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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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十一五”规划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围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用更大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用改革的方法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将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规范推进改革,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用制度和法律确立下来。
  ——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协调起来,确保各项改革平稳推进。
  二、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抓紧研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办牵头)继续推进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定化。(中央编办牵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国务院审改办牵头)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中央编办牵头)贯彻落实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央编办、国管局牵头)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机制。(法制办牵头)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监察部牵头)
  三、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探索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四)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实施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加快中央企业调整重组的步伐。(国资委牵头)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国资委、财政部牵头)
  (五)深化国有大型企业改革。选择具备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扩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董事会试点范围,建立健全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继续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聘方式。(国资委牵头)继续做好部分地区和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资委牵头)
  (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开展预算编制试点。(财政部、国资委牵头)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资委牵头)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财政部牵头)
  (七)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进一步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建立电信普遍服务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牵头)继续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电网输配分开改革和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制定相关试点方案。(发展改革委、电监会牵头)继续推进邮政企业主辅分离、结构优化等改革,加快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邮政局牵头)研究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发展改革委、铁道部牵头)研究制订盐业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发展改革委牵头)继续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建设部牵头)积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水利部牵头)
  (八)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继续研究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发展改革委牵头)继续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法制办牵头)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人民银行牵头)
  四、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九)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范围。抓紧制定乡村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措施。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牵头)
  (十)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研究制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农户间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方式,稳步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部牵头)
  (十一)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发展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银监会牵头)完善落实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保监会牵头)
  (十二)推动农村其他改革。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推进农垦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快种子管理体制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牵头)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继续搞好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改革。(林业局牵头)继续深化农村水利、农村水电工程设施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建立有效的农村水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利部牵头)
  五、加快发展要素市场,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适时推出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开展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试点工作。(证监会牵头)完善企业债券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推进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抓紧制定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配套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四)规范发展土地市场。进一步完善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研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政策措施。稳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问题。严格土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督察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
  (十五)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继续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试点。深化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配套改革,加快解决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人事部牵头)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公安部牵头)继续落实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劳动保障部牵头)
  (十六)推进市场法制建设。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继续清理和废止地方或部门制定的分割市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制办牵头)
  六、深化金融财税投资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十七)深化金融企业改革。推进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人民银行牵头)研究制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方案。(财政部牵头)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保监会牵头)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综合经营试点,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牵头)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银监会、人民银行牵头)
  (十八)健全金融调控体系。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健全外汇收支调节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人民银行牵头)成立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积极探索和拓展国家外汇储备管理使用的渠道和方式。(国办牵头)
  (十九)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牵头)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完善反洗钱监管协调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牵头)
  (二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继续推动“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起草有关指导意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财政部牵头)
  (二十一)稳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工作,研究制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扩大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研究制订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方案和措施。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积极推进物业税改革。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调整计征办法,适当提高征收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二十二)大力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研究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核准制,规范备案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试点,扩大代建制范围。(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推进资源价格等相关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十三)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继续落实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逐步理顺成品油价格。完善煤炭、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电价机制。推进水价改革,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加快推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收费使用的监管。加强对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监管。(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二氧化硫排放收费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牵头)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的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多元化的节能环保投入机制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的财政激励机制。研究提出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牵头)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牵头)
  八、推进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二十五)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劳动保障部牵头)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完善垄断行业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牵头)继续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地区津贴制度。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事部、财政部牵头)加快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步伐,选择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试点。(发展改革委、国管局牵头)
  (二十六)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积极推进省级统筹。进一步做好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研究制订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劳动保障部牵头)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卫生部、财政部牵头)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民政部牵头)加快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部牵头)
  (二十七)着力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抓紧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探索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牵头)
  (二十八)深化教育文化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落实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教育部、劳动保障部牵头)制定和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激励文化创新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农村文化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牵头)
  九、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九)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相关配套办法。研究建立服务贸易的协调、管理和促进机制。完善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商务部牵头)继续深化口岸管理体制改革。(海关总署牵头)
  (三十)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外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制定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和进行创业投资、服务外包的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利用外资设立民营企业担保基金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出台进一步规范各类开发区的指导性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十一)完善“走出去”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完善“走出去”的管理体制和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的监管,健全监管机制。(国资委、商务部牵头)
  (三十二)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的机制。加快完善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机制和跨部门综合应对机制。建立行业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支持机制。(商务部牵头)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以改革为动力推进各项工作。要突出改革重点,细化改革任务,强化改革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紧密跟踪各项改革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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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规范和强化教育信访工作,教育部办公厅对原国家教委办公厅制定的有关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做了修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
际情况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的需要,现对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教育系统信访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机关联系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了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渠道;是化解矛盾,维护机关
、学校正常秩序,保持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信访工作责任重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从讲政治顾全局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一)教育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1、教育部信访办公室是教育部机关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全国教育战线信访工作具有宏观指导职能。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协助部、办公厅领导检查、督促、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的信访工作。
2、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协调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之间涉及教育工作方面的信访问题及应由教育部受理的信访问题。
3、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的职权范围,分别将向教育部反映的有关信访问题,转交地方教育部门、部内各司局和部属高校、直属单位处理并负责督促、协调、催办、检查信访案件的落实情况。
4、处理有关教育方面的来京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5、定期汇总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的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重要信访信息,办好信访摘报、简报。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本系统信访工作的宏观指导;帮助所属单位、部门加强信访组织建设,组织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2、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及群众涉及教育方面的信访问题;对下属单位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进行复查,帮助下属部门重新处理;对个别久拖不决的案件,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3、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所辖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案件的承办情况;协调教育系统以外有关单位、部门对涉及教育方面信访问题的处理。
4、及时处理突发信访事件和集体上访、特别是发现有集体到北京上访的苗头,应及时劝阻、疏导,并及时上报教育部。
5、定期分析信访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三)部属高校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访工作职责执行。
二、做好信访信息工作
信访信息是教育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部信访办公室要向厅、部领导及时报告各地、各高校的信访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高校要定期、准确地提供本地区、本学校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事件、批评建议及信访工作新举措等情况。信访办以摘报、简报的方式不定
期转发重要信息。每年年终要通报各地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
三、全面贯彻《信访条例》,实施“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
1、《信访条例》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信访工作上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的重要标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贯彻《信访条例》,完善本地区、本单位教育信访工作的制度建设,在信访工作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对群众来信
来访中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要积极引导信访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2、实施“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努力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信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处理好本辖区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处理,做到问题发生在哪里,就在哪里解决,力争做到群众反映问题,小事
不出校、镇,大事不出县、市。
3、信访工作要建立双向监督机制,明确责任。要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基层单位该受理的不予受理,拖延推诿,不负责而导致的越级上访案件,上级部门有权责成下级单位限期处理。对玩忽职守、顶拖不办、因处理不及时或不妥
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4、要重视对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对群众举报揭发的重要违纪案件,要认真对待,绝不允许置之不理或层层照转。更不允许将群众的举报材料转交当事人处理。对压制、打击举报人的报复案件要严肃查处。
5、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重点人、重点问题”和集体访的处理工作。集体上访影响社会安定和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对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对待,除积极做好疏导稳定工作外,还要迅速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责成受理单位果断处理。对来到教育部的集体访
和缠访人员,经教育部信访办公室做工作后仍滞留不归的,一律通知地方派人接回,减少在京滞留时间。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积极协助、配合处理进京上访问题,不得相互推诿,更不要将矛盾上交。上访老户问题比较复杂,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对上访老
户的处理,要区别情况逐个研究,分别采取不同方法和措施,妥善处理。要防止出现新的上访老户。对无理纠缠及扬言闹事的上访人,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控制,稳定在当地。
6、强化信访案件的交办、查处工作。凡教育部办公厅或信访办公室函请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调查处理并报送结果的信访问题,应在三个月之内查结上报。对个别复杂案件不能按期结案报送的应及时用书面或电话说明情况。省级教育信访部门、部属高校信访部门负责人要在查办结
果上签署意见。教育部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对案件的查结情况予以通报。
四、加强领导,健全信访机构,搞好队伍建设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高校和其它部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主要领导负责信访工作,要经常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领导同志接待制度和“包案”制度,经常阅处来信,直接接待来访。
2、加强信访机构建设。信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高校要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健全信访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作风正派、政策性强、工作能力强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各级领导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参加必要的
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提供学习机会,合理地解决信访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努力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机构改革调整中,要保证信访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3、要文明办信访,发挥“窗口”作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的信访机构要搞好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在受理信访事项时,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公正。凡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问题,一定要认真负责到底,切实为群众解决问题




1999年8月6日

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6月29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 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管理,增加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控能力, 探索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脱钩,实行政事分开,逐步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 使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管理必须体现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正确反映事业单位的特点, 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有利于事业健康地发展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类别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二章 划类依据
第四条 类别划分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地位作用、 水平和能力以及效益等方面。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原值、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归口行业数、 检测计量中心数及级别、专业设置数、承担国家攻关项目及部下达项目占总项目比例、 获奖项目数及级别、人均技术收入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管理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划类标准中的指标要求,应保持相对稳定。 但随着事业的发展,经过一定时间可做相应调整,使标准变为动态目标, 促进科研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类别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划类后,即按类别进行管理。 为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与自控能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动态管理,不搞类别终身制,一般每4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
第七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实行政事分开, 与国家机关行政级别脱钩。但鉴于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尚不配套的情况, 我部试行事业间接类别管理后, 需要有一过渡时间与社会现实管理情况相对应。因此,目前为便于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对外联系开展工作,部确定的一、二、三类的事业单位,暂比照地专、 副地专和县级规格参与地方政府的有关活动和对外联系工作。
第八条 类别变更,由本单位根据划类标准写出申请报告, 部人事劳动司会同业务归口管理司和其他有关司局进行审核考查, 提出综合意见报部领导审定。
第九条 对任务完成的不好、经济效益差、 管理不善应降低类别的单位,限期1年进行整顿,在限期内整顿成效显著的保持原类别不变,否则按降类决定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设置及中层干部职数限额, 根据部批准的编制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按部机电人(1989)1487 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对划类后的事业单位的中层职能管理机构的设置, 实行限额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一般按下表执行。 变动了类别的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调整方案,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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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数 │职能管理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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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人以下 │5~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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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000人 │6~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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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00人│9~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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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以上 │12~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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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干部待遇
第十—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政治、医疗、 生活待遇,在国家尚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 暂比照下列干部待遇办理:一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地专级干部;一类单位的党、 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二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副地专级干部;二类单位的党、 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三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县级干部; 三类单位的党、政副职(含纪委书记)比照副县级干部。
第十二条 经部审定各类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 享受该类别的中层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坚持干部能上能下,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 不搞新的终身制。单位类别变动后, 领导干部必须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领导干部待遇变动时间, 一律从干部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之前, 退出领导班子并保留原待遇的干部(含已经调出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其待遇一律不变动,也不作新的认定。
第十五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后, 退出领导班子保留原待遇的领导干部,与现职领导干部一并考核,予以重新认定; 退出领导班子办理退(离)休手续保留原待遇的干部, 原则上享受划类后相应干部的待遇,不再重新认定。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按单位类别和所任职务介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