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卫生城市,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生活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等(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维护好其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环境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阜阳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颍州、颍泉、颍东区和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街巷、居民小区和划分的责任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规划、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
(一)临街单位门前责任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牙石;无路牙石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界定;
(二)城市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的“门前三包”,由承租者负责;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其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日常保洁工作;
(四)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
(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门前卫生,保持门前地面无垃圾、果壳、纸屑、烟蒂,负责清除门前污物、积水、痰迹和废弃物;负责配备室内垃圾容器,按规定将垃圾袋装并定时、定点投递到指定垃圾车内,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
(二)包立面整洁。责任单位应当保持建(构)筑物整洁完好,外墙面定期清洗粉刷,墙面、立面无乱贴乱画乱涂、乱挂乱拉;门头招牌无破损陈旧、脏乱现象,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头招牌、遮阳雨篷设置、卷闸门式样、临街阳台封闭等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单位要自觉维护门前市容秩序,不出店经营,不在门前吊挂物品、设炉摆灶、乱堆物品、乱摆摊点;不在门前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挖乱填;不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乱设广告、乱挂乱拉;不在人行道、电线杆、隔离栏、行道树、绿化带以及绿化设施等市政设施上晾晒衣物、拖把、食品等;不在门前从事麻将、扑克、象棋、台球等娱乐活动;不向绿地、花坛、树穴内倾倒污水、热水和垃圾;禁止践踏草坪、损坏花草树木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
(二)按管理部门要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度;
(三)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可采取自包、代包、联包三种形式。
采取“自包”或“联包”的责任单位,应当配备清扫保洁人员,按照《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自觉接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采取“代包”的责任单位,应与清扫保洁服务单位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置社会化。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并自觉接受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的落实和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2月3日)
深安监管〔2005〕31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非剧毒)
2 颁发《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
3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4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5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01号 许可事项: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非剧毒)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五条,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提交复印件,验证原件。
(一)《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加电子版各1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安全评价报告(按国家发布的《评价导则》,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评价作出);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五)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见附表)。
申请表格可以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http//www.szsafety.gov.cn)免费下载或领取使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承办人员初审;
(三)现场核查;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签监管意见;
(六)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七)市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做出决定(不含现场核查、专家审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签监管意见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无有效期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书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批准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设立、扩建、改建)
申请表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填写。
三、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四、本表中的“申请单位”、“申请地址”、“申请企业名称”栏目填写全称。
五、“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
六、“经济类型”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集体”、“私营”或“其他”填写。
七、“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是指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主要化学品及实际可以达到的最大生产量。
八、“主要储存设施及储存能力”是指生产储存单位所具有的储存设施及最大储存量。
九、“环境功能区”是指生产、储存单位所处的外部环境类型,按以下类型填写:
(一)工业区:指以工厂为主的工业生产区域。
(二)农业区:指所处环境主要以农田、菜地、果园等农业生产为主的地区。
(三)商业区:指以商业为主的地区。
(四)居民区:指以居民生活为主的地区。
(五)行政办公区:指以行政机关为主的地区。
(六)交通枢纽区:指以铁路及公路为主的交通要道区。
(七)科技文化区:指以学校、科研单位为主的地区。
(八)水源保护区:指以饮用水、堤坝或渔业水源保护为主的地区。
(九)文物保护区:指以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为主的地区。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表》由首页,填表说明,生产、储存单位基本情况(表1),生产原料(表2),中间产品(表3),生产产品(表4),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表5),审查意见(表6)组成。
十一、“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所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十二、“危规号”是《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货物编号;CAS号是美国化学文摘登记号。该号是用来判定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物质信息的重要工具;UN编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对危险物质制定的编号。
表1
生产、储存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企业类型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申请项目类别
设立□ 改建□ 扩建□
申请项目名称
职工人数
危险品从业人员数
安全管理人数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技术管理人数
生产场所
地址
产权
自有□ 租赁□ 承包□
储存场所
地址
产权
自有□ 租赁□ 承包□
主要产品和
生产规模
产品名称
生产规模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单位所在的环境功能区
主要储存设施及储存能力
单层库房总面积 (平方米)
库房使用的面积
(平方米)
最大储存能力 (吨 / 年)
库区、库房所在的
环境功能区
表2
生产原料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危规号
CAS 号
UN 号
需要量
(吨 / 年)
储存情况
用途
化学名称
商品名称
俗名
仓库数量(个)
总库存面积(m2 )
储罐数量(个)
总储罐容量(m3 )
表3
中间产品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危规号
CAS 号
UN 号
需要量
(吨 / 年)
储存情况
用途
化学名称
商品名称
俗名
仓库数量(个)
总库存面积( m2 )
储罐数量(个)
总储罐容量( m3)
表4
生产产品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危规号
CAS 号
UN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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