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沂蒙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沂蒙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临政发〔2002〕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沂蒙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沂蒙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表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外国专家的特殊贡献奖励工作,特设立“沂蒙友谊奖”。
第二条 获奖条件
申报“沂蒙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友好,并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体育等单位工作的外国专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的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对外宣传、引进资金或项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已经获得国家外专局授予的“友谊奖”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齐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授予临沂市“沂蒙友谊奖”。对我市贡献较大的可授予“临沂市荣誉市民”。
凡是已获得过“沂蒙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论在我市工作次数多少,时间长短,不再为其申请。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由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沂蒙友谊奖”申请表,经所在县(区)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承担)。
二、申报单位应按《沂蒙友谊奖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说明国外专家工作情况的材料(含工作照片或录像带等)。所报材料应详实可靠。
三、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材料应于当年的八月十日前报送市人事局。
四、需要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进行表彰时,可写出专题报告,随时申报评审。但应于外国专家离华前两个月将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
第四条 组织评审一、成立“沂蒙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由人事、科技、外事侨务、农业、教育、卫生、经贸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二、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市人事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在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申报部门。
第五条 授奖
一、荣获“沂蒙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将根据情况举行一定的仪式,为其颁发“沂蒙友谊奖”荣誉证书。
二、授奖仪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集中授奖时间安排在评选当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对颁奖期间不在我市的获奖外国专家,将根据情况在外国专家再次来临沂时或采用其它方式举行授奖仪式。
第六条 宣传报道
一、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导,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二、凡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人事局审核。
第七条 在“沂蒙友谊奖”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未完成评审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沂蒙友谊奖”评审情况。
第八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港、澳、台专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沂蒙友谊奖申请表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沂蒙友谊奖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Yimeng Friendship Award
聘请单位:
Requesting Unit
主管部门:
Department in charge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Filling Date: YY MM DD
临沂市人事局印制
(Printed by Linyi Personnel Bureau)
专家外文全名
Original Name
of Expert
专 家 译 名
Translated Name
国 籍
Nationality
性别
Sex
出生年月
Date of Birth
Birth
职务或学位
Rank or Degree
专家专业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国外联系地址
Correspondence Address
联系电话
及 传 真
Tel/Fax
国内聘用单位
Requesting Unit
上级主管
部 门
Department in charge
聘用单位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of the requesting unit
联系电话
及 传 真
Tel/Fax
在华工作起止
年 月
Working period in China
工作总天数
Total working days
保持联系情况
Current state of keeping contact
受聘期间
担任的职务
Position engaged when working in China
来华前工作单位
或国外派遣单位
Company or dispatching organization before coming to China
专家在华工作简历:(历次来华时间及受聘从事的工作和担任的职务)。
Working Experience in China (time, field & position )
主要贡献:(文字1000字左右,其它材料可另附)
Main Contribution ( 1000 words or so. References may be attached)
(填写不下,可加附页)
聘 请
专 家
单 位
意 见
Comments
of the requesting unit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Person in charge (signature) (Seal)
年 月 日
YY MM DD
县区政
府或市
直部门
意 见
Comments of the county or district governmentor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Person in charge (signature) (Seal)
年 月 日
YY MM DD
评审委
员 会意 见
Comments of the examination & appraisal committee
主任签字:
Signature of Director
年 月 日
YY MM DD
市政府审 批
意 见
Comments of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Person in charge (signature) (Seal)
年 月 日
YY MM DD
县区人事部门或市直 电话(Tel):
部门联系人姓名:Contact person 传真(Fax):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4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4号
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现将2006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5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3至2005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方面涉及食糖进口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5年有食糖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5、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3、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4年度审计报告或办理2004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200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只需提供以上1-3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2004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等比例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5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06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件2:2006年食糖进口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