;编写国际航线气候概要;搜集与储存国内外主要机场新型仪器设备及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档案;编译、出版国内外航空气象资料等。
二、地区管理局(院)气象资料室负责:审核上报本地区范围内气象台的观测月总薄、年总薄;按档案工作要求,搜集并管理好各类原始资料、表格、图表、图片、录音、录象磁带、磁盘、胶卷和技术书刊;编写本机场和本地区的航空气候志、气候概要;建立所管辖范围内的气象仪器设备及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档案;填写与搜集各气象台、站历史沿革表;按规定与国内有关单位交换有关航空气象资料;协助预报人员开展技术总结,并提供气候资料。
三、机场气象资料室负责:按档案工作要求,搜集并管理好本气象台各类原始资料、表格、图表、图片、录音、录象磁带、磁盘、胶卷和技术书刊;收集上报经观测员抄录校对过的月总薄、年总薄;编写本机场和有关地方航线的航空气候志、气候概要;建立气象仪器设备和有关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档案;填写本气象台历史沿革档案;协助预报员开展技术总结,并提供气候资料。
第二节 气象科研工作
第八十五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院)设立气象科研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航空气象新技术研究、推广;
二、引进、开发和交流国内外航空气象新技术;
三、搜集并出版民航气象部门经验总结和技术文献;
四、指导各级气象台、站科研活动;
五、协助鉴定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或申请奖励事宜。
第八十六条 在开展气象科研工作中,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实行技术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研究课题与保障飞行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气象台、站都应有计划、有安排的列入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对重点或难点课题由民航局组织技术力量攻关;属地区性特点的课题,由地区管理局(院)组织技术力量攻关。
第八十七条 为了掌握航线地形、地貌、天气特点和总结气象服务经验,检查天气预报效果,气象台领导应当制定预报人员航线实习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随机加入机组进行航线实习。预报员进行航线实习,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气象仪器设备
第八十八条 气象仪器设备和消耗器材,种类繁多、技术性强、要求高。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院)应当成立器材设备管理机构,各气象台、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器材设备的管理、计划、申报、购置和发放等工作。
第八十九条 常规气象仪器及一般气象设备的配置,由地区管理局(院)筹划,各气象台、站具体实施。其项目包括:压、温、湿、风(或高空风),降水、能见度等测量仪器及接收天气图绘图资料、天气图传真接收、收听气象广播、复印飞行气象文件、微机等设备。
第九十条 非常规气象设备的配置,由民航局统一筹划,地区管理局(院)组织实施。其项目包括:气象雷达及资料自动处理系统、对空气象广播、传真发射、卫星云图接收、机场自动观测系统、录放象机、仪器修理车、测试设备、小型及以上计算机等。
第九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站负责本台、站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定期检修和一般单项仪器的安装;地区管理局(院)负责组织新建机场仪器设备和中型及以上精密仪器的安装、检定和中等以上的检修。
第九十二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正式检定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经批准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九十三条 各类机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维修作风,认真做好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建立机务维修档案,不断总结经验,开展技术革新,开发新技术,充分发挥技术设备的应有效能。
第九十四条 从事对人体有害工作的气象人员的劳保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