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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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27号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通知

北京、天津、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现将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名单通知如下:

一、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晋升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2705号,其原证书(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702号)自即日起废止。

二、云南省设计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416号),取消只能开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的限制,自即日起可以开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

三、下列单位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持证单位:

1、天津市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110号;

2、包头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1415号;

3、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国环评证乙字第1917号;

4、阜阳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119号;

5、山东省化工规划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429号;

6、青岛港务局环境工程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430号;

7、郑州铁路局郑州勘测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526号;

8、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829号;

9、北海市碧蓝海洋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919号;

10、成都市生态环境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224号;

11、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4011号;

12、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16号。

四、下列单位为只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持证单位:

1、荣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431号;

2、深圳市宝安区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30号;

3、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31号。

五、下列单位为限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持证单位:

1、中国地质科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017号;

2、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111号;

3、贵州省放射性环境监理站,国环评证乙字第3312号。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送: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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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外经[2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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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今年2月7日我委发出《关于选报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经贸委选报国内生产企业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现更名为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目前,由国家经贸委和江苏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主任的采购会组委会即将成立。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塔斯科、佳士客、欧尚、翠丰等18家世界著名的连锁集团已表示积极参加。为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采购会组织工作,加强联络。各地经贸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一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并于3月5日前将名单报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二、做好国内生产企业选报工作。在符合《通知》要求的前提下扩大选报范围,不分所有制,不论是否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请于3月10日前将参会企业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外经司)。此外,在填报“参加跨国商业企业采购洽谈会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加填企业英文名称。

  三、做好国内商业企业参会工作。本次采购会将邀请国内大型连锁商业企业作为采购商参加,请各地经贸委负责通知企业并督促落实,于3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四、做好组团和布展工作。各地经贸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生产企业参加采购会。3月20日前成立展团,展团负责人由本地参加组委会的成员担任。采购会按地区集中布展,并按参展生产企业数量顺序挑选展位,西部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五、参会费用。会议期间每个标准展台(3×3平方米)租金为2980元(含场地费、搭建费、地毯及三面围板、两盏日光灯或射灯、一张咨询桌、两把折叠椅、一块楣板、一只插座的租金)。对展台有特殊要求的,应及早与组委会秘书处联系。每个展台提供两个代表证,如需增加参会代表,每个代表证另收500元。参会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自理。本次采购会不赢利,不增加企业负担,杜绝乱收费。

  六、有关参会事宜,请与大会组委会秘书处江苏工作组联系。江苏工作组办公地点:南京市西康路15号,南京华宇饭店,邮政编码:210024。联系人:李琨,史小庆,肖皋,袁焕明,电话:025-3701950,3707511,3701702,3706730 ,电子邮箱:gjcgh1@jsetc.gov.cn。

  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帐号:0770901082600042786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北京路支行

  户 名: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外经司 何冬阳 鲍立荣

  电  话:010-63193237 63193225 63193242

  传  真:010-63193239 63193246

  电子邮箱:dfec@setc.gov.cn(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制定的《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表彰全省质量管理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和质量竞争能力,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振兴质量事业,省政府决定设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省人事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有序地开展吉林省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奖是指因企业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创新活动,质量竞争力不断增强,取得显著的质量效益,而由省政府授予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遵循为经济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由企业自愿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也可由企业直接申报。每次评定的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名额为10?15户,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按质量管理奖当年评审细则重报复评,复评企业不占当年名额。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全省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组织),不含非紧密型的企业(组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省政府、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及质量专家等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相关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的组织、推荐评审,并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省人事厅和省质监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起草、修订质量管理奖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负责对质量管理奖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负责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负责组织质量管理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负责对获奖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点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接受过质量管理培训,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五)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进行统计、登记,建立质量管理奖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要保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人员不少于评审人员总数的60%。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当年质量管理评审细则对参加评审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评审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统一、通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并在同一评审标准下,按企业行业性质制定评审标准指南,保证对不同行业企业的评审在同一水平下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省市质量管理奖标准的内容。质量管理奖标准是质量管理奖评审的准则,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奖标准应引导企业追求卓越,注重企业的质量经营战略和质量资源开发,注重企业信誉和市场建设,注重企业的质量管理过程和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实际,每2至3年适时对质量管理奖标准修订一次,届时公布。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认真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质量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国家或吉林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二)已按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计量检测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等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取得相应许可证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或超过相关标准要求。(三)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省以上名牌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或服务),连续3年无重大的用户投诉。近3年内,经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事故。

  (四)属全省所在行业或所在市州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五)企业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三废治理”达标。近3年无重大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六)企业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质量管理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申报时,要填写“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就本企业质量管理的过程和结果撰写报告,并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名单,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报(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进入资料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和评审标准指南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以书面调查等形式开展用户评价调查,广泛征询申报企业用户评价意见。根据资料评审报告和用户评价调查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审核程序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核。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相应的评审标准指南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审查企业的质量活动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结果是否有实际成效等。评审组在现场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审核报告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择优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最后审定。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听取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命名表彰。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最后审定的获奖企业名单由省质监局和省人事厅报省政府审批。批准后,由省政府对获奖企业作出表彰决定,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应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接受省政府的领导,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人员要做到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企业,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申报或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的单位要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并分别反馈到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向先进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学习,推进全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全国质量管理奖。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生产的产品免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各部门收费性的产品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的目标,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持续开展全面质量创新活动,创造并发展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应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获奖企业每年年初(2月底前)向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年报表》。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建立获奖企业档案。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积极配合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本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的宣传、交流工作。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质量管理奖4年有效期内,可在企业介绍、宣传等有关方面使用“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展示吉林省质量管理奖标识,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向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二)国家或行业、省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三)用户对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重大投诉,产品质量明显下降;(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质量管理严重滑坡;(五)连续3个月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或未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获奖企业报告发生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况的,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审定,视情节对获奖企业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撤销其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对有意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质量管理奖期满后,获奖企业可按当年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重新申报。对重新申报企业的评审,按本办法第七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重新获得的质量管理奖不占当年授奖名额,重发证书和奖牌,有效期仍为4年;未能重新获奖的企业,不再享受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