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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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稽[2006]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五日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推动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现结合《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就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新风尚,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联动。

  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达到“五个目标”,即: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得到规范;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推进改革创新,完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队伍健康成长。  

  二、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范围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中治贿发[2006]3号文件和《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中均已明确,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主要是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等重点部位,规划审批和资质资格审定、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特许经营权取得等环节。

  (二)范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具体经办或从事与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项目审批有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具体经办或从事与上述项目审批有关的建设部门其他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其工作人员,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或干预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三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

  三、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重点工作

  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仍按《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各地、各单位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动员部署阶段的重点工作:

  (一)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二)制定完善工作方案,营造舆论氛围。尚未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精神,抓紧制定体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已经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继续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化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照检查阶段的重点工作:

  (一)查找突出问题,明确整改思路。要通过审查项目获得方式、经营费用、合同,查看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方式,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1、各企业事业单位及重点人员的自查自纠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行为,在各类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重点查找在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管理制度方面是否健全,本单位有没有账外账、账外物等。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行业协(学)会及工作人员,要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一是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二是在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中的索贿受贿行为;三是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四是失职渎职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五是监管不力的原因,监管制度、手段等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地、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二)针对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整改落实阶段的重点工作:

  制定整改措施,扎实进行整改。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自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同时,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巩固成果阶段的重点工作:

  组织评估验收,抓好建章立制。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做好统计汇总分析,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补课”。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协(学)会要在11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设部在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形成报告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之后,各地、各单位还要继续抓好建章立制工作,不断巩固整改成果。

  四、加强对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严格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与沟通联系,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采取发催办函、专项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实施有效的工作和政策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应对的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政策指导,紧密结合实际学好、用好、执行好中央的政策,以此指导和推动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建设部已确定了两批共10个联系点地区和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抓紧选择一些地区和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进行个案剖析,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要加强情况专报与通报,对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问题,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通报,推动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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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克兰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乌克兰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克兰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9月6日 生效日期1994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克兰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乌联合公报,考虑到加强和发展新闻领域合作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交流有关本国内政和外交方面的信息,必要时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大使馆和乌克兰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进行。双方将交换或应索提供新闻资料和其他出版物。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官方新闻机构和新闻媒体之间的新闻联系。

  第三条 双方将积极引导各自的新闻媒体对中国和乌克兰的情况进行客观和多方面的报道,以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第四条 一方将允许另一方的外交和领事机关依照当地的法律、规章和对等原则在其境内散发新闻公报和其他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应协调高级访问和双边其他重大外交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成立工作或专家小组。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电视和广播组织、新闻通讯社、期刊编辑部、记者机构和新闻媒介工作者之间进行合作,以便进一步加深对彼此国家生活的了解。

  第七条 双方将为对方国家常驻本国的记者和临时前来准备新闻材料的记者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为了改善信息交流、提高实际工作效率和效能,双方将定期或根据相互协议举行新闻部门领导或负责人一级的磋商。
  磋商的安排依据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克兰外交部磋商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费问题按照对等原则解决。

  第九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在基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乌克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克兰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戴秉国           马卡连科
     (签字)          (签字)

石家庄市城市街道办事处暂行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城市街道办事处暂行规定

(1997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改革城区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辖区居民监督。
第四条 据地域条件、居民分布情况,按照便利群众和实施有效管理的原则,一般在三万至五万人范围内设立一个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居民和单位的涉及区域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实施行政管理。
第六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变更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由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镇人民政府改建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改建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合并的,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八条 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二)管理街道经济,发展街办企业,指导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三)开展社区服务,做好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军优属、扶残助残等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
(四)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参与外来人口的管理,帮助教育违法青少年和劳教、刑满获释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五)组织开展社区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工作,推行计划生育,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居民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提高居民素质;
(七)维护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妇幼保障工作;
(八)宣传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增强各民族的团结;
(九)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
(十)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九条 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门,对其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道办事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道办事处根据规模大小和任务轻重,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以代行主任职权。
第十四条 道办事处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街道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街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道办事处实行主任、副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健全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内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布置有关行政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任务,协商处理本辖区内行政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
辖区内单位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任务。对不服从管理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道办事处应建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反映街道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街道居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 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在执行公务时牟取私利。
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生效。