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2:18:58   浏览:9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 〔2003〕 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123号),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政府《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市级粮食储备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二)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徐州市区(不含贾汪区)的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市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推陈储新,由企业按规定报批后自主进行。
  (三)市计委牵头制订全市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粮食局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农发行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移库、动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出库时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市物价局负责对储备粮进库价格、在库价值和出库价格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市级储备粮存储库点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明确的粮食储备库或交通便利、保粮条件好、资信良好、经营能力强的库、所,并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进行资格认证和公开招标。
二、储备粮的收购
(五)按省批准后的市、县(市)、贾汪区储备粮计划确定我市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及储备品种。2005年前,市级储备粮规模为2500万公斤,品种以小麦为主和少量稻谷。其中2003年前储存500万公斤,2004年前扩储1500万公斤,2005年前再扩储500万公斤。
  (六)由市粮食局根据年度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符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竞价采购。价低优先,如出现同质量、同价格的情况,数量多者优先。
  (七)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招标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
(九)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标准,严禁划转库存陈粮。储备粮入库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质监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十)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他库点储存,也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需移库,须报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文批准。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帐。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十一)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推陈储新费用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现行标准执行,按承储企业中标标准对企业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根据实际储存数量、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当期贷款利率计补。
  (十二)储备粮的损失处理。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市计划、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审核处理;人为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并负责及时补库。
  四、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三)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按市场化方式适时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小麦3年、稻谷2年为最终储存年限,推陈储新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承储企业应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每年推陈储新数量,小麦必须达到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以上,稻谷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企业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时,必须提前报告市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轮换。
  (十四)储备粮推陈储新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结束后,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要进行检查。推陈储新所发生的价差损益,均纳入企业自身的盈亏核算之内。
  (十五)储备粮推陈储新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当地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储备粮“推陈”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要及时安排储新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承储企业要严格实行仓单管理,遵守信贷纪律,自觉接受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十六)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七)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1.粮食市场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较大;
   2.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3.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十八)储备粮动用,由市计委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提出动用计划建议,明确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除特殊用途的安排外,动用储备粮,一般通过粮食交易市场公开竞卖的方式。
(十九)经审核批准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财政局、粮食局和农发行报送储备粮业务的有关报表。
(二十一)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与各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以及市财政局、农发行计算机联网,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二)承储企业、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三)市计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质监局等部门要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及质量状况。可以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储存状况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如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在管理过程中要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1.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行政和其他法律责任。
  2.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扣拨相应数量的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
  3.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储备粮轮换,由此造成的粮质劣变及粮食新陈品质价差,由承储企业承担;
  4.擅自动用储备粮的,责令限期补足库存,归还原已拨付同等数量的承储费用和利息补贴,并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二十五)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储资格,直至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2.擅自变更储备粮存放库点的;
  3.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食有关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
  4.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与商品粮混仓存放的;
  5.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6.储备粮轮换或经批准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的。
  (二十六)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
  2.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3.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且未按规定报告的。
八、文件施行日期
  (二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贸易关系并实现贸易多样化的愿望,看到自一九八四年贸易协定签订以来的贸易情况,并注意到在更加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的潜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九二年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方面期望从印度进口下列商品,其中部分商品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进口:(清单略)

 二、印度方面期望从中国进口下列商品,其中部分商品按以下数量/金额进口:(清单略)

 三、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旦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四、双方同意尽最大可能鼓励两国间的直接贸易。缔约双方同意推动双方在一些特定领域的互访并鼓励各自的贸易组织和商人探讨通过各种贸易和合作方式促进双边贸易的可能性。缔约双方还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较高的贸易额。

 五、本议定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双方将努力在有效期内完成同意的参考性数量/金额。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合同期满为止。

 六、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条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正本两份,用英文写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恰丹姆巴拉姆
     (签字)               (签字)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