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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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4]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参与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政策与策略,指导、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及公益宣传等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协同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会同科学技术部门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
  四、负责组织市内艾滋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以及有关设备研发、生产、储备工作。
  五、负责组织确定艾滋病防治疫苗、试剂、药品和设备的价格。
  市财政局:
  一、根据艾滋病疫情控制工作的需要,负责协调解决各级财政艾滋病防治经费安排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二、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艾滋病防治试剂、药品的进口和国内生产销售的相关税收政策。
  市卫生局:
  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指导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六、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
  七、承担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及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
  一、负责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扎毒、非法采血活动。
  二、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三、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在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和看守所中进行艾滋病、性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六、配合卫生部门承担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和安全套推广等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试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
  一、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定,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二、承担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进行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组织监狱、劳教所的人民警察及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市教育局:
  一、负责在全市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二、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问题。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教育工作。
  市经贸委:
  一、负责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优先立项安排、审批协调运转。
  二、负责牵头组织进行抗病毒治疗药品等强制许可谈判。
  三、协助旅游等部门督促星级饭店、宾馆、招待所、渡假村等场所在大堂、服务台、客房张贴和摆放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及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放置安全套(避孕套)。
  市药品监管局:
  一、负责对预防、诊断、治疗艾滋病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及市场准入的审批、质量监督。对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试剂、仪器和药品注册申请按照加快程序办理。
  二、负责对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的审批与监管工作。
  市广电局、市文化局:
  一、负责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工作纳入本系统工作计划,协调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战略规划和策略原则,广泛、持久地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有关防治工作的情况。
  二、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计划,逐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提高宣传质量。
  三、报刊杂志列入计划,免费刊出。
  四、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督促其公开张贴和摆放有关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品。
  市科技局:
  一、加大对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支持。
  二、配合市卫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三、将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予以优先安排项目。
  市交通局、绵阳民航管理局、绵阳火车站:
  一、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本系统及直属单位职工进行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
  一、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负责制定并落实艾滋病孤儿、孤老救助政策。
  二、负责艾滋病防治民间组织的注册和管理。
  三、对实施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保障问题,及时报销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计生委:
  一、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技术。
  三、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引进、推广和监测具有防治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的科研。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治艾滋病、性病新型避孕药具社会营商销的规划,建立安全套(避孕套)营销连锁销售机制。
  市农业局:
  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市质监局:
  制定艾滋病预防用品等的生产使用质量与技术标准。
  市总工会、共青团绵阳市委、市妇联:
  配合卫生、宣传、政法等职能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齐抓共管,扎扎实实推进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为实现绵阳发展新跨越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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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加强节目播出前的审查,播出的节目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特别是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
康。严禁播出思想倾向不好、格调低下的节目;严禁播出盗版侵权节目。
二、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闻电讯稿。严禁擅自播出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也不得将新华社的电讯稿配
以境外卫星电视的图像进行播出。
三、各级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要严格控制境外影视剧在播出影视剧节目总量中的比例,其中,黄金时间(18点至22点)不得超过15%。
四、我部对境外影视剧实行统一审查制度。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川五家省级电视台引进用于本台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也改为报部统一审查后方可播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强对直播类节目的选题审查,播出前必须认真准备,播出时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播出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的台,应在事故发生后经主管广播电视局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得超过两天),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事故的详细情况报部(不得超过一周),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七、各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接本通知后即着手对所辖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的播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严重违反节目播出管理规定的台,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1996年6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要求依法强化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为加强药品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中药
材市场的整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当前,制售假劣药品、非法经营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安定及党和人民政府的声誉,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持市场稳定、社会稳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切实负起责任。
二、做好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顿工作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本地已登记注册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整顿,严格按照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坚决取缔。
2、申请从事药品生产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申请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4、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但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依法批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除外)。
三、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1、严禁非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决不姑息迁就。对承包给个人经营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
2、严禁从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手中采购药品。对药品购销活动中利用回扣、折扣、佣金进行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打击。
3、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要与公安、卫生、医药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违法分子依法严惩,并选择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4、加强药品广告管理。对违反药品广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消费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管理
1、对现有的中药材市场进行整顿,禁止设立中药材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市场。
2、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品种的管理。禁止出售国家限制销售的甘草、杜仲、麝香、厚补等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对非法出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把住质量关。对在市场上销售假劣药品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这次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整顿情况于1995年2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



199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