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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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在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人事人才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人才资源开发精神的指导下,为促进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经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一九九八年进行的
选拔第八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任务已顺利完成,名单业已确定,现予正式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加强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举措。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我国专业技术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国的骨干力量,他们在我国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
不仅要抓好评选,更要抓好日常的培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放在重要的岗位上给予培养和使用,同时要关心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体现党和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二、鉴于评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已开展多年,今年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改进评选工作,加大培养力度,使评选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服务,为实现科教兴国
战略服务。
三、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表彰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光荣业绩和无私奉献,宣传他们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刻苦钻研的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四、接到通知后,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人专发〔1995〕11号)和《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35号)文件精神抓紧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附件: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员名单(其中航天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安全部计22人名单另行通知)

附件:

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员名单
(计570人,其中22人名单另行通知)
戴建平 钱 渊 于春全 赵继宗 周 平 曹谊林 陈惠民 陈生弟 韩建生
刘宇陆 任一峰 唐玉恩 吴欣之 沈国明 王 战 陈祖培 韩振勇 李振亮
李正华 路凯旋 王恩德 王学谦 温和平 殷纪臣 赵堪兴 戚文福 荣长海
胥家宏 白礼西 黄跃生 刘友生 任恩发 唐承薇 徐 谋 杨永树 应大君
罗中立 东贵荣 梁福成 马凤鸣 宋亚东 孙真和 王滨立 王乐民 王选章
高红岩 孙育玮 黄国辉 李惠君 刘永香 马景田 孙晓波 王长春 杨万成
张玉麟 朱 雁 庄炳昌 宗占国 孙淑荣 段其福 李 兵 李 宏 李占全
刘晓东 齐生祥 王殿武 张繁友 滕力宏 傅万有 韩少威 荣威恒 孙 炯
孙泽海 王蕴忠 赵存才 郭进考 贺建功 杨彦杰 张 琳 张志华 常俊标
董明敏 金先春 李小建 刘宏奎 刘思峰 鲁公儒 王复明 徐 岩 薛国典
杨安国 张卫宪 吕云福 牛西午 张藕珠 张绍增 窦 涛 李国清 鲁向平
张积耀 陈华昌 王忠民 何建国 马玉林 王忠效 车克钧 黄高宝 谢定雄
张 富 赵克中 王宝才 褚以德 何 波 廖新福 普雄明 吴振录 木拉提·苏里堂
周 吉 程 林 冯德荣 李木森 卢诗教 任登义 宋国林 孙学忠 孙丕恕
汪 兵 喻子达 周厚健 黄澍蕃 孟翔凌 王安东 张健美 朱启升 周江宁
王宏金 蔡宝昌 常 义 陈立昶 陈凌孚 樊德润 孔祥斗 王华业 吴梦海
武可贵 余文新 朱士群 何永康 宋林飞 杨海坤 张 宇 胡樟能 李兰娟
楼森岳 杨肖娥 郑树森 张涌泉 郑永刚 何喜冠 梁一池 林思祖 苏文瑞

唐 电 郑金贵 李建平 黄路生 江风益 刘志刚 彭艳萍 徐建生 徐晓泉
杨健夫 胡兴启 胡昭复 黄从新 刘长建 吴传喜 谢圣明 叶凌云 喻大昭
曾祥培 张永政 蔡光先 罗 锋 吴京生 张锡阳 周群初 唐浩明 邓玉琳
郭亨孝 黄玉碧 乐再元 莫 烨 任 豫 孙红斌 许正威 杨泉明 宋宝安
谢庆生 龚晓宽 段华生 吕光荣 林超民 赵俊臣 陈超菊 李韶雄 茹正忠
王树林 谢明权 郑少俊 葛宪民 梁 宏 马治中 石德顺 肖永孜 许成仓
张恒绪 韩长日 张春起 陈良尧 程津培 程时杰 范守善 冯培恩 冯世平
胡 安 黄 卫 李 杰 李 星 罗懋康 沈伟国 孙才新 孙家广 万明习
王永学 吴世明 谢绳武 许宁生 尤肖虎 张继平 张文军 郑泉水 周 明
周其凤 陈玉琨 辜胜阻 林毅夫 马 戎 王利明 徐 勇 俞吾金 叶 健
张晓东 杜东菊 高 山 季 强 李国华 马鸿文 毛景文 张肇宏 崔 恺
李宏男 祁佩时 邵益生 王亚勇 魏文郎 郑兴灿 范志平 郭 华 金莲珠
阮秋琦 邵长宇 王维胜 徐国梁 高浩德 胡长顺 姜 勇 石宝林 姚为民
易志坚 赵智帮 罗天文 沈 泉 唐小我 王人杰 王松山 严晓浪 杨中海
要志宏 赵宗贵 周 渭 周希元 左群声 滕敬信 李同宁 刘韵洁 孟洛明
万国光 赵慧玲 郑宝玉 汪小刚 张红武 张建云 邓昌彦 康绍忠 李德发
李晓林 梁业森 唐启升 吴婷婷 谢从华 喻树迅 章善庆 张 兴 周应祺
戴思锐 冯 远 龙 瑞 沈尧伊 王次■ 于 平 张仲年 蔡少青 高润霖
李桂源 王 宇 王鹏富 徐建国 袁 缓 曾正陪 张俊武 周总光 李 强
朱 永 谢锦辉 黄升民 陈佩杰 蔡振华 傅懋毅 尹光天 余新晓 周定国
祖元刚 陆祖良 王 军 黄正林 李 萍 梅民权 王 ■ 赵文杰 钟大放
蔡新平 曹健林 贺志强 胡伯平 金声震 康 乐 李卫国 李永舫 林惠民
刘迎建 刘永定 吕 龙 邱金桓 孙世华 王恩哥 尹澄清 余德浩 张皓瑜

郑伟谋 蔡 ■ 郝时远 李 申 李鹏程 刘树成 吕 政 陶文钊 武 寅
辛德勇 信春鹰 蔡亚先 丁 平 高孟潭 金 星 苏■秦 吴忠良 董立清
姚祖庆 陈昌生 刘大川 任保中 胡祖光 冀党生 何满朝 黄福昌 李克荣
王国法 王双明 王悦汉 袁 亮 袁宗本 张世奎 朱晓喜 洪 毅 李学忠
任广升 任露泉 田秀敏 王燕飞 徐 建 徐开先 庾建设 顾 强 李崇坚
唐 历 姚广春 尹 松 周少雄 段 雪 谷明星 蒋登高 彭东辉 魏建华
吴大农 夏云勇 许仲梓 陶文沂 魏玉芝 缪继悯 孙玉山 周华堂 朱美芳
李新华 欧阳世翕 陈家东 黄德良 蒋兴伟 朱明远 龚健雅 李建成 郏卫萍
胡平生 苏士澍 朱凤瀚 李晓明 刘 良 王淑民 黄志强 蒋小龙 庞国芳
陈炳德 陈晓秋 吕华祥 王树锦 杨天禄 张志忠 陈学军 崔占忠 焦文俊
匡镜明 吕春绪 潘功配 潘顺臣 张恩波 蔡开仕 陈焕杰 郝燕玲 贾安全
王伯安 王建惠 贾国相 李 卫 李继彬 林安中 王京彬 吴晓祖 熊代余
熊维平 贾承造 刘汝山 苏树林 杨呈德 郝树仁 孔德金 俞伯伟 黄立本
冯明才 刘光祚 朱祖良 杨晓光 于健龙 王新华 赵图强 顾宏进 孙志禹
胡学浩 李振中 刘炎生 王柏乐 王兵树 辛耀中 印永华 尤传永 于坤山
赵 洁 陈光明 陈润泉 陈左宁 房殿春 冯煜芳 高春芳 龚烈航 关致和
管 铮 贺福初 黄绍金 黄永勤 惠延年 李真富 梁志杰 刘宝生 刘又宁
龙 凡 卢 昱 陆晋荣 彭光谦 钱万红 邱志明 沙基昌 宋振铎 田伏洲
王焕林 王建华 王金龙 吴其常 徐 ■ 徐 鸿 徐永根 杨传铎 岳留安
张绍增 张伟明 张西洲 赵晓哲 周国福 周国泰 朱国林 朱明学



19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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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准确、及时地做好水文测报,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指导。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水利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水文事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水文机构编制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水文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意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第六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组织建设,省水文机构管理。地方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省水文机构组织建设和管理。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或者设立专用水文站,经省水文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兴建的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当设置向有指挥调度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机构传递水文信息的通道。

第八条 水文机构、水文测站和有水文观测业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准确、及时地进行水文监测,保证监测成果质量。水文机构设立的水位、雨量、地下水观测点,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管。受委托者应当遵守水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水文机构、水文测站监测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查、汇编工作。水文测站和有水文观测业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整编水文水
资源监测资料,按年度报省水文机构汇编。未经省水文机构汇编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条 水文机构、水文测站和有水文观测业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根据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报送水文信息与预报。水文机构参与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工作。

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通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确保水文通信网络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送水文信息与预报。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市州的流域或者区域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甲级资格证书的水文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涉水工程规划和设计时,应当通知水文机构参与涉水工程水文部分的会审。

第十四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做好经常性的水文分析和水文计算工作,并确保水文计算成果质量。全省或者流域性水文计算任务,由省水文机构承担,其水文计算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 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气象观测场的保护范围,由水文机构根据下列标准和实际需要提出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予以公告,并设立标志:

(一)测验河段保护范围:从测验河段上比降水尺断面的上游20米起,至下比降水尺断面下游
河道宽度1倍止的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区域;未设比降水尺断面的,从上浮标测流
断面的上游20米起,至下浮标测流断面下游河道宽度1倍止的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
区域。
(二)测验设施和气象观测保护范围:测验设施周围10米;气象观测场周围15米。

第十六条 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气象观测场保护范围内,禁止影响水文测验的下列行为:
(一)种植乔木、高杆作物;
(二)修造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三)取土,挖沙,采石,淘金,倾倒垃圾废物,排放污水;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架设线路。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文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设施的义务。禁止侵占或者毁坏水文仪器、标志、缆道、通道、测船、码头、场地、通讯设施。禁止挤占或者干扰水文无线专用频道、信道。

第十八条 在水文测站的上下游确定的范围内不得修建对水文测验有影响的工程。确因国家或者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报建)前与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指定的直属机构协商处理方案,未协商处理方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计;需要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对水文测站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水文测验人员在通航河道中作业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则,悬挂示警标志,过往船只、排筏应当避让。

第二十条 水文机构、水文测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文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立、迁移、改级、撤销水文测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
、设立专用水文站的;
(二)未整编或者拒不报送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
(三)在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气象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测验行为的;
(四)设计未经批准,强行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

第二十二条 侵占或者毁坏水文仪器、标志、缆道、通道、测船、码头、场地、通讯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水文经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农牧渔业部直属高等农业院校教学实验实习农场或实验实习场管理条例(试行)

农牧渔业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直属高等农业院校教学实验实习农场或实验实习场管理条例(试行)

1985年11月8日,农牧渔业部 国家教委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高等农业院校教学实验实习农场或实验实习场(以下简称“农场或实验场”),是为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的事业单位,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示范推广的重要基地。
其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教学、科学研究服务,为培养具有坚实基础理论、熟练基本技能,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农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教学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进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专业劳动的需要,并为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提供必要条件。
2.根据学校下达的科学研究计划,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各项科学研究项目的进行。
3.推广工作是高等农业院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农场或实验场应以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做好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使教学、科研、推广紧密结合,成为当地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的基地。
二、农场或实验场土地规模,以适应教学、科研和示范推广的需要为原则。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所需土地,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农场或实验场的专职人员的编制,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85)教计字090号通知,全国重点农业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的4~6%范围内配备编制,一般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的2~4%范围内配备编制,在学校教育事业费预算内支付工资。按照上述编制,维持实习农场的教学和生产还有困难,确需增编时,须由农牧渔业部商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增编人员的工资(含劳保福利等待遇)均由农场开支。
三、学校应根据中央关于干部“四化”的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和管理人员。专职场级干部,应由讲师(农艺师)以上任职条件的人来担任。站一级干部,至少应由助教(助理农艺师)以上任职条件的人来担任。场、站级干部要形成梯队,平均年龄以不超过55岁为宜。
学校要不断提高农场或实验场专业技术干部的素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及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必须建立专业课教师轮流下场工作的制度。要选派教师下场担任专职场、站长(分场、队)或做技术工作,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教师下场的成绩应列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评职、晋级的依据。
各校农经系要积极协助提高本校农场或试验场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重视并做好学生实习指导工作。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和本场工人的协助下,通过讲解、示范、专业劳动等环节,培养学生基本操作技能和正确劳动观点。教师和学生要尊重工人的劳动和严格遵守场的规章制度。
五、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文化技术教育。制订工人技术考核标准,建立培训制度。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派、具有相当于农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职工队伍。
六、农场或实验场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动,凡建立、转让或撤销,必须报农牧渔业部批准。农场或实验场的土地(含水域)、房舍及其他生产资料和财产,均属全民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破坏。

第二章 经营管理
七、农场或实验场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办法,并试行适应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的多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生产部分实行联产承包经济责任制(承包到队、到组、到职工和试办小型家庭农场。下同)其分配形式可根据不同的责任制形式自行决定。
教学、科研部分实行承包责任制。签订合同,明确承包责任。分配形式各校根据情况自定。其收入一般不低于生产承包工人的平均收入水平。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农场或实验场给予补贴。
学校应给予农场或实验场经营自主权。即:人事调配和雇用权,制订生产、财务计划权,物资调配权,产品处理权。
农场或实验场也应使承包者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
八、加强计划管理。农场或实验场要根据学校批准下达的教学、科学研究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包括教学、科研、生产三部分)报经主管院(校)长批准后,订出具体实习实验方案。年度计划执行结果要进行总结,报告学校。
学校要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健全各项统计制度,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九、加强财务管理。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实行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定期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师生下场进行教学、生产实习和专业劳动,一律不计酬。勤工俭学劳动实行按劳付酬。接受校外教学、科研任务应合理收费。
农场和实验场暂免缴所得税,其收入用于场内相应的一切开支。生产或出售产品以及从事加工、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照章纳税。
十、加强物资管理。所需计划物资,应纳入学校物资供应计划,并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制度,做到采购、贮备有计划,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废料有回收。防止积压、丢失、损坏、变质等浪费现象的发生。
本场产品提供教学、科研需要外,其余部分,可以有计划地组织产品的加工、销售。
十一、加强技术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定技术操作规程,实行技术责任制。建立各种资源档案、技术档案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加强劳动管理。参照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建立职工奖惩制度,定期评比考核,做到赏罚分明。
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和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充实防护用品和设备,严格执行,定期检查。
十三、农场或实验场要根据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各专业(学科)的特点,制订近期和远期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其基本建设(不含生产部分),应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计划的实施,由学校统筹安排和统一管理。
十四、在完成教学、科研、推广任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和技术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吸引校外资金,发展多种经营,搞活经济,努力发展生产,更新设备,以加快农场或实验场的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十五、农场或实验场正式职工,按国家劳动部门规定,享受当地国营企业同工种的劳保用品和保健津贴。
十六、关心职工群众生活,办好职工食堂,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开展职工业余文娱、体育活动,组织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学习。
在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下,解决好职工子女就业问题。

第三章 组织领导
十七、院校应有一名副院(校)长分管农场或实验场工作。实行院(校)长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
十八、实行场、站(分场、队,下同)两级管理。站(队)由场、系双重领导,以系为主或以场为主。场、系必须明确分工,紧密配合。
十九、场党总支(或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团结全场职工,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完成教学、科研、推广和生产任务以及农场或实验场建设计划的实现,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各院校要根据本条例,制订出实施细则。
二十一、农场名称是仍称为教学实验实习农场,还是改为教学实验实习场,由各校根据具体情况研定。
二十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